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不良贷款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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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不良贷款管理流程.
不良贷款管理
不良贷款是指已发放的贷款(含本⾦和利息)发⽣了逾期六个⽉后还不能安全回收,需采⽤⾮常规的——重组、诉讼保全、以资抵债等特殊⼿段进⾏风险化解,达到以最⼩的代价获取最⼤的贷款本息保全之⽬的。
我⾏不良贷款的统计中将97年前(含97年)发⽣的称为⽼不良;98年后(含98年)发⽣的称为新不良。
不良贷款的管理⽬前其风险化解的⼯作重⼼是在97年前的⽼不良,其风险防范的重⼼是在98年后贷款的发放和贷后检查。
第⼀节不良贷款的催收保全
⼀、流程图(见图)
⼆、操作要点
不良贷款的形成从借款⼈(主体)来剖析,其经营活动不善造成还款(付息)能⼒的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量变呈为质变;同理,从贷款⼈(主体)来剖析,其贷后监管的失控是最终造成不良贷款损失的根源。
因此,紧紧抓住信息分析、资⾦监管、资产摸底、意愿把握、机遇捕捉五⼤要点是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关键,⼒求早判断、早部署、早动作。
(⼀)信息分析
信息来源于借款⼈(担保⼈)定期或不定期的资⾦财务报表、经营活动计划、企业从业⼈员⼝诉笔录、新闻媒介的⾏业报道传播。
对这些信息来源做有⼼⼈,勤归纳、细统计、明分析,使得对借款⼈能否安全还款早做到胸中有数。
(⼆)资⾦监管
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其正常的运作应均是货币形态。
所以,密切监控借款⼈在银⾏帐户内(含本⾏、他⾏)资⾦流量、流向的动态应是银⾏各业务操作环节⼈员本份的⼯作职责,并且只有各业务操作环节⼈员的相互配合协调,才能切实有效地真正做到资⾦监控。
(三)资产摸底
企业的经营活动从获得资⾦来源始,必将转化成实物形态,从⽽最终再形成增了值的量化资⾦。
因此在做好资⾦流量流向监控的同时,摸清借款⼈(担保⼈)的有效实物资产(含动产、不动产)则是保全⼯作的最后“防线”。
倘若这最后“防线”不明,那损失必是惨重⽆疑。
(四)意愿把握
已发放的贷款能否安全回收除了借款⼈(担保⼈)的经营活动是否正常、资⾦流量是否充⾜外,更重要的是借款⼈(担保⼈)是否真有还款的意愿。
所以正确把握借款(担保)者的法⼈代表、财务主管的⼈品、经历、能⼒尤为⾄关重要。
(五)时机捕捉
时机的选择是不良贷款化解保全的最后冲刺。
根据上述四要点掌握的程度,妥善选择不同时机应采取的合理步骤,千万不
可“⾏百步⽽九⼗九步⽌”。
从实际案例分析,三个⽉内能回收逾期贷款本息,则银⾏受到的损失应是最⼩;六个⽉内还不能回收,则基本要受到损失;⼀年内⽆望回收,则坏帐的可能性是很⼤的。
第⼆节不良贷款的重组(变更借款⼈/担保⼈)
⼀、定义
不良贷款的重组(变更借款⼈)是指为了将已产⽣风险的不良贷款,通过变更借款(担保)主体来降低或减⼩原贷款的风险和损失,从⽽最终安全回收贷款。
重组贷款的借款⼈(担保⼈)与原不良贷款的借款⼈(担保⼈)是有⼀定相关连的关系,其借款资质、还款能⼒均优于前者;并对此借款⾏为进⾏了法律意义上的确认。
⼆、流程图(见图)
三、要点
重组贷款的⽬的是在原不良贷款已形成⼀定的风险和损失,依靠原借款⼈(担保⼈)已不能阻⽌进⼀步的损失。
⽽将不良贷款重组于新的借款⼈(担保⼈)
才能减少损失和降低风险。
因此,重组贷款决不能为掩⼈⽿⽬⽽搞成虚假的移花接⽊,否则必将引发更⼤的风险,形成更⼤的损失,最终也必将⾃⾷恶果。
(⼀)新借款⼈(担保⼈)的资质必须优于原者
