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章中国法律得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第⼀节中国法律得起源
⼀、中国法律得起源
夏王朝诞⽣,产⽣于⽗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得考古资料与⽂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与河南龙⼭⽂化晚期产⽣法律)也成为国家进⾏阶级统治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得⼯具
⼆、“法”“刑”“律”得含义
“法”迄今仅见得最早得就是在西周⾦⽂中
商周⼈只知有“刑”⽽不知有“法”,⼤量引⽤“法”字就是春秋之后得事
“法”得观念,产⽣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就是春秋末期产⽣,战国时期得到蓬
勃发展得成⽂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为了反映国家公布得“法”得⾏
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与度、量、衡各字构成得词,表⽰严格、具体
得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
三、中国法律起源得特点
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
3.⾎缘纽带关系影响⾄深
4.维护部落⾸领得政治权⼒得集中与强化
第⼆节夏商⽴法概况
⼀、⽴法思想
夏商以“恭⾏天罚”、“天讨”得神权思想作为法律得思想基础
宣⾔“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与神圣化
原始⾃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得得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得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活得⽅⽅⾯⾯
⼆、⽴法活动
(⼀)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
誓:意味约束
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
命:指君主得命令
(⼆)禹刑、汤刑
禹刑不⼀定就是禹在位时制定得法,可能就是夏朝法律规范得总称。

以禹为名表⽰对夏族杰出祖先与开国之君得怀念与崇敬。

汤刑,⼀般指商朝法律得总称,与禹刑⼀样,以汤为名表⽰对上组杰出领袖与开国之君汤得怀念与崇敬。

(三)官刑
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与惩治官吏得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得基本内容
⼀、⾏政法律规范
(⼀)国王就是国家得最⾼统治者
(⼆)中央⾏政管理体制
(三)地⽅⾏政官吏体制
⼆、军事管理制度
三、刑事法律规范
(⼀)五⾏:墨、劓、髌、宫、⼤辟
(⼆)刑罚罪名得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
(三)刑法得适⽤原则
由⼈罚代替天罚
具有以⾁刑为主得⾝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
1.罪及本⼈,刑不诛连得原则
2.疑罪从轻得原则
3.不杀⽆辜得恤刑原则
4.过失从轻得原则
四、经济法律规定
(⼀)⼟地管理:⼟地王有,即国有制
(⼆)赋税制度:
1.赋纳
2.贡献
(三)⼿⼯业⽣产管理制度
(四)商业管理制度
(五)⾃然资源⽴法:“禹禁”
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
⼀、法官
⼆、国王
三、审判制度
四、证据制度
1.神明得暗⽰
2.⼘辞
五、监狱制度
第⼆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节⽴法概况
⼀、西周得⽴法指导思想
“天罚”思想
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就是慎罚得指导思想与保证。

所谓慎罚,就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罪,不乱杀⽆辜。

慎罚就是明德得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得刑法适⽤原则。

礼治思想:礼治⾸要职能就就是维护等级制度;其⼆在于预防犯罪;其三还能起防民得作⽤
⼆、西周得⽴法活动
(⼀)周礼
周公制礼就是西周最早得⽴法
周礼得名⽬:“五礼”
吉礼:就是五礼之⾸,就是祭祀⽅⾯得礼节仪式。

凶礼:就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悼念、慰问⽅⾯得礼节仪式
宾礼:就是⽤于朝聘会同,就是天⼦款待来朝会得四房诸侯与诸侯派遣使
⾂向周王问安得礼节仪式
军礼:⽤于征伐,就是军事活动⽅⾯得礼节仪式
嘉礼:就是引宴婚冠、节庆活动⽅⾯得礼节仪式。

礼得基本原则就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就是礼得核⼼
(⼆)《九刑》
(三)《吕刑》——西周中期得⼀部重要刑书
《吕刑》得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刑罚得种类及适⽤刑罚得原则。

赎刑就是《吕刑》得核⼼内容
《吕刑》规定得适⽤刑罚得总原则就是“明德慎罚”
在审理案件得⽅法⽅⾯,《吕刑》提出了三条原则:“上下⽐罪”,使惩罚与罪⾏相符;在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在罚了⼀定数量得铜以后,
就给予赦免;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量刑时,“上刑适轻下服。

