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最新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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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云南省户籍制度改革》
云南省户籍制度改革
云南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解决户口迁移难题
为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

昨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全文公布。

其中,在户籍迁移方面实现很多突破,如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满足条件的三代内直系亲属可投靠落户;农转非后不适应城镇生活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原籍等。

●《实施意见》确定了户籍制度的发展目标。

按照要求,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在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中,要体现出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2015年底前全面清理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有关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突破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生态脆弱敏感、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城市,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可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符合本城市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

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需经州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突破租赁房屋落户限制
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时,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
同意。

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
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

具体调整为,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

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这也就是说,如果孙子跟着奶奶居住,那么户口则可落在老人,而老人跟着子女居住,亦可将户口落在儿女户籍上。

突破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云南省最新落户政策}.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昆明市主城区除外)投靠落户。

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

在我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

毕业后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户口可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对不同人口规模城市(镇)户口迁移政策的说明】
目前,云南省暂不存在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和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

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其他城市(镇)城区人口均未超过50万,属小城市和建制镇。

因此,当前云南省只存在两个层面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全面放开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落户限制和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的落户政策。

但在《实施意见》中,设定了包括中等城市和特大城市的4个层面户口迁移政策。

1. 增加了“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的内容。

目前,昭阳区、麒麟区、大理市等部分城市的城区人口已接近50万,随着城镇化进程有可能突破50万,有必要预留中等城市户口迁移的政策空间。

2. 增加了“有效控制特大城市的落户限制”。

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城市的落户限制是根据《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具体要求设定的,但考虑到近年来这3个城市人口迁出大于迁入,条文中表述为“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增加了当地政策的自主选择权。

同时,除3个城市外还加入了“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的表述,为今后可能出现不宜全面放开落户的特大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篇二:《云南昆明进一步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
云南昆明进一步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
1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 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

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生态脆弱敏感、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有效控制落户限制。

4 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5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6 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云南省最新落户政策}.
7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

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8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篇三:《云南省公安厅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公安厅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5年7月1日实施。

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就形成了以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区分城乡居民为主要特征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人员流动频繁,许多在城镇长期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难以在城镇落户并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割裂的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弊端日趋凸现,已严重制约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阻碍了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剧了城乡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从200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启动了“农民进城”战略,推行了居住证制度。

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公安厅牵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起{云南省最新落户政策}.
草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意见。

经过多次多层级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并报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实施意见》。

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这次改革是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等方面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保持高度的一致。

同时,在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完整的体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的国家政策。

可以说,除我省因没有特大城市未明确相关政策外,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我省《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中均得到完整体现和具体充实。

二是这次改革是立足云南省情实际,符合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

《实施意见》是在总结过去几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省情实际、着眼今后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除完整体现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外,在放宽直系亲属投靠落户、解决无户口人员、畅通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方面提出了突破性的政策。

三是这次改革是对全省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和整体构建。

《实施意见》包括实施差别化落户、放宽租房落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以及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家属等群体的落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政策性调整。

也包括了健全和完善统一城乡
户口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制度性建设,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

四是这次改革是按照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行的综合配套改革。

《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方面的内容,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土地等方面的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人口管理,完善三个制度。

一是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是完善居住证制度。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如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三是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逐步实现全省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六个突破。

一是突破城镇地区落
户限制。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并推行积分制落户办法。

二是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

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三是突破租赁房屋的落户限制。

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公民实际居住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可以申请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四是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

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

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五是突破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

六是突破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的限制,对长期历史形成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户口遗留问题,如无户口人员等群体的落户,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三)坚持惠民利民,推出改革举措。

一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是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
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是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四是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

建立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对发展目标中城镇化率和户籍城镇化率的说明。

《实施意见》第三条“发展目标”中提出:“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这个发展目标与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进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云发〔2014〕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云发〔2014〕8号)均提出了相同的目标。

(二)对不同人口规模城市(镇)户口迁移政策的说明。

按照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设计,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建制镇和小城市要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区人口50至 100万的中等城市要有序放开落户限制,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要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要严格控制落户条件。

目前,我省暂不存在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和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

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其它城市(镇)城区人口均未超过50万,
篇四:《2015年超生落户新政策》
2015年超生落户新政策
从即日起至10月底专项解决各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

非婚生或超生人口难落户口问题,将可全面获得解决。

该政策明确规定,今后在对外办理户口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同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10种情况可办落户手续
1、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2、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3、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4、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
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
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

6、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因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7、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8、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9、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具体规定。

10、其他依法应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要按程序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篇五:《云南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推行新生儿当天可落户》
云南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推行新生儿当天可落户 2015年07月08日 08时53分00秒来源:云南网 7月1日,云南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推行,目前,实施已过一周。

前往派出所办理落户的人数有所增加,新的户籍制度将一些落户手续也简化了,市民落户也更加便捷。

此外,据透露,今年年内或将在呈贡区和西山区率先试点积分落户制度。

年内或在西山、呈贡试点积分落户制
“主城区积分落户的细则还未出台,不过有望年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目前已确定西山区、呈贡区作为积分落户的试点地区。

”昆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去年开始,昆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就着手联系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在全昆明市范围内进行现场调研,目前已进入数据汇总、分析阶段。

“积分落户政策的制定会针对流动人口‘量体裁衣’,了解他们的需求,对症下药。


三类落户手续简化
据悉,新制度的推行,对原先的一些落户手续也进行了一定的简化。

比如,新生婴儿落户,原先需要提供多种材料证明,而且需要5个工作日的时间办理。

现在只需要亲生父母携
带孩子的出生证明、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并填写申请表,当天就能落户。

而原先不予受理的亲情投靠落户,现在只要落户房屋产权面积符合人均22.72平方米的要求,夫妻双方直系亲属间就可实现相互投靠落户。

{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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