不良贷款的借款主体在其借款被划⼊不良⾏列时,他的资质也必然是属低下。
所以对被列为重组贷款的新的借款主体(与原借款⼈必然有⼀定关连的关系)的借款资质必须进⾏严格的审查。
从风险的⾓度分析,愈是优良资质的借款主体,其贷款的安全性愈⾼。
这虽然是⼀个显⽽易见的风险防范的基本原理,但在实际的操作时却⼜是⼀个不易把握的难题。
其焦点在:⼀是银⾏内部⼈员的虚荣性;其⼆是外部⼈员的虚假性。
只有排除虚荣性、辨清虚假性才能把好此关。
更要预防今后新借款⼈以骗贷、新担保⼈以骗保为由,引发重组贷款在法律界定上的⽆效。
(⼆)选准借款⽅式,提⾼保障系数
重组贷款本⾝有别于正常贷款,经受不住再次的“折腾”和“磨难”。
⽽借款⽅式的不同对贷款安全性的保障系数也有⾼低之分。
信⽤、担保、抵(质)押和贴现(承兑)、信⽤证、保函等究竟选择哪项,则须总结原不良贷款的成因,分析对现借款(担保)主体的适⽤程度,到期收贷时的可操作性,⽬前办理⼿续时的法律可靠性——进⾏综合汇总评定,可单项选择,亦可组合兼容,切忌盲⽬草率⾏事。
(三)切合实际确定重组⾦额,确保重组贷款安全回收
对不良贷款进⾏合法有效的重组——这只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段,其最终⽬的是要减少损失、最⼤限度地收回不良贷款的本息。
在拟订重组⽅案时,往往对重组⾦额的确定最棘⼿。
被重组的借款主体仗着“你有求于我,我就斩你不商量”,⾯对此情,就必须将银⾏需保全的⾦额、预计的损失和承担的风险,同借款主体的经营绩效、还款能⼒、保障⽅式和担保主体的担保系数作对应⽐较,“有⽐较才有鉴别”。
万不可以⽆原则的迁就、⽆依据的幻想、脱离现实的预测来满⾜对⽅的扩量需求,铸成“⼀失⾜成千古恨”的风险加⼤、损失更惨的被动恶果。
(四)重组后的监管
重组贷款的发放只是“万⾥长征的第⼀步”,良好愿望要达到最终的实现,还需实实在在地做到监管严密——贷款资⾦的流向必须合理,经营活动的成效必须掌握,管理决策者的意图必须了解,市场动态的趋势必须清楚;防范在先——摸清、摸全借款⼈(担保⼈)的开户银⾏、帐户、有效资产(动产、不动产、权益)分布状况,抵(质)押物的使⽤保管状态,启动司法保全的程序、⼿续、时机。
因此“严密”和“在先”是重组贷款监管⼯作的关键所在,也是重组成功的最有效保障。
第三节不良贷款的诉讼
⼀、定义
不良贷款的诉讼是指银⾏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途径来保全受到侵害的贷款回收权。
要使司法诉讼获胜的先决条件是贷款发放⼿续的合法合规;要使司法执⾏见效的必备条件是保全住被告最有效的资产。
⼆、图⽰
三、要点
诉讼⽅式是不良贷款化解中对借款⼈(担保⼈)使⽤强制性追索的⼿段,使银⾏从被动讨债转化成主动要债,可形象地⽐喻为:对不讲理的⼈动“武”(以法律为武器)。
诉讼⽅式如何使⽤可归纳为:
(⼀)主动诉讼
对不可能再继续作为银⾏发展的客户,并对其拥有的合法有效的资产情况也经了解和掌握清楚且银⾏贷款的⼿续合法完备,则可速战速决⽴即诉讼,以求不良贷款的完整保全。
(⼆)被动诉讼
因不良贷款追索的法律时效即将到期,但借款⼈(担保⼈)的还款意愿和还款来源⼜都渺茫⽆盼,则只能对其提出司法诉讼,以求保住银⾏的司法追索权;倘若还能保全住其部分有效资产,则望还能有所收获;反之则将出现⼀⽆所获的可悲局⾯。
(三)策略诉讼
对那些有⼀定社会影响和声望,⼜是银⾏积极争夺的重点客户,如因为某种原因造成贷款安全受影响,但双⽅商谈解决⼜有较⼤距离的,可采取先诉讼后保全,或是既诉讼⼜保全的“围⽽不打”的诉讼策略,迫使要名声、要声誉的对⽅与我⾏进⾏认真的商谈,从⽽达到双⽅都有所退让,使受影响贷款得到化解。
(四)注意事项
我国的法制和司法建设还处在⼀个逐步完善、逐渐完整的阶段,况且⾦融改⾰也正在继续深化、逐步与国际接轨,⼈们对⾦融案件的是⾮判断、因果分析也必然会有不同认识、相异结论,所以我们的诉前准备要充分、要周密、要稳妥,紧紧抓住时效、合法、证据、资产和律师五⼤要素,冷静、果断、合理地运⽤好诉讼策略,以求最⼤限度地保全不良贷款。
