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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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发改经贸委、新区经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产品及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结合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照政策,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产品和企业
按照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优惠目录,各地要严格对照文件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企业逐个进行摸底,用足用准用好政策,充
分调动本地区企业和个人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管理部门备案,由经贸管理部门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当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报条件:
1、回收站点设置位置必须符合镇政办发[2004]74号《镇江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设置标准》规定的要求;
2、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3、符合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的要求。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站;
2、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3、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4、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60%;
5、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垃圾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80%;
6、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70%;
7、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根据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工质参数确定的电厂装机容量。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申报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2、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3、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处理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4、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5、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生产的翻新轮胎;
6、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详见财税[2008]156号);
7、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8、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重量比不低于30%;
9、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掺兑废渣,废渣用量占生产原料的重量比不低于30%(水泥立窑生产除外);
10、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占生产原料的重量比不低于90%;
11、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12、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13、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14、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产品原料100%来自锯末、树皮、枝丫材;
15、废塑料生产塑料制品,废感光材料、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等生产金属、非金属及其产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废弃资源;
16、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生产造纸原料、纤维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17、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等)生产代木产品、热力及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8、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炭黑尾气生产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甲醇、合成胺;
19、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二、规范程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质量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必须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才能办理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年年检一次。
(二)企业在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前,要先取得相应有资质检测部门出具的综合利用掺比报告、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掺比检测和产品质量检测应同时、同批进行。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向申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镇江市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申请表;
(2)镇江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场所产权证、土地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6)其他证明材料。
2、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企业,应向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八份:
(1)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申请报告及认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5)并网调度协议;
(6)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
(7)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
(8)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
(9)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向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八份: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申报认定的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申请认定的理由等);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
(4)利用“三废”或再生资源数量的证明(包括购进“三废”的购货合同复印件、企业原材料账中“三废”帐册及购进“三废”发票复印件);
(5)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
(6)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7)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消耗汇总及核算明细表;
(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执行的标准;
(9)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附工艺流程图),设备型号及生产能力;
(10)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证明;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废弃物掺和比例进行生产,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导致税收流失的,要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市经贸委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检,在检查获中发现不合格或者企业改变生产方式和产品品种的,将依照规定收回证书并取消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资格,税务部门将追回应缴纳的税费。
(五)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市经贸委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底截止,各辖市区发改经贸委负责落实辖区内企业申报,在4月底前汇总后上报市经贸委。
(六)2009年1月1日起启用国家发改委监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作废。
附件1:
镇江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
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
一、遵守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备案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的变更手续。
以上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镇江市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申请表
附件3: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注:企业申报说明中需说明是否为首次认定还是证书到期办理复审
注:省级初审意见中要证明所用燃料能够有效供应的内容。
附件4:
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法人代表(盖章):填表人:
附件5: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消耗汇总表填报企业名称(盖章):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称:
备注:本表以单个产品为单位填报,若企业有多个综合利用产品,应将此表复印后,分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