下刑适
重上服”
周王得誓、诰、命也就是周朝法律得重要渊源
周礼就就是习惯法规范得体现
第⼆节礼与刑及其适⽤
⼀、礼
(⼀)礼制
主要规定了奴⾪主贵族得阶级地位与等级特权
西周得礼制与宗法制得发展就是相⼀致得,礼制得作⽤在于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西周礼制得基本原则就是“亲亲”与“尊尊”两个⽅⾯。

“亲亲”得核⼼就是“孝”,“亲亲⽗为⾸”;“尊尊”得核⼼就是“忠”,“尊尊君为⾸”。

(⼆)礼治
以“德”为核⼼
(三)关系:礼治思想为礼制得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礼制得完善,则促进了礼治思想得成熟,并且为礼治思想得实现准备了社会条件,两者相辅相成。

⼆、刑
西周得刑事法律就是夏商周三代奴⾪社会中最为详备与发达得
(⼀)西周刑罚得适⽤原则
(⼆)西周得刑罚
(三)西周得罪名
三、礼与刑得关系
(⼀)出礼⼊刑:礼与刑在性质上就是⼀致得,在适⽤上就是相互补充、缺⼀不可得。

可见,刑就是以礼为基础与渊源得,刑得实际应⽤以礼得原则为指导,礼得约
束作⽤靠刑得强制⼒来维系,故礼之所许,法所不禁,法之所禁,礼所不容。

(⼆)礼不下庶⼈,刑不上⼤夫——体现了西周礼得本质,就是西周⽴法与司法得重要原则:所谓“礼不下庶⼈”,就是指庶⼈得⾝份低贱,且忙于⽣产劳动,⼜不
具备礼所要求得物质条件,故奴⾪主贵族所享有得礼与特权,庶⼈不得享有,
但就是这并不意味着庶⼈可以不受礼得约束,礼不仅约束贵族,也约束庶⼈;
“刑不上⼤夫”就是指⼤夫以上得贵族犯罪,在⼀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
宥,也体现了刑主要不就是针对⼤夫以上得贵族,⽽就是惩治奴⾪与贫民得,
西周法律公然维护奴⾪主得等级特权,但不等于⼤夫以上得贵族可以不受刑罚
制裁。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得法律制度
第⼀节春秋时期得法律制度
⼀、礼崩乐坏:就是指原来以西周礼制与礼仪所维系得“礼乐征伐⾃天⼦”得社会政治秩序
被破坏,即春秋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与以西周得礼为根本⼤法得要求根本不相容得局⾯,说明了奴⾪制法正在解体。

⼆、诸侯国富国强兵得改⾰
三、成⽂法得公布及其意义
(⼀)成⽂法得公布及其争议
1.郑国得《刑书》——中国历史上第⼀部成⽂法
2.邓析造“⽵刑”
3.晋铸刑⿍
4.楚作“仆区”与“茆门”之法
(⼆)成⽂法公布得意义
1.法得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得局⾯逐步打开
3.“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第⼆节战国时期得法律制度——封建法治得初创时期
⼀、新兴地主阶级得法治原则
1.赏少多罚与轻罪重罚
2.缘法⽽治,保证法得实施
3.刑不过⼤夫,赏善不遗匹夫
4.赏罚必于民⼼
⼆、⽴法概况
(⼀)《法经》——就是⼀部地主阶级得法典,且就是历史上第⼀部⽐较系统得封建成⽂法典
1.李悝变法与《法经》得制定
2.《法经》得篇⽬及其内容:六篇
第⼀部分——正律:《盗法》(惩罚侵犯财产得犯罪得法律)、《贼法》(惩罚杀⼈、伤⼈等侵害她⼈⼈⾝得犯罪得法律)、《囚法》(关于囚禁与审讯罪犯得法律规定)、
《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她犯罪者得规定)
第⼆部分——杂律:《杂法》(对盗、贼以外得其她犯罪者得规定)
第三部分——减律:《具法》(为适⽤盗、贼、囚、捕、杂五篇得共同规定,相当于现代宪法中得总则)
3.《法经》得特点及其影响:
特点:以镇压盗、贼为⾸要任务;反对奴⾪主贵族固有得等级特权;体现中性主义精神;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影响:《法经》作为我国历史上具备⼀定规模与体系得第⼀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影响。

