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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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经营性棋牌活
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14
•【字号】忻政办发[2014]39号
•【施行日期】2014.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4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忻州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加强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棋牌,包括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麻将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是指从事以棋牌活动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经营场所,包括经营棋牌活动项目的宾馆、饭店、酒店、俱乐部、茶馆、洗浴中心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棋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消防、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发展适度的原则,制定棋牌活动场所的发展规划。

第六条开办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的,应当向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开办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利用室内场所;
(二)实际用于棋牌活动的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设置封闭式单间的,每个单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应在房门或过道一侧使用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透明材料;
(三)安装全方位、高清晰、全覆盖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视频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四)符合消防、住建和安监等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通风良好、设施齐全;
(五)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赌、禁毒标志;
(六)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下列地点不得设立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场所内以及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
(二)城镇居民住宅区(属商业用房的不能与居民住宅区相连);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危险化学品仓库周围200米的范围内。

第九条申请开办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应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并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经营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方位图、场所实体照片;
(五)经营场所使用设施的合格证;
(六)《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其规模,配备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亮证、亮照营业,并接受体育、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晚上零点至早晨八点不得营业;
(三)除比赛、培训、教学外,不得允许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进入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
(四)严禁利用棋牌场所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如发现赌博等违法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严禁酗酒和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人员进入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
(六)棋牌场所变更负责人、经营地址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收费价目表,明码标价、合理收费;
(八)棋牌场所经营者必须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终止经营的必须在15日内将《体育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单位,并办理注销手续;
(九)营业期间,保持安全通道和出口畅通,严禁堵塞锁闭安全通道和出口;
(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照《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或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棋牌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涂改、买卖、租借、转让的《体育经营许可证》予以吊销,伪造的予以没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无照经营行为的由工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的日常监管,促进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各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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