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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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庄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ZRD-210.03-01-2013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013-05-31发布 2013-06-01实施北京上庄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本标准根据北京上庄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是公司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
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从而规范并加快公司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的附录A1、附录A2、附录A3、附录B2、附录B3、附录C1、附录C2、附录D2、附录D3、附录D4、附录E2、附录E3、附录F2、附录F4、附录F5、附录F6、附录G1、附录G2、附录G3、附录H、附录I1、附录I2、附录I3、附录I4、附录I5、附录I6、附录I7、附录I8、附录I9、附录I10、附录I11、附录I12、附录I13、附录I14、附录I15、附录I16、附录I17、附录I18、附录I19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1、附录D1、附录E1、附录F1、附录F3为支持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司工程技术部提出,安全质量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工程技术部
本标准起草人:张晔
本标准修改人:安晓暄
本标准审核人:张毅
本标准复审人:胡耀宇
本标准批准人:高玉明
本标准于2013年05月31日首次发布。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新建工程基建全过程中质量的管理流程、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新建工程所有参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电建质监〔2005〕52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质监〔2005〕57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电建质监〔2007〕26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增补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
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DL/T5434—2009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DL/T5210—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各专业篇)
DL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现行版本)
Q/BEIH-215.08-01-2013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流程》
Q/BEIH-215.08-02-2013 《电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Q/BEIH-214.08-05-2010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代保管单位
是指受公司委托,对甲方供应的物资在现场进行保管的单位。
3.2 质量检验计划
是指为检验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界定检验项目的分级、性质、检验单位/部门、检验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以下简称为“计划”。
3.3 质量控制点
3.3.1 W点(Witness Point):见证待验点
是指在约定的时间,检验人员应到现场进行见证检查的控制点。
3.3.2 H点(Hald Point):停工待检点
是指对施工过程中有特殊要求,未经检验人员检验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控制点。
3.3.3 R点(Record Point):记录见证点
是指通过记录进行见证的控制点。
3.3.4 S点(Stand by Point):旁站点
是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对施工的重要部位和工序设置的旁站见证的全过程连续监控点。
3.4 隐蔽工程
是指那些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
例如:地下基础工程;钢筋工程;建筑工程的防水工程和地下与水下结构的防水、防腐工程;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验收;以及埋入设备、结构内部、保温、防腐层内的焊接工作等。
3.5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
土建工程参见验评标准“土建工程篇”,安装工程参见有关验收技术规范和验评标准,其中地基验槽应有设计专业人员参加验收并签字认可。
3.6 例外放行
指因工程急需对不合格或来不及检验和试验的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放行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技术部批准进行下道工序。
3.7 工程质量事故
是指在电力基建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调试及设备等原因,发生经济损失,降低工程使用寿命,减少工程安全值,造成永久性缺陷的都属于工程质量事故。
3.8 在质量事故中,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普通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3.8.1 普通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3.8.1.1 不影响结构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和设备使用年限的的永久性缺
陷。
3.8.1.2 对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产生轻微影响。
3.8.1.3 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至10万元者(含10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不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质量事故。
3.8.2 重大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3.8.2.1 建(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3.8.2.2 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构)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3.8.2.3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构)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3.8.2.4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3.8.2.5 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材料费+管理费-可以回收利用的器材残值)。
3.9成品保护
对成品和半成品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以免因缺乏保护或保护不善而造成损伤或污染,增加不必要的修复或返工工作,导致工期延误及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10见证取样和送检
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 职责
4.1 安全质量部
4.1.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
4.1.2 负责组织并主持召开月度质量例会,对参建各单位当前工作给与真实评价并提出整改要求以及下阶段工作要求。
4.1.3 负责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4.1.4 对各参建单位质量控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1.5 对各部门、监理单位及承包商在不合格项处置中的分歧意见予以裁定。
4.1.6 对监理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等级,进行复核确认。
4.1.7 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汇报并逐级上报
4.1.8 根据事故等级,参与、组织质量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4.1.9 审核调查组提交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2 工程技术部
4.2.1 对参建各单位当前工作分专业给与真实评价并提出整改要求以及下阶段具体工程质量工作要求。
4.2.2 负责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4.2.3 负责设备、材料检验与试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4.2.4 负责本项目工程质量检验和试验的管理。
4.2.5 负责本工程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4.2.6 按时参加监理组织的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并提出验收意见以及签证确认。
