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可以开展汶川地震救灾募捐活动的基金会参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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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可以开展汶川地震救灾募捐活动的基金会参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8.08.12
•【文号】民办函[2008]177号
•【施行日期】2008.08.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可以开展汶川地震救灾募捐活动的基金会参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2008〕177号)
作为可以开展汶川地震救灾募捐活动的基金会,你会在前一阶段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集资金,踊跃捐款捐物,及时支援灾区,以实际行动为抗震救灾作出了重要贡献。
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
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目前国家正在抓紧制定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
规划出台后将充分尊重社会需要和公众意愿,首先由社会力量认建有关重建项目,以确保捐赠款物最大程度地发挥功能和效用,届时,我部将协调你会参与灾后重建项目。
为此,请你会暂缓拨出尚未使用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待国家规划发布及中央
捐赠资金使用协调指导机制建立后,根据恢复重建工作重点和有关文件要求再进行安排使用。
民政部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