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热点与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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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关系的界定之一
• 1、单一标准说
• (1)标的物如为构成债权发生法律要件之一时, 为牵连关系,如保管;
• (2)标的物须为构成债权发生原因,如保管物致 人损害;
• (3)标的物之存在与债权的发生有相当因果关系, 且一般人认为,有留置的必要;
• (4)债权与标的物是基于某种经济关系而发生,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要求返还标的物,被认为不 符合社会观念。
• 1、物权的本质是权利人垄断地支配特定物 而不受任何人意志约束;
• 2、垄断支配特定物,必须以“一物一权” 规则为物权法原则,该原则的本质是禁止 不相容之物权并存;
• 3、物权的对抗性是禁止不相容物权同存一 客体必然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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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对抗性发生条件 及其理由
• 发生条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物权,自登记发 生效力;未经登记公示,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 取得物权的效力。如物权法第24条、第129条、 第158条、第188条、第189条规定。
(三)效力: 1、物权的设定;2、移转; 3、抛弃。
(四)问题:如何适用《物权法》第15条
与《合同法》第5可1编条辑pp的t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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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要件: 1、行为人有处分权; 2、行为人有设定或转让物权的意思表示; 3、交付动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变动行为的有因性。 效力: 发生物权设定、移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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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关系的界定之二
• 2、两项标准说:动产,是债权发生的原因, 或者是债权发生的间接原因
• (1)债权与标的物占有的取得,基于同一交 易关系,或者同一目的,(如标的物脱离留置 权人后,偶尔复得也有牵连关系);
• (2)标的物为该债权基于同一原因而生而为 他债权的标的物;
• (3)债权间接因物之关系而发生;
3、债权与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基于同一事实关 系(相互错取对方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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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律关系之情形
1、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行纪 合同。
2、保管物、租赁物、借用物、试用买卖等标的 物瑕疵致人损害所生赔偿关系;。
3、无因管理所生债权,以及准用无因管理规则 所生债权(如为不当得利物支付有益费用的返 还请求权;因合同而占有动产的,合同无效或 解除后占有人返还动产的同时有权请求支付对 动产支出的有益费用)。
• 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明确物权的对世性与 对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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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对世性
• 物权的对世性,即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
• 物权的绝对性为物权本质所决定
• 物权的本质:独占、垄断支配特定物
• 物权的本质,是定分止争的立法目的的必 然演绎
• 物权的对世性没有例外,也未因社会的 发 展而遭突破,关键是如何解释各种社会现 象
• 他物权:1、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能产 生于法律,他物权人行使权利只服从于法 律;基于债权而对物的占有与使用,其内 容产生于合同,行使权利还需服从他人意 志。2、所有权人与任何人一并作为他物权 人的不特定之义务人(可对抗所有权); 债务人具有容忍债权人占有、使用标的物 的特定义务(不能对抗所有权)。
4、拾得者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与请求失主兑现悬 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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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律关系规则之不足
• 1、问题: • 适用范围窄,不能适用入侵物致人损害赔
偿请求权的保护,以及错取财产返还请求 权的保护;不能体现立法意图。 • 2、解决方案: • 完善自立救济制度,建立自助行为规则; 扩大抗辩的准用范围;明确立法意图。
• 所有的物权都有对世效力,并非所有的物 权都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 物权的对抗性与物权排除他人干涉的属性 含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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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变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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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物权的设定、 转让、抛弃)
(一)性质:物权变动行为独立性
(二)要件: 1、行为人有处分权; 2、 行为人有设定或转让物权的意思表示; 3、不动产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4、变动 行为的有因性。
• (4)债权因标的物而生,或债权与标的物返 还请求权为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生活关系;
• (5)动产,系债权发生的直接或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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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关系的情形
1、债权因动产而生:A.对标的物所支出费用, 而生债权;B.标的物致人损害,而生债权。
2、债权与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基于同一法律关 系(承揽、运输)。
一要件具备善意取得条件的善意取得拾得人处分的遗失二效力一原物权人享有取回原物的权利金钱与无记名证券除外二该取回权受除斥期间限制三如果善意取得人自拍卖途径或有经营资格的人取得遗失物的原物权人取回原物时应当向善意取得人支付代价一回首占有之情形二回首占有之效力一学术观点的介绍二本人的观点1无因管理人在相对人不履行必要费用支付义务时管理人能否留置管理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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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是否具有对世性
• 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主体是谁? • 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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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相邻权的对世性
• 相邻权: • 1、发生依据法律; • 2、内容依据法律; • 3、相邻一方归入不特定的义务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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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对抗性之含义
• 物权的对抗性,是指排除交易当事人在同一物上 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效力。是现有物权针 对欲产生的“物权”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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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因法律行为 以外的原因而变动
(一)法院、仲裁机关生效法律文书;
(二)政府的征收决定;
(三)没收等其他公权力;
(四)建造、继承、遗赠;
(五)法律的直接规定。
效力: 1、未经登记,即生效力;2、未经登 记,不得处分。
问题:房屋拆迁中,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移转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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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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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 具有商人身份:企业(公司、独资企业、集体 企业、国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个体工商 户、商个人
• 标的:动产、有价证券(不应包括记名证券)
• 占有: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意志,因商行为占 有债务人的动产(非就留置物保值增值的债权, 不能善意取得)
• 牵连性
• 无相反特约:未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未承 诺以其他方式处分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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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一、要件 具备善意取得条件的,善意取得拾得人处分的遗失
