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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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二、重大信息的范围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1、公司拟投资项目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2、公司购置、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公司债务逾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

2、公司单笔赔偿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公司净利润为负值且亏损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环境、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2、实际控制人变更。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公司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2、公司受到行政处罚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十七)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政府补贴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对公司当年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告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公司参股公司中对公司重大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四、报告程序
(一)报告责任人应在知悉本实施细则所述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邮件或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报告责任人应在报告的同时,提供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批文、会议纪要等。

(三)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汇报,并根据相关
规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披露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可先以
电话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事后补充书面报告。

五、报告责任
(一)报告责任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报告责任人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对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职务等处分。

六、保密措施
(一)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重大信息。

(二)公司与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三)公司对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管理过程进行严格的保密控制,防止信息泄露。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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