4.2.7 对各承包商不合格项的处理意见/技术措施在监理单位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予以确认或批准,对其处置结果进行抽样检查;
4.2.8 负责对不合格项的统计,进行归口管理。
4.2.9 对监理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等级,进行审核。
4.2.10 根据事故等级,参与质量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4.2.11 参与审核调查组提交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2.12 批准签发复工令。
4.2.13 负责组织对产生的质量问题和缺陷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处理方案、组织实施,并对实施后的结果进行质量验收;对设计和或施工单位发出质量保修通知单。
4.2.14 负责对由于设备制造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和缺陷的管理,对设备制造厂发出质量保修通知单(保修事宜发生在工程结束,工程技术部改编后,职责转移至生产部门)。
4.2.15负责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的归口管理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4.3 生产准备部
4.3.1 负责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4.3.2 负责将移交或代保管项目的质量问题和缺陷,统一收集并反馈给工程技术部。
4.4 计划财务部
4.4.1 物资主管负责整个工程的设备、材料检验与试验的归口管理。
4.4.2 经工程技术部协助洽商设备更换退货事宜;
4.4.3 负责按合同条款对保修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4.4.4 负责质量问题和缺陷处理费用及索赔管理。
4.5 监理单位
4.5.1 组织并主持召开周质量例会,履行监理职责,汇报监理当前工作,落实上周质量例会问题的执行情况,提出本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本周质量考核情况,点评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以及下阶段工作要求,整理会议纪要并在规定时间发布。
4.5.2 负责对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中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自检、整改、总结、汇报。
4.5.3 负责所有进场设备、材料从进货到安装前的检验和试验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见证取样)。
4.5.4 负责对监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4.5.5 负责在接到施工单位报来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单”申请后,确定验收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收到验收申请后48小时)并通知施工单位。
监理验收合格后,按照质量检验计划应有建设单位人员参加的项目,应组织联合验收。
4.5.6 负责对隐蔽工程验收(包含资料验收)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
4.5.7 对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及签证确认。
4.5.8 对不合格项要及时提出、通知、处理、验证,并监督、检查、督促责任方执行纠正措施。
4.5.9 质量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等级,向施工单位下达停工令。
4.5.10 有责任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通知报告进行确认。
4.5.11 组织、参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对事故进行调查。
4.5.12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组织研究事故处理方案,并审查事故处理方案。
4.5.13 负责签发复工报告、复工令。
4.5.14 负责事故处理方案施工质量验收,做事故处理结论,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4.5.15 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对施工中的成品及半成品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过程控制。
4.6 施工单位
4.6.1 按照每次会议要求,准备会议资料,按时参加会议,汇报本周的质量情况、
本单位当前工作进展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
4.6.2 负责对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中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自检、整改、总结、汇报。
4.6.3 负责设备、材料领取后的质量抽样检查或复检;负责自购材料的检验与试验。
4.6.4 负责本单位所辖项目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控制体系、组织体系的建立。
4.6.5 自行检查应在隐蔽工作项目已施工完毕,并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
4.6.6 负责提前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隐蔽工程报验申请单”,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4.6.6.1 与隐蔽工作有关的设备消缺、设计变更、不合格项处理的签证记录;
4.6.6.2 经过复核的隐蔽部件材质检验报告;
4.6.6.3 经过复核的隐蔽项目施工自检原始记录;
4.6.6.4 隐蔽工作报告(含施工作业质量与标准的差异,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4.6.7 积极配合工程隐蔽前的检查验收,对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完善。
4.6.8 施工单位应准确、真实、清晰记录事故报告人报告内容。
4.6.9 质量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到达现场。
4.6.10 按时完成事故情况报告。
4.6.11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责任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4.6.12 需要进行质量事故调查时,施工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4.6.13 认真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根据事故分析,编写事故处理方案.
4.6.14 负责事故处理方案的申报.
4.6.15 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施工,负责事故处理方案施工质量的自检和申请报验工作。
4.6.16 负责编制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工程制定方案、制作样板、全面施工。
4.7 勘察设计单位
负责对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中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自检、整改、总结、汇报。
4.8 调试单位
负责对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中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自检、整改、总结、汇报。
4.9 代保管单位
负责组织设备、甲供材料的开箱质量检验工作。
4.10 供货商(代理机构)
4.10.1 负责提供设备、材料的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装箱单、单件重量、发货明细表及有关资料文件;
4.10.2 对开箱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做出明确答复。
4.11 见证人的职责
4.11.1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见证下按规定取样,由见证人陪同或者由见证人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11.2 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12 取样人职责:
4.12.1 取样人必须执行见证取样送检项目计划,提前4小时通知见证人现场监督。
4.12.2 取样人必须熟悉相关技术规范和检测标准。
4.12.3 取样人在做委托单时,必须核实试件、试块与使用的基建工程部位是否相符。
4.12.4 取样人在接到检测报告后,不论合格与否,必须送一份给见证人或现场总监办公室。
4.12.5 审查特种人员资格和焊前试验是否合格,并保证与实际作业人员相符。
4.13 检测单位的职责
4.13.1 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当如实、全面记录。
4.13.2 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4.13.3 检测报告应当有符合资格的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4.13.4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4.13.5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质量例会
5.1.1 月度质量例会
5.1.1.1 会议分别在本工程开工前、每月度末召开,由安全质量部组织,主管领导主持,工程技术部、生产准备部等工程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主要负责人参加。
当基建工程进入分部试运阶段后,月度质量例会同工程协调会合并召开。