四、运作
(⼀)诉讼贷款的⾏内外操作
1、诉讼贷款的⾏内操作程序
“诉讼贷款”泛指依据司法⼿段追索的我⾏贷款,及我⾏作为被告的贷款。
诉讼贷款⾏内操作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诉讼预警: 根据资产风险情况、回收可能性、诉讼时效、起诉时机等因素,对单笔业务作出初步判断,经主管领导决策后,进⼊规定的诉讼贷款处理程序。
上报诉讼预案: 由本机构⼈员进⾏诉讼准备,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诉讼预案材料。
审批诉讼预案: 资产保全部门依据全局利益、贷款回收可⾏性等因素对上报诉讼预案进⾏审定。
其中未经同意的由原机构重新考虑其它保全⽅案。
实施诉讼⽅案: 经批准的诉讼⽅案由报批机构实施,争取以最低成本,最⼤限度回收信贷资产。
执⾏中,资产保全部门对个案进⾏监管与服务,⽅案如需重⼤调整应向主管部门再⾏报告。
上报诉讼结果: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执⾏结果(⽴案通知书、判决书、裁决
书等法律⽂书副本)报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2、有关司法程序简介
(1)诉讼
提交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包括诉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份证明、委托书等。
诉状份数为被告数加法院⼀份。
诉状中我⾏的债权要明确具体,关键是利息数⼀定要计算准确。
诉讼保全:在资产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对被诉⽅的可变现资产进⾏迅速果断地查封,以争取依法追索的主动权,可⼤⼤提⾼现⾦追回率。
保全⼿续要完备,包括登记部门和被保全⼈要送达。
诉讼保全和提供证据材料,⼀般包括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放款凭证等。
参加诉讼:当事⼈(我⾏经办⼈员和受聘律师)必须参加庭审、调解等诉讼活动。
在庭审中,原、被告除了陈述案件事实外,还须对争议的焦点进⾏代理陈述,质证和辩论,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主持调解。
调解不成的,法院判决。
上诉:是指当事⼈不服第⼀审法院作出的未⽣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级法院对上诉请求进⾏审理的诉讼请求。
主体是当事⼈,对象是未⽣效的裁判,期限是收到判决后15⽇,裁定为10⽇,⾃裁判送达当事⼈后的第⼆天起计算。
应提交上诉状。
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交。
⼆审法院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般仅审理与当事⼈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法律的情况,对当事⼈未提出异议的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权利、义务问题,⼀般不予审理。
但发现原审确有错误,也应予以纠正。
⼆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须延长的应经院长批准。
裁定⼆审的期限为30天。
⼆审也可以调解。
⼆审裁判包括:驳回上诉、依法改判、裁定重审、裁定对原裁定的处理。
⼆审裁判为终审判决。
再审: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进⾏重新审理。