秦律及汉《九章律》都就是沿着这个脉络发展下来得,它对我国
秦汉时期得封建法律制度产⽣了直接得影响,事实上也就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
制定得蓝本。

(⼆)商鞅定秦律:商鞅改法为律,轻罪重罚,什伍主义。

以法律制度⽽⾔,《秦律》就就是在商鞅变法得基础上修订、补充、累积⽽成得。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节⽴法概况
⼀、⽴法指导思想
(⼀)缘法⽽治:就就是要改变西周以来得“礼治”传统,⽤法律对社会⽣活得各个⽅⾯
进⾏调整就,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与社会得基本⼿段,实现“治道运⾏,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为此秦王朝加强了成⽂法得制定
(⼆)法令由⼀统:⼀就是指⽴法权掌握在君主⼿⾥,其她⼈不得⾏使;⼆就是统⼀全国法律;三就是司法统⼀。

(三)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法律形式
(⼀)律:核⼼
律就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得成⽂法典
律就是秦最基本得法律形式,构成了秦代法制得主体
律在后世成为中国古代法得代表⾏使,其地位即由此奠定
(⼆)令:就是秦朝政府针对⼀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得单项法规
令由皇帝颁布,效⼒⾼于律
令⼜表现为“制书”与“诏书”,前者即“帝者制度之命”,后者即“告也”(三)程:即章程、规章,它就是对有关部门与具体事项得细则规定。

(四)式:就是朝廷统⼀颁布得规定官吏审理案件得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书程式得法律⽂件,由国家颁布
(五)法律问答:就是国家公布得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得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样具有普遍得约束⼒。

(六)廷⾏事:就是国家中央⼀级司法机构得“⾏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三、定罪量刑得主要原则p85
四、刑法p88-92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得建⽴,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得确⽴
第⼀节⽴法概况
⼀、汉朝⽴法思想得演变
两个阶段:⾃汉初⾄武帝亲征之前得70年为第⼀阶段,黄⽼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第⼆阶段,从汉武帝起,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

(⼀)黄⽼思想与⽂景之治
黄⽼学说得核⼼就是清静⽆为,要求统治者能够⾯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儒术独尊与德主刑辅理论得奠定
先秦儒学经过汉初陆贾、贾谊等思想家得改造,具备了承载统治思想得职能,⽽其法律观与国家观得核⼼就就是“天⼈感应”由“天⼈感应”⼜派出得“德主刑辅”说,就是汉中期以后最主要得⽴法理论基础
(三)东汉儒学得强化与法律章句学
皇帝通过制诏这种特有得⽴法权,将经学观点⽤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经学出现了法典化倾向。

盐铁会议、⽯渠阁会议、⽩虎观会议推进了儒学得法典化进程,⽽其中⽩虎观会议得作⽤尤为突出
经学地位得提⾼,带动了法律章句学得盛⾏,加固了经学与律学得关系
法律章句学:就是以经义得精神去解说、注释法律,显⽰儒学对法律领域得进⼀步渗透。

这⼀风⽓⾄东汉更加流⾏,它使汉代律学初步形成,并影
响与改变了汉律得风貌
经义决狱(《春秋》决狱):当遇到疑难案件就是,现⾏法律不⾜以征引为据,特别就是当经义与法律发⽣冲突时,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量引⽤
儒家经典作为判案依据得情况
⼆、⽴法形式及其内容
(⼀)律
律就是两汉最基本得⽴法形式
汉律得制定主要就是在西汉⾼祖与武帝统治时期完成得
刘邦“约法三章”——就是西汉第⼀次⽴法活动
1.《九章律》
萧何制定,就是汉代最重要得⼀部法典
以李悝得《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适应当时需要得内容编纂⽽成
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2.《傍章》、《越宫律》、《朝律》
《傍章》⼜称《礼仪》:叔孙通所制,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得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越宫律》:张汤所制,这就是关于宫廷事物及警卫⽅⾯得法律
《朝律》:赵禹所制,就是诸侯百官朝会制度得相关法律
(⼆)令
就是⼀种数量多、范围⼴、针对性强⽽⼜灵活得法律形式
作为律得补充,令就是统治者运⽤权⼒将⾃⼰得意志上升形成得法律规范,就是在律相对稳定得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得需要产⽣得新得法律体裁?具有最⾼得法律地位
汉令就是有⼀个⽴法程序得:⼀般就是皇帝有了⽴法意图,有关官吏就会提出具体⽅案,最后由皇帝“制可”,这⼀程序才完成。