5.1.1.2 会议主要内容:对工程质量控制工作进行计划、指导;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5.1.1.3 会议程序
1)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本月度各自的工程进展情况、验收情况、质量问题处理情况、业主及监理意见反馈情况在会上进行通报,提出需协调处理的问题。
2)安全质量部根据对本会议周期内的质量工作进行总结,布署下一会议周期内的质量管理工作要点,提出相关的要求;根据现场施工进展情况就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进行专业协调;
3)主持人通报最新的上级部门有关质量工作的批示精神;对现场下一步的
质量管理重点做总体部署。
4)安全质量部根据会议内容编写会议纪要(见附录B);主管领导签发,发放至各参建单位及相关各部门。
5)基建工程相关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纪要中的要求。
5.1.2 周质量例会:
5.1.2.1 会议一般在每周一召开,由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质量的副经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
当工程进入分部试运阶段后,周质量例会同工程协调会合并召开。
5.1.2.2 会议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2)本周质量验收、验评完成情况及分析(含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3)质量管理、实体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处理意见。
4)质量标准规范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
5)下周质量工作安排。
5.1.2.3 会议主要程序:
1)各相关部门、单位按会议要求汇报质量工作情况,盘点上期质量例会问题的处理情况,并提出要求协调、帮助的事项;要求汇报内容简洁、明了、有事实、有数据、有根据、有结论。
2)分析、讨论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布置下周质量工作重点。
4)编写会议纪要(见附录B):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编写,主持人签发。
在会后两日内发至安全质量部及各参会单位。
5)参会各部门、单位应认真执行会议纪要中的要求,如有异议应立即向主持单位提出澄清意见。
5.1.3 质量专题会:
5.1.3.1 有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根据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在必要时随时可提出召开相应的质量专题会。
5.1.3.2 质量专题会一般由提出单位组织,其专业负责人主持或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有关单位根据会议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5.1.3.3 专题会应有明确的讨论质量专题:
1)施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2)实体质量出现的问题。
3)管理活动中较普遍或较重要的问题。
4)针对某个质量规范、标准、规定或某个条文执行中的问题。
5)施工策划文件执行中的问题。
6)设计文件实现中出现的问题等。
5.1.3.4 专题会主要议程:
1)主持人宣布专题会讨论的内容,并说明专题提出的原因或根据,目前实际现状及要求解决的问题。
2)与会单位分析、讨论质量专题,并统一各方意见,作出解决质量专题结论。
3)编写会议纪要(见附录B):纪要由监理单位编写,报主管领导或责任部门负责人会签,总监理师或副总监签发,会后两日内发至各参会单位或部门。
5.1.3.5 专题会应就质量专题产生的原因、处理原则、处理方法等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并作出明确结论意见。
5.1.4 安全质量部每季度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例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各单位按照整改要求逐项落实。
5.2 工程质量监督
5.2.1 总则
5.2.1.1 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职能设在安全质量部,对公司相关部门及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各项工程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2.1.2 鉴于公司工程为北京市重点工程,且为电力工程的特点,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本工程受“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的双重质量监督。
5.2.2 人员及机构设置
5.2.2.1 结合以上质量监督要求,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中心站负责组建,其机构设置(见附录D),以及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中心站批准,并报总站备案。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撤销。
5.2.2.2 “工程质量监督站”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质量监督各项事务的牵头组织工作。
5.2.2.3 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机构图的要求设置的土建组、汽机组、锅炉组、电气组、热控组、化环组设在公司工程技术部;金属焊接组设在工程技术部。
各部门内专业人员为专业质监师,专业负责人为专业组组长。
5.2.2.4 人员的最终确定,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中心站”组建“工程质量监督站”后进行配备。
5.2.3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
5.2.3.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5.2.3.2 受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向中心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5.2.3.3 根据工程进度,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5.2.3.4 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2.3.5 完成中心站交办的其它工作
5.2.4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权限
5.2.4.1 对工程各项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权责成相关单位予以纠正,并形成记录(见附录E)。
5.2.4.2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和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发现有危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有权责令其停工(通过监理单位的停工通知单)。
5.2.4.3 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制度、规范的行为,按情节有权对公司相关部门及工程参建各方给予处罚(见附录F),对施工、调试单位的处罚由监理单位统一出口。
5.2.5 监督检查计划
5.2.5.1 配合完成质监中心站阶段性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规定,本工程将接受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的下列阶段性检查。
具体阶段如下:
1)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
2)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包括:
(1)第一阶段主厂房零米以下基础基本完成;
(2)第二阶段主厂房上部结构施工中期;
(3)第三阶段主厂房主体结构完成,汽机房结构已到顶;
(4)第四阶段主厂房装饰、装修工程基本完工,机组整套启动前
3)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
4)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
5)火电工程厂用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
6)火电工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7)火电工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8)火电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质量监督检查
5.2.5.2 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项目
受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具体阶段或项目如下(须中心站确认,并随着工程进展和质量控制情况增加监督项目):
1)建筑专业
(1)施工测量监督检查
(2)地基处理工程监督检查
(3)钢筋材质及焊接的监督检查
(4)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督检查(5)砌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6) 钢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7) 防水、防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8) 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2)汽机专业
(1)汽轮机油系统复装及油清洁度(2)汽机凝汽器管系安装
(3)安全阀整定
(4)全厂中、低压管道安装
3)锅炉专业
(1)锅炉受热面吊装前
(2)锅炉钢架承载前
(3)给水泵组分部试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