当事⼈(申诉)、法院和检察院(抗诉)均可提起。
再审分为原审法院再审和上级法院、最⾼⼈民法院再审。
时效:贷款诉讼时效为贷款到期⽇起两年,信贷管理应以特别关注。
(2)公证⽂书申请强制执⾏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
关于执⾏的期限⽬前规定尚不明确。
(3)申请⽀付令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对主债务⼈申请⽀付令对担保⼈没有效⼒,如对担保⼈诉讼,⽀付令则失效。
申请⽀付令不能申请保全。
如债务⼈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债务,⼜不提出异议,可以申请强制执⾏。
(4)仲裁事前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关提出。
仲裁庭⼀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各指定⼀名,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名。
仲裁为⼀局终裁制度,不能上诉,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5)申请强制执⾏法律⽂书⽣效后六个⽉内向原审法院提出。
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
结果为执⾏中⽌和执⾏终结。
(⼆)资产调查
资产调查的结果直接影响着诉讼的结果。
如有律师参与,律师不仅应当很会诉讼,⽽且应当会调查。
在银⾏参与的民事经济案⼦中,就是调查被告或者对⽅当事⼈的资产情况。
因为银⾏案件,⼤部份胜诉是不成问题的(统计显⽰⼀般为80%),当然也有个别案⼦胜诉也成问题,⽽诉讼的关键是成功地执⾏。
所以如何调查企业的资产,是诉讼追索当中最主要的环节。
调查⼯作是⼀个长期的⼯作,实际上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就应当有风险意识,就要想到这笔贷款不能按时还款该怎么办。
因此,所有调查情况都要有事先的纪录。
例如借款⼈、担保⼈房产情况,车辆情况,投资情况,有没有法⼈股等等。
借款时和他谈他会如实反映情况的。
在起诉前,也可以对他们说,银⾏要进⾏五级分类的调查,请他们的财务⼈员与银⾏配合配合等等。
⼆个⼈或者三个⼈到企业⾥⾯去,⼀个⼈看资料,另外⼀个⼈和他进⾏谈话。
知道⼀些资产线索以后,马上采取措施。
包括聘请⼀些律师进⾏调查,甚⾄可以找对⽅的律师了解情况。
实践中,我们最不愿看到的就是没有资产,这就是等于宣告这个案⼦死亡。
⽀⾏上报的⽅案有的时候是很模糊的,上报的诉讼资料,在个别环节上,尤其是在资产调查⽅⾯信息不⾜。
所以,诉讼前搞好资产调查恰恰是⽀⾏不良资产管理的重点。
资产调查,单靠⼀个⼈,是很困难的,要与公⾦⼈员联动去摸清资产,包括中央登记公司查股东帐号。
资产调查是保证诉讼取得实质性结果的重要环节,具体操作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对借款⼈和保证⼈的资产调查应采取多种⽅式和多种渠道进⾏,原则上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从以下⾓度进⾏。
1、在放款以前,⼒争把每⼀个借款⼈和担保⼈的情况了解清楚,应将他们当成可能的逃债⼈对待。
尽量调查企业及个⼈的各种信息,内容包括动产、不动产、权益和银⾏帐号。
并做好记录,做到⼼中有数。
这时银⾏是处在⼀个主动有利的地位上,⼀般⽽⾔借款⼈未获的贷款前是愿意配合和提供调查线索的,信贷⼈员要充分利⽤借款⼈有求于银⾏的⼼理,这时候的调查最真实,有效。
贷款发放前,由银⾏⼈员深⼊借款⼈其担保⼈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经过审计的真实的财务报表、会计科⽬,上门核实其真实性。
