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监货[1994]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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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
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货[1994]177号)
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经贸[1993]563号]、《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经贸[1993]564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国经贸[1993]565号];国家计委、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计经贸[1994]421号]和《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1994]420号]。

这几个《办法》和《细则》下发后,各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按规定办理,但也发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会商外经贸部贸管司、国家计委经贸司、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
实行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为国经贸[1993]563号文附件一所列18种配额产品目录商品,一般商品为计经贸[1994]421号文附件三所列26种商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经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国发[1994]5号]附表一和二所列31种商品。

二、各级管理机关对实行进口配客及许可证管理商品、特定商品及登记商品的认定,应符合《细则》和《办法》附表中所列具体商品的名称,并必须按属于其相应税则号列所包括的商品范围严格掌握,既不
扩大,也不缩小商品范围。

对国经贸[1994]565号“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中规定的需登记的商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进出口主要商品目录代号中的“机电产品目录代号表”中除机电配额许可管理和机电特定产品以外的所有商品。

三、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发证机关
受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按国经贸[1993]563号文件规定,受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一般商品,按计经贸[1994]421号文规定,对进口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一律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进口许可证。

四、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验放
对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海关一律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对特定地区、特定单位进口需办理减免税的,要严格按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署监[1994]547号文的规定办理减免税;对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数量内实行内部暂定税率的商品,要严格按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额内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对台、港、澳、侨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额内的机电产品,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交通工具除外),海关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同验放,对交通工具,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对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商)为生产出口产品(除汽车、摩托车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而进口的各种机电产品(包括进口许可证及登记管理的商品),由海关监管;在外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进口生产内销及自用的属进口许可证、机电进口证明管理的商品,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或机电进口证明验放;对进口生产内销的需登记管理的机电产品,海关凭登记证明验放。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一般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和实行特定登记的商品)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海关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内进口的钢材,海关凭经贸部门批准的合同验放;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钢材,由海关监管;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钢材,海关凭国家计委授权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特定商品登记证明验放。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除上述商品以外实行许可证管理和特定登记的一般商品,外经贸部正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管理规定,将另行通知。

六、各经济特区内企事业单位进口商品的管理
对各经济特区内企事业单位进口自用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特定商品、登记商品,要按规定的授权
机关签发的许可证、进口证明、登记表办理进口手续

七、进口大宗商品的溢装问题
进口大宗商品的溢装(如钢材、化肥、油等)应按国际贸易惯例或合同规定,实际进口时超出许可证或登记证数量的,可掌握在5%以内,发证部门需在许可证或登记证上注明,海关对溢装部分要按法定税率征税。

此文下发后,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如有变化,应以新的规定为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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