(三)科
这⼀法律形式,就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同时,科也就是律令以外得形式法规,具有与律令同等得功能,也可解释为科条、事条。

它得作⽤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为,就是对律令得具体诠释与补充,并将律令中相对稳定得内容与原则加以分解,因⽽具有较强得灵活性与可操作

(四)⽐
⽐也就是汉代⼀种重要得法律形式,它指得就是司法类推得⾏为,即在律⽆正条得情况下,司法官吏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称决事⽐,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为“廷⾏事”
第⼆节刑事法律
⼀、罪名
⼆、刑法原则
亲亲得相⾸匿:随着儒家宗法伦理观念得⽇益深化,汉宣帝时,改变了过去实⾏得⽗⼦、夫妻⾸匿相坐得规定,允许在⼀定得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不予告发与
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三、刑名
(⼀)废除⾁刑:汉⽂帝
(⼆)徒刑有期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三审判制度
(五)春秋决狱
儒家学说通过各种途径影响着⽴法与司法,其突出表现就就是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得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得指导思想,直接引⽤《春秋》等书得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
按经义得精神解释与适⽤法律得⼀种审判⽅式。

春秋决狱得法律观点:原⼼定罪、“君亲⽆将,将⽽诛焉”、“恶恶⽌其⾝”、“亲亲得相⾸匿”
(六)秋冬⾏刑
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这⼀时期⽴法频繁,律学发达,儒家思想开始全⾯⼊律,成为我国封建法制从确⽴⾛向完备得过渡阶段,也就是我国封建法制史上承秦汉,下开隋唐得重要历史阶段。

第⼀节⽴法概况
⼀、⽴法思想得发展与变化
(⼀)“治定之化,以礼为⾸;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严刑重禁,信赏必罚,就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得重要特⾊
1.设⽽不罚,犯⽽必诛
2.去刑⽌杀,威法重刑,“刑法峻急”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刑去刑,重刑⽌奸等典型得法家思想,在“百姓有⼟崩之势”得历史条件下,借助⾼潮迭起得恢复⾁刑得声浪,得以复兴?⾁刑废复之争,旷⽇持久,⽽回复⾁刑终不果⾏,就三国两晋南北朝得法律制度⽽⾔,就是朝着进⼀步废⽌⾁刑得⽅向发展得
3.信赏罚
⼆、⽴法概况
(⼀)三国得⽴法——基本上都沿⽤汉制,承袭汉律
1.蜀国之《蜀科》
2.吴国之《科条》、《科令》
3.魏国之《新律》(《魏律》)——最有影响
曹操时曾制定《甲⼦科》,就是魏国最早得法典
篇⽬:18⽚
体例:以刑名列于篇⾸,就是《魏律》得创造
内容
重新统⼀刑种:五刑
推动了法律儒家化得进程:“⼋议”制度——皇亲国戚、⼤贵族⼤官犯罪以后,都可以享受宽宥或减免刑罚得特殊优待。

(⼆)两晋得⽴法
《泰始令》(《晋律》)——中国第⼀部引礼⼊法、礼法结合得⽐较经典得儒家化法典;魏晋南北朝时期唯⼀推⾏于全国得法典
篇⽬:共20篇
最⼤特⾊:引礼⼊法,礼律并重
1、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2、明确提出了区别亲疏得“五服”制度
另⼀特⾊就是简约:晋律令合为126300字,就是法律编纂史上⼀⼤改⾰,成为封建法制从繁到简得⾥程碑
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武帝批准,“诏班天下”,与律⽂具有同等效⼒。