对不动产等可以进⾏现场勘查核实,查验相关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对外投资情况,⼯商局登记资料,存货库存情况,企业持有的法⼈股,企业基本帐号、结算帐号等等。
尽量做到⼼中
有数,搜集完整调查资料后,贷款发⽣风险就知道如何应对。
在贷款发放后,应密切关注企业⽣产经营情况,经常深⼊企业了解企业动态,并不断补充新的财产变动情况。
贷款逾期发⽣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多数当事⼈采取推诿、拖延的⽅式,妄图逃避银⾏债务,此时应及时调查⼯商登记情况,不动产产权情况,股权登记情况等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2、利⽤五级分类机会调查取阅有关材料,补充修改已摸清的情况。
我⾏员⼯⾃⾏上门调查,⾛访关联企业和有关⼈员。
注意搜罗企业的正常经营时上下家企业的情况,了解其债权债务关系和资⾦⾛向,与企业的主要知情⼈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攻关,有时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利⽤与客户的交往,⾔谈中打听追索对象的资产情况。
利⽤同⾏或者客户追踪企业资⾦流向。
定期、不定期地到借款⼈保证⼈处追讨贷款,在和对⽅有关⼈员的交流中,查明财产的线索。
为其审计多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详细了解到情况。
这时可能要⽀付⼀定的费⽤。
在诉讼准备前,利⽤各种借⼝,在企业不注意时,了解企业的帐户开⽴情况,对外投资及财产情况等等。
认真仔细地阅读贷款档案资料,读报表,特别是对外投资、应收帐款款等科⽬寻找财产线索。
还可通过法院执⾏部门进⾏资产调查,公开悬赏提供借款⼈,担保⼈的资产情况。
到拍卖⾏产权交易所了解借款⼈保证⼈的资产情况。
如被告不配合,可通过该企业在税务局当中交税时填写帐号,了解其开户情况及资⾦流向等等。
3、对⼀些依靠⾃⼰⼒量不能完成的调查,可以聘请律师进⾏整个过程的资产调查,也可以在调查某个过程中聘请律师,总之,要把银⾏⾃⼰不能做的事留给律师做。
利⽤律师尽量搜集被告的资产情况应以获得确切资料为准。
查阅⼯商注册情况,注册资本的构成及对外投资情况都应有相应⽂字资料。
由于律师的法律地位,其调查的阻⼒和障碍相对⽐较⼩,如到法院,有关政府部门、⼯商登记、中央登记公司查案卷等等。
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了解是否⽀付房地产费⽤。
通过该借款⼈及其担保⼈企业的客户单位了解企业的资产情况。
通过其结算帐户等等了解其资⾦来往去向。
到海关等相关部门摸清借款⼈及担保⼈的进出⼝商品情况。
对借款⼈、担保⼈的税务帐号、股东帐号进⾏调查。
还可通过对对⽅律师和有关知情⼈进⾏感情投资,来获取信息。
也可对其相关企业、上级企业作侧⾯了解。
在诉讼之前,应及时地掌握企业有效资产,涉及其他案⼦的情况。
借款⼈、保证⼈的资产调查应委托律师进⾏调查,与⽀⾏已经掌握的情况互相映证。
通过律师对税务局、⼯商局⾏政管理机关登记的银⾏帐号等进⾏调查。
⽀付相应费⽤,尽量聘请与被追索对象⽐较熟悉,有实际经验,素质良好,业务技能⾼的律师进⾏调查。
聘请律师⼯作时,应明确⼯作职责,将调查情况和财产保全的结果与律师的报酬挂钩。
同时应要求律师交付有价值的财产权⽅⾯的调查资料,如相关调查核实的书⾯材料及国家有关机构出具的财产证明⽂件等。
到证券登记中⼼调查企业的股票帐户,是否有法⼈股和流通股状况。
摘录企业开户所在的证券公司的名称,以便执⾏时⼀并查封股票资⾦帐户。
到车辆管理所调查企业的车辆情况,以便保全冻结过户。
到⼯商局查询企业的验资到位情况,是否有资⾦抽逃,对外投资的股权等等,以及其银⾏基本帐户开户情况等等。
