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贡菜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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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贡菜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1-21)
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贡菜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平民初字第00344号
原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5号区。
法定代表人陈月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超,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罡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贡菜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阜阳市文丰东路62号(阜阳针织厂院内)。
负责人陈茂华,经理。
原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才臣公司)与被告安徽阜阳贡菜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贡菜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启如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才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游超、刘罡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贡菜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才臣公司诉称,2006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
协议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07年1月8日和2008年1月5日为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对于欠条中的款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但至今未果。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一万元。
被告贡菜园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3日,老才臣公司与贡菜园公司签订了一份《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协议书》,同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此后,贡菜园公司依据上述两份协议经销老才臣公司的产品。
协议履行过程中,贡菜园公司分别于2007年1月8日和2008年1月5日为老才臣公司各出具了一张欠款五千元的“欠条”。
对于此两张欠条所涉及的款项经老才臣公司催要,但未果。
现老才臣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贡菜园公司给付尚欠其货款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老才臣公司提供的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协议书、补充协议、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两张,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赊购货物后,理应及时结清货款。
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其货款一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阜阳贡菜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货款一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八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安徽阜阳贡菜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八十二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张启如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