历史上把张斐、杜预得注释与《晋律》视为⼀体,以致后世有⼈称之为《张杜律》
第⼆节、刑事法律
p156-158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节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礼法并⽤治国得思想
唐初得统治者主张治国必须礼法结合,缺⼀不可
《唐律疏议·名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犹昏晓阳秋相须⽽成者也”
⼆、法律内容统⼀、简约与稳定得思想
三、慎重⾏刑得思想
第三节唐朝⽴法概况
⼀、唐朝得法律形式
(⼀)律
律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得刑事法律,就是定罪量刑得主要依据
《永徽律疏》(后称为《唐律疏议》)就是现存世界上第⼀部刑法典
(⼆)令
令就是国家规章制度得汇编
(三)格
格就是皇帝发布得各种敕令得汇编
(四)式
式就是国家机关得办事细则与公⽂程式
(五)典
典即指《唐六典》,它就是唐朝得⼀部组织法典
(六)律令格式间得关系
⼆、唐律得制定p183
三、唐律得特点p185-197
五、唐律得影响
(⼀)对唐后封建朝代⽴法得影响
唐律对唐后封建朝代得⽴法产⽣过很⼤影响,以著名得《宋刑统》、《⼤明律》、《⼤清例律》为例
总之,中国唐后各封建朝代得⽴法均以唐律为本,唐律得影响深远
(⼆)对当时⼀些东亚国家⽴法得影响
唐律还对当时⼀些东亚国家得⽴法产⽣过影响,涉及得国家包括朝鲜、越南、⽇本等。

这些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得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得法律。

第四节唐朝刑事法律
⼀、有关刑罚与⼀般原则得规定
(⼀)刑罚
唐律得刑罚以五刑为主,它们就是:笞、杖、徒、流、⾏,这就是中国封建制刑罚中得核⼼。

笞刑:就是⼀种⽤荆条或⼩⽵板锤击罪犯臀部、腿部得刑罚。

它就是五刑中最轻得⼀种,⽤于处罚⼀些较轻得罪犯。

杖刑:就是⼀种⽤⼤⽵板捶击罪犯背、臀与腿部得刑罚。

它较笞刑较重。

徒刑:就是⼀种在⼀定时间内剥夺罪犯⼈⾝⾃由并强制其服劳役得刑罚。

它较笞、
杖刑都重,带有被奴役得性质。

流刑:就是⼀种把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得刑罚。

它就是⼀种仅次于死刑得重刑,适⽤于⼀些较为重⼤得犯罪。

同时,它还带有宽宥得性质。

死刑:就是⼀种剥夺罪犯⽣命权得刑罚。

它就是五刑中最重得⼀种刑罚。

分为矫形与斩刑,矫刑轻于斩刑。

除“⼗恶”等⼀些严重得犯罪外,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铜来赎五刑。

与刑罚相联系得还有没官与连坐。

没官就是⼀种把与罪犯有⼀定联系得⼈与物没为官府所有得刑罚。

连坐就是有些重⼤犯罪者不仅本⼈要受重罚,还要连坐⾄家属。

(⼆)重点打击得⼗类犯罪p190
第⼋章、五代⼗国宋朝明朝清朝p230 234 237238 290 292 300 326 331 350
第⼗三章晚清法律制度得变⾰
第三节修律活动
其起步最早于预备⽴宪
这次改⾰与以往历代修律最⼤得不同,就就是以欧美⽇近代法律为模式,引进了⼀系列近代法律得体例、原则、制度、术语,传统得封建法律体系由此开始解体,中国近代法律得基础由此奠定。

⼀、清末修律得背景与指导思想
(⼀)修律背景
清朝两次⽴法思想与法律制度得巨变
第⼀次就是⼊关后,全⾯系统地接受与消化汉族⽂化,以明律为蓝本,制定以《⼤清律例》为核⼼得法律制度——就是主动得改⾰,其结果就是使汉族先进
得法律⽂化迅速地为清朝统治者所⽤
第⼆次就就是20世纪初得晚清,引进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与制度,以外国法律制度为蓝本,起草制定了⼀⼤批新得法律法规——就是被动得接受,其结果就是
开始了中国近百年来法近代化与现代化得进程。

不仅改变了清朝法律得⾯貌,
⽽且导致已经延续数千年得中华法系得终结。

清末修律得原因
晚清修律主要就是在沈家本得主持下进⾏得
(⼆)修律指导思想
清末修律并没有打算全盘照搬西⽅法律,⽽就是⼒图保留这个传统得法律精神,特别就是全⼒维护三纲五常对中国法律得影响。