4、特别困难的,可考虑⼀些⾮常⼿段,如对被调查单位的知情⼈和有关⼈员进⾏渗透疏通,了解其内幕情况。
可采取疏通借款⼈、担保⼈的财务⼈员的⽅法。
利⽤社会⼒量调查被追索企业关系⼈的各种信息及资产权益。
还可以通过朋友进⾏调查。
总之对于资产调查⼯作,银⾏员⼯应有主攻⽅向,顺藤摸⽠,抱着较强的责任⼼,通过各种渠道进⾏对借款⼈和担保⼈资产的调查⼯作。
(三)上报诉讼预案材料
各业务机构在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期满前六个⽉报送预案。
如原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效⼒的公证的,最晚应在贷款到期之⽇起三个⽉内报送预案。
预案经资产保全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信贷资产持有部门,即预案上报机构向法院申请⽴案。
诉讼预案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按要求及时补齐,因材料失实造成误导将追究提供虚假材料者的责任。
1、完整的信贷档案有关资料复印件:
(1)贷款申请书;(2)审贷报告;(3)借款⼈最近⼀期财务报告、法⼈营业执照等;(4)担保及保证⼈情况简介、最近⼀期财务报告、法⼈营业执照等;(5)贷款合同、公证⽂书等;(6)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7)贷款发放与归还的会计凭证;(8)逾期及⽋息催收情况与凭证;(9)信贷逾期调查报告、贷后检查及分析报告;(10)资产保全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等。
2、诉讼可⾏性分析报告(随填《诉讼贷款意见表》)。
内容包括贷款简要经过(⾮⾸笔贷款应说明贷款及转期全过程)、起诉原因(附本笔贷款逾期后催收记录)、已掌握的可执⾏财产状况、银⾏帐号,如何诉讼、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薄弱环节、对审理、执⾏、诉讼结果的预测分析、初步决策意见等;
3、所知该借款⼈及担保⼈在本⾏辖属其它机构,以及在本区域其它⾦融机构的存、贷款情况。
4、拟聘请的律师,费⽤⾦额及⽀付⽅式;
5、“起诉状”初稿及其它诉讼法律⽂书等;
6、其它相关材料。
(四)律师聘⽤
1、是否聘请律师
原则是资产调查到了,我⾏可以和律师签合同。
没有调查到资产,我⾏便不签合同。
把最难的,即银⾏⽆法去做的⼯作交给律师。
不要认为请了律师就可以万事⼤吉,以为可以不要写诉状,不到法院出庭。
实际上,诉讼相当程度上还要靠⾃⼰。
请了律师,⾃⼰还要⼀步⼀步地跟上。
所以,⼀个案⼦要判断⼀下是⾃⼰来做,还是请律师做。
2、聘请怎样的律师
从⽬前的情况看,银⾏官司要求律师有多少法律知识,现在好像也还不需要,当然个别案⼦除外。
⾸先这个律师要有责任⼼。
有的时候名⽓⼤未必⼀定好。
有些名⽓⼤的律师,做事情架⼦也⼤。
合同请的是他,来的时候却是个助⼿。
关键要有律师的职业道德,办事认真勤快。
现在⼤部分律师都是⽐较认真的,但是有个别律师不认真。
打包票是不可信的,没有任何⼀个案⼦是可以搞得定的。
如果律师可以指出案⼦的重⼤问题,并可拿出解决⽅案,这个律师是可以相信的。
律师与法院要有⼀定的关系,案⼦由律师推进。
律师出⾯在法官眼⾥也和⼀般当事⼈有所不同。
激励得当,他会三天两头到法
院。
另外,⼀个⽀⾏的案⼦,不要过分集中在⼀、⼆个的律师⾝上。
在律师中引进竞争机制,互相竞争,提⾼效率。
搞⼀个⽅案,让三家律师来竞争。
谁拿出⽅案,就交给谁办,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如果关键是查资产,可以请⼀些年纪轻的律师办,刚毕业的律师也不⾏,要有⼀定经验。
3、如何督促律师⼯作
银⾏⼯作⼈员要进⾏案件跟踪,不能⼀问三不知。
任何⼈都要督促,才能做好⼯作。