物 二、效力 (一)原物权人享有取回原物的权利,金钱与无记
名证券除外 (二)该取回权受除斥期间限制 (三)如果善意取得人自拍卖途径或有经营资格的
人取得遗失物的,原物权人取回原物时应当向善 意取得人支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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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法82条84条规定:按照保管、运输、加 工承揽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之约定 一方占有财产,另一方不履行义务,占有方享 有留置权。其他法律包括合同法中规定的承揽、 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
3、担保法司法解释109条规定:债权人对动产的 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4、物权法231条规定: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 关系。
2、依据瑞士民法895条规定:债权与标的物返还有 牵连关系。
3、依据日本民法295条规定:债权,系因标的物所 生。
4、依据台湾地区民法928条规定:债权的发生,与 动产有牵连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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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民法规定
1、民法通则8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 财产,另一方不履行义务,占有方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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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的牵连性
• 债权人因商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有价 证券
• 债权人的债权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 • 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未罹时效 • 债权人的债权包括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或违
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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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的效力
• 留置标的物 • 对抗请求权 • 出卖留置物而受清偿 • 优先受偿
3、相互错取对方之动产,在一方不履行返还义 务时,另一方能否留置错取物?
4、承租人因租赁物的瑕疵而蒙受损失,在出租 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时,承租人能否留置租赁物?
5、遗失物的所有人拒绝兑现悬赏承诺,拾得人 能否留置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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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地区关联性规定
1、依据德国民法237条规定:1、债权与标的物的 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2、债权,系就标 的物所支出的费用;3、债权,系标的物所生损害 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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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对世性内容
• 内容:1、就特定物的垄断支配;2、权利的不可 侵害性。
• 物权是对物权,如果将权利定性为自由,物权是 特定人依其意志作用特定物的行为之度,易言之, 是权利人在特定物上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如果 将权利定性为利益,物权是特定人作用特定物的 利益。如果将权利定性为法律之力,则物权是特 定人作用特定物的法律上的力量。作用,即依据 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加以利用,法律上的表述是 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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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事留置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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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概念与特征
• 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因商行为所生到期债 务,债权人可以扣留因商行为而合法占有 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 偿的权利。
• 特征:1、发生在商人之间;2、维护因商 行为所生债权;3、扣押因商行为所占有的 动产;4、得扣押的动产与担保的债权无需 具有同一法律关系。
• 物权对交易相对人的对抗效力基于物权的公示原 则。具有登记或占有外观的物权,权利人可以阻 却在该物上再度设定物权或阻却依法律行为移转 物权。故此,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效力,没有公 示的物权缺乏对抗效力,不能阻却或排除善意的 交易当事人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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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对抗性的理论依据
• 物权对抗性为物权本质使然:
物权法理论与实务 热点与难点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 傅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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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物权的对世性 与物权的对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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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题的提出
• 一次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上,有一与会者提 出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那么为什么未登记的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力?
• 物权法起草中,对物权定义如何下存有争 议,其中之一是:该不该在定义中表现 “排他”或类似含义的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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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物的回首占有
一、回首占有之情形 二、回首占有之效力 (一)学术观点的介绍 (二)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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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留置权要件之同一法律关 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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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1、无因管理人在相对人不履行必要费用支付义 务时,管理人能否留置管理的动产?
2、动产入侵致人损害后,债务人不履行赔偿义 务时,受害人能否留置入侵之动产?
一、善意取得
(一) 要件
1、让与人为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名义人; 2、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 3、受让人善意,且因合同有偿取得财产; 4、受让人占有动产或办理物权设定或转让登记。 (二)效力
1、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2、原物权人的损失,由无权处分人赔偿; 3、善意取得动产的,该动产上的原有物权消灭,但受 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权的除外。
• 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别:前者无特定义务人,为 绝对权,形成于罗马法对物之诉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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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是否具有对世性
• 他物权是否对人权? • 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有无对世性? • 对保管物、运输物的占有有无对世性? • 对借用物的占有、使用有无对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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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正确理解他物权的对世性
• 物权对抗效力以登记为要件的立法理由是维护交 易安全。
• 表明:实质上的物权与形式上的物权应当一致, 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实质上的物权发生效力,行使 实质上的物权应止于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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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对世性与对抗性的区别
• 对世性所突出的是物权人义务主体的不特 定性,对抗性所强调的是物权人阻却他人 就同一物依交易行为(法律行为)取得与 自己物权相抵触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