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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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24
•【字号】拉政发[2013]192号
•【施行日期】2013.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
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拉政发〔2013〕19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建立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4日关于建立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改善市域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等法律法规,并给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市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市域。

该市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划分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固硫蜂窝型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注:1、固硫煤窝型(包括牛粪)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

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

2、燃料的实际热值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乘以热值调整系数。

热值调正系数=实际热值/基准热值。

实际热值指燃料的低位发热量。

3、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的划定和实施时间
根据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关区、经济开发区和柳梧新区即建成区范围划定为“禁燃区”,即“禁燃区”范围内一律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的范围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实施时间:《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实施之日起开始实施。

四、禁燃区的管理
(一)“禁燃区”内所有宾馆酒店行业、洗浴场所、餐饮行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实施期限前自行淘汰,改用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对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或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暂缓实施,但要制定改造或淘汰计划。

(三)在禁燃区内,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行政综合执法联动支队负责,市环保部门、市政市容部门和城关区执法部门协助配合市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
杨安文副市长
副组长:
马军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何寿孙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李维生市环保局局长
王军敏市环保局副局长
侯成君市发改委副主任
任玉萍市财政局副局长
余兴华市住建局副局长
陈文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陈卫中市林业绿化局副局长
米玛次仁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杨雪峰市质监局副局长
惠秀娟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文卫市行政综合执法联动支队队长
陆从福柳梧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其美次仁城关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
尼玛卓嘎拉萨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王军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相关部门职责
城关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禁燃区的具体实施工作;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要求时限,分期分批地完成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按期淘汰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标准进行补助和奖励。

市环保局:承担禁燃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市域内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会同市发改委制定提出关于划定禁止
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市域具体方案;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市发改委:会同环保等部门制定关于划定禁燃区总体实施方案;协调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配合供热和供气等项目管理单位制定协调实施期间供热和供气单位降低增容(配套)费标准,将禁燃区工作与全市节能工作有机结合。

市工信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向企业推广清洁能源;
市住建局:做好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
市市政市容管委会:配合环保部门,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无压锅炉、窑、灶等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实施计划;负责落实和拨付相关资金。

市林业绿化局:配合供热供气单位协调绿化、林带等相关政策处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市城乡规划局:完善供热供气站点和管网规划,协助供热供气单位加快办理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设施建设规划审批。

市质监局:协助城关区、经开区、柳梧新区等单位摸清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根据城关区、经开区、柳梧新区等有关部门的通报,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严格“禁燃区”所涉及新增锅炉的使用许可,增加环保许可前置条件。

市工商局:负责办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禁燃工作;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协助处理函后,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摊、店),督促其整改,
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相应采取暂缓年审、变更登记等处理意见。

市公安局:配合协助供热供气单位加快办理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市行政综合执法联动支队: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予以行政处罚,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市环保部门、市市政市容部门和城关区执法部门配合协助。

七、保障措施
(一)城关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柳梧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燃区的实施工作,作为本市域禁燃区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确保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二)大力做好清洁能源的保障工作,确保清洁能源的供应。

完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热源点和供气站点布局,增加供热供气能力,抓紧热力管网和天然气管网的建设,国土、住建、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管网建设提供便利条件,搞好服务工作,共同保障禁燃区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环保部门要加强禁燃区实施工作的协调、牵头、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和上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执法到位,各类违法事件得到及时查处。

(四)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使用清洁能源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做好跟踪督察,定期发布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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