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格考试刑诉考前《佛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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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必考专题
考点1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考点1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考点15: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考点16:其他诉讼参与人(法、诉、辩、证、翻、鉴定人)
考点40:审判中特殊问题☆☆☆☆☆
考点49:二审裁判结果☆☆☆☆☆
考点50:法定刑以下量刑核准程序☆☆☆
考点51:死刑上诉、上报程序☆☆☆☆☆
考点52:死刑核准结果☆☆☆☆☆
上
报
上诉抗
诉
法定刑以下
二审
改判(终审)
维持
上
报
上
诉抗诉
死刑(中院)
二审
活(终审)
死
提审
上
报
上报
发回
死刑(中院)可以否决
提审
上
报
上报
发回
法定刑以下
可以否决
发回哪里
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可以发回二审法院或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考点提示1】二审可以不开庭,事实证据、纠程序应当开庭。
【考点提示2】最高院发回高院(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二审法院一般不得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考点提示3】最高院发回高院(复核法院)重新审判的,高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考点提示4】禁止再次发回,除非程序违法。
重组合议庭
发回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或不应当判处死刑除外)考点53:死缓核准结果☆☆☆
上诉抗诉走二审高院用二审程序审理。
(被上、被抗可加刑)
不上不抗就上报
高院用复核程序审理:变轻容易,变重难。
(死缓复核绝对不加刑)
考点54:再审的申诉☆☆☆☆
申诉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
(当、法、近、外)申诉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诉机关法院、检察院。
申诉效力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不能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向法申诉
1.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
撤回上诉后,对一审判决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处理
2.上一级法院对越级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4.经过两级法院处理后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两级申诉制)
向检申诉
1.原则上向终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
2.直接向上级检申诉的,上级检可交终审法院同级检受理;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可以直接受理。
核准结果
没错核准
瑕疵纠正
见错发回
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死刑没错,但认定某一事实或引用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
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
(必要时,可以改判)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死必要时可改判
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
考点55:再审的启动机关☆☆☆☆
启动再审
法院
检察院
本院
上级法院
决定再审
提审指令再审
再审抗诉(上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