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用于个人使用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形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区域治理RULE OF LAW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用于
个人使用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形式
福清市人民法院 林益杰
摘要: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法律行为地做出客观上必须由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进行。

在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超出或违反公司的意志时,外部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便成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审判疑难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公司在借款结转时突然加入的情况应着重考察债权人善意与否;在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时应合理运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

关键词:民间借贷;职务代表;公司人格否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9-0101-0001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1款对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由个人使用的情形仅从程序法上予以明确,即在出借人请求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或第三人时,法院应予准许。

但是,该条并未明确在追加法定代表人进入诉讼程序后,其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对此,应当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区分不同情形下的对外责任承担形式。

一、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后,又以公司名义转条或结算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定代表人最初以个人名义借款,出借人亦将借款实际交付给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逾期清偿时,借贷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法定代表人重新出具借条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形。

起诉时,出借人通常会主张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出借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理由多表现为两种。

第一种理由认为,法定代表人为其个人借款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是一种保证。

第二种理由认为,公司加盖公章的行为属于债务的加入或债务的转移。

对于第一种理由而言,司法实践中并无分歧。

在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中若仅有签名或盖章,而并未在签名或盖章前注明保证人身份的情况下,若无其他证据予以补充证明,尚不足以认定保证担保的成立。

此时,公司并不构成保证人,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1
对于第二种理由而言,公司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债务承担,进而判定其是否承担清偿责任,可参照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的司法实践。

理由在于,在最初的借贷关系成立时,公司并非最初的借款人且出借人也已知情。

因此,在借条结转时若发生公司加入债务的情形,出借人的善意与否应被着重检视。

[1]其次,债务加入或债务承担使得公司直接成了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并且缺少类似于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法律规定,相
较于作为债务的第二顺位的担保责任而言,所
承担的责任更重。

举轻以明重,司法实践中对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审查尺度,也可以适用于较担保而言责任更重
的债务加入或债务承担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
2019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
要》(以下简称为九民纪要)第17条对此前
审判实践中争议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的效
力审查问题做了科学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
度的解释》第7条也沿袭了九民纪要的司法观
点,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效力审查着眼于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方面。


公司有证据推翻外,相对人在证明自身已对公
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
构成善意。

二、法定代表人于借贷关系成立时即以公
司名义借款的情形
在法定代表人于最初借款时即以公司名义
借款,但款项用于个人使用的情形中,公司作
为借款的合同相对人原则上应承担还款责任,
但仍存在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连带清偿和法定代
表人个人清偿的责任承担情形。

(一)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有别于前文所述的公司在借条结转时加入
债务的情形,出借人于最初借款时就以公司作
为出借对象。

因此,出借人在进行了必要的
代表权外观审查后就应当被推定为善意,公司
内部对法定代表人的约定限制并不能对抗出借
人。

因此,公司作为合同订立的主体,应遵
循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
在借款实际由法定代表人使用的情况下,并不
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的对外清偿而免除责
任,其仍应依照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承担相
应责任。

[2]依照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
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但有证据证明借款
归个人使用的情况下。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
了代表权的滥用,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产生了
经济损失,公司可依法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3]
此时,对外部借贷关系而言,因公司具备偿付
能力并承担了清偿责任,出借人无权主张法定
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在公司欠缺清偿能力时,法定代
表人的行为构成了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
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此时,依
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借
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清偿责任
在出借人与法定代表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
形下,依照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
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

”此时,借贷合同无效,公
司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在出借人与法定代表人
之间,应考量各方过错,对本金返还及利息产
生与否作出综合评判。

参考文献
[1]朱广新.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
[J].中外法学,2012,24(3):484-502.
[2]金剑锋著.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
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3]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司法解释理解与
适用全集.合同卷3[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社,2019:1974.
注释
1.对此,2020年第二次修正后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20条也沿袭了该实践观点。

作者简介:林益杰,生于1992年,法学本科,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10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