⼆、清末修律得主要内容
修订法律馆
(⼀)刑法得修订
1、《⼤清现⾏刑律》:删除六律总⽬;初步区分民刑;改⾰刑罚制度(酷刑废除,删
除缘坐);删除过时条款;增设新罪名
本质上就是⼀部封建性得法典
2、《⼤清新刑律》
以“中外通⾏,有裨治理”
特点:
体例上打破了⼏千年来诸法合体得传统法典形式,成为中国历史上第⼀部专门刑法典。

采⽤西⽅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与从刑。

引进西⽅近代刑法原则、制度与术语
废除、新增与调整⼀系列罪名
(⼆)民法得修订
《⼤清民律草案》,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部民法典草案,但因⾟亥⾰命爆发未及议决颁⾏。

(三)商法得修订
《⼤清商律草案》
(四)诉讼法得修订
《⼤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五)法院编制法得修订
《⼤理院审判编制法》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法院编制法》——就是适⽤于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得⼀部单纯得法院组织法
三、清末修律得特点、实质与影响
特点:
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得封建旧律传统,建⽴起诸法分⽴得部门法体制。

古⽼得中华法系宣告解体,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开始形成
更新法律制度与原则
改变旧律重农抑商得传统。

还第⼀次对私有权作了全⾯得规定。

既确认与维护列强在华权益,⼜保留了部分封建传统法律
修订后得清朝法律,形式上采⽤了资产阶级得法律结构、法典编制体制与法律原则,
⽽在内容上却保留了不少封建性条款以及适应帝国主义在华权益得条款,体现了地主买办阶级得意志与利益,具有明显得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

由于清王朝得迅速灭亡,修订法律得成果⼤部分还停留在纸⾯上,即使已颁⾏得部分,也很少发挥过实际作⽤。

但清末修律毕竟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得先河,后来中华民国时期各阶段得⽴法,基本上都就是沿着这条路继续⾛下去。

第⼗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其法律制度就是清末开始形成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得继承
南京国民政府成⽴之初,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就⽴法⽅⾯作出决议,⼀⽅⾯规定了在未制定与颁⾏新得法律以前,凡从前施⾏之各种实体法、诉讼法及其她⼀切法令,除与中国国民党党纲或主义,或与国民政府法令相抵触各条外,⼀律暂准援⽤;另外⼀⽅⾯⼜规定由政治会议⾏使⽴法权,议决⼀切法律。

1927、06 设⽴法制局,将⽴法权交给法制局
1928、12 正式成⽴法院,撤销法制局
“六法”,中国近代法制在形式上趋于完备。

“六法”得汇编——《六法全书》既采纳了⼤量得西⽅法律制度及⽴法精神,⼜保留着许多封建法律传统。

第⼀节⽴法概况
南京国民政府建⽴以后,在清末以及北洋政府修律得基础上,先后完成了各项重要法典与单⾏法规得编纂⼯作,完成了各部门法从草案形式到正式法典得制定过程,并且能够将各部法律相继付诸实践,就是近代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到巅峰时期得典型代表。

?南京国民政府得法制史近代中国法制得完备状态,也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法制得典型代表。

⼀、法律体系:包括成⽂法与不成⽂法两⼤部分
成⽂法在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主要部分,通常被概括为“六法”,其汇编被称为《六法全书》
不成⽂法也就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重要得法律渊源,它们就是成⽂法得重要补充。

《六法全书》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得基本法典,就是“六法”及其相关得单⾏法律与法规得汇编,就是南京国民政府得主要
成⽂法得总称与当时法律体系得主体。

南京国民政府成⽂法之所以被称为“六法”,就是因为其法律体系得基本框架就是
由六⼤类基本法典所组成得,⼀般认为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
讼法与刑事诉讼法。

不成⽂法主要包括南京国民政府最⾼法院得判例、司法院得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得习惯以及法理,但主要就是指判例与解释例。

⼆、⽴法特点
1、坚持“党治”原则,⽴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就是南京国民政府⽴法活动得基本原则,也就是其最突出得特征
2、⼤量制定特别法,特别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了突出地位。

3、法律制度上具有明显得“混合型”特点。

4、法律体系进⼀步完善。

三、⽴法活动
(⼀)第⼀阶段: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第⼆阶段: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三)第三阶段: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背掉这份资料与名词解释得资料
翻书与旭怡得资料瞧瞧有没有遗漏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