要经常问律师案⼦进展的情况怎么样?律师的案⼦也多。
盯的紧有⽤处,要防⽌别⼈收买请的律师。
要求律师定期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有⼏个要做到,第⼀,诉讼前资产调查情况必须要有书⾯的资料。
抵押有就有,没有就没有。
查封情况,抵押情况查清楚。
第⼆,必要的律师的代理词要写。
如有诉讼困难,经办律师应当有⽅案,有意见。
案⼦有问题的时候,不能简单地说你银⾏操作不规范,问题是你律师有什么解决⽅案。
第三,律师要给⼀个⼯作计划,诉讼执⾏⼯作⼀定要有计划有⽬标。
4、律师费的⽀付
聘⽤合同要把各⽅的权利义务明确写清楚,要求律师要保守我们的商业秘密。
律师有的时候会出卖当事⼈。
如果有问题,可以到律师协会进⾏投诉。
律师费的⽀付,原则上是追索的资⾦执⾏到我⾏帐户以后再⽀付⼤头。
整个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订⽴合同以后,⽀付⼀些启动费。
有些律师就是挣⼀些启动费。
第⼆个阶段在保全住资产以后。
按保全资产的价值,⽀付⼀定的律师费。
第三阶段按执⾏过程,执⾏到帐多少,我⾏可以执⾏回的⾦额,按⽐例⽀付费⽤。
律师合同应当有⼀个聘⽤期限,到期可以⾃动解约。
有的时候和律师有合同也是⼀个负担,解聘律师他不同意。
案⼦我银⾏⾃⼰做下来了,还要付律师费⽤。
⼀般案⼦,⼀年不解决,⼜没有进展,可以和律师解约。
有时我们⾃⼰⽤其他⽅式解决的案⼦,还要付给他费⽤,要讲清楚像这种情况下律师费⽤如何处置。
(五)诉讼保全
诉讼中进⾏资产保全与控制的⽬的有三个,⼀是消除诉讼过程的风险;⼆是为执⾏作准备;三是争取与有关接盘⼈谈判的主动地位。
⼀般来讲,在诉讼过程当中,如果进⾏诉讼保全可以⼤幅度提⾼在案件追索当中的现⾦追回率。
在诉讼过程当中如果是训练有素的有经验的⼈员进⾏操作,在诉讼的现⾦追回率⽅⾯可以⼤幅度的提⾼。
除了本⾦追回以外,利息也可能全部收回。
从诉讼保全案处理的实践中⼀再证明,只有进⾏了诉讼保全,银⾏胜诉才有实质意义。
(六)执⾏
执⾏难是⼀个⼤问题,也是⼀个全社会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整个社会信⽤。
银⾏普遍反应是:法院执⾏不⼒。
从法院的⾓度来讲,银⾏也要考虑⼀下执⾏难的原因。
不仅仅是法院执⾏不⼒的问题。
还有⼀个因素是银⾏没有做好资产调查⼯作。
有时不是法院不执⾏,法院没有侦查权,不可能侦查被执⾏⼈的资产情况,只有申请执⾏⼈找到了资产,法院才执⾏。
也就是说,如果张三⽋我钱,他家⾥东西,我⾃⼰是不能到他家⾥去搬东西的,只有法院去搬东西是合法的,如果他家⾥没有财产,我就没有办法了。
法院有1000多个案⼦如何执⾏?⼀个执⾏合议庭只有三、四个法官。
他们的任务也很重。
由于结案率的关系,法院也不愿执⾏⾦融案,因为银⾏案标的很⼤。
其它案⼦100多万,200万可以⼀下⼦就执⾏掉。
法院也知道,银⾏放出去的贷款,打官司也是迫不得已,基本上是死马当活马医的。
银⾏⼀般都是集体决策,个⼈不能代表,后⾯还要领导表态。
法官看到银⾏并没有其他当事⼈盯得那么紧,压担⼦多了就会把银⾏案⼦放在⼀边了。
银⾏管理⼈员应记住,诉讼是最后的保护办法,但并不是最好的保护办法。
要认识到诉讼是有风险的。
诉讼可能确认你的权利,也可能不确认你的权利。
法
律能界定你的权利,但并不能包办你的权利。
所以执⾏的关键靠⾃⼰,这实际上就是⼀个资产调查和及时进⾏诉讼保全的问题。
第四节抵债资产
⼀、定义
不良贷款的风险化解过程中,由于不能及时收回现款,为了有效地锁定风险,保护银⾏权益,故对属于原借款⼈(担保⼈)的权属清晰,具有与贷款余额相匹配的资产(动产、不动产、权益)或原贷款的抵、质押物进⾏司法保全,以求通过合法的变现途径收回尚未清偿的贷款余额。
保全资产的处置过程存在着能不能变现、如何变现、变现的充⾜率三⼤课题。
⼆、图⽰
三、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