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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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8.10.10
•【字号】青质监量函[2008]178号
•【施行日期】2008.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质监量函〔2008〕178号)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国质检量〔2008〕568号)和《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节油节电、全民节能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2008〕421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切实履行质监部门在建设青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重要职责,现将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青海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国质检量〔2008〕568号)和《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节油节电、全民节能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2008〕421号)精神,青海省质监局结合全省质监工作实际,现就深入学习贯彻节约能源法,坚持科学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青海,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节水节电、全民节能行动等工作,制定“青海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为契机,以推动青海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提高全省能源利用效率为目的,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节约能源法赋予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不断创新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质监系统在节能、减排、增效中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作用,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青海。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立健全我省节能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能效标识使用监管和特种设备节能监管,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模式,不断完善企业管理体系,使全省企业节能意识进一步得到增强,严重浪费能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企业单位能耗指标明显下降,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检测数据的管理、应用效果等明显提高。

三、工作措施
(一)、指导企业建立节能标准体系及节能配套标准宣贯和实施工作
1、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节能标准体系,完善企业节能标准审查备案制度。

各级质监局要按照《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国家标准的要求,完善地方节能标准
体系,指导帮助本地区的企业建立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制定企业节能标准。

落实节约能源法中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完善企业节能标准备案审查制度。

2、做好节约能源法配套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安排部署,做好我省节约能源法配套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大节能标准宣传力度,扩大标准社会影响力。

组织召开相关标准宣贯会,并积极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发挥配套标准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严格生产许可审查,引导企业加强节能工作
1、严格高耗能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加大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

各级质监局要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热轧带肋钢筋、水泥、电石、铝合金建筑型材等23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严格执行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要求,坚决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强化证后监管工作,凡是具有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和工艺的获证企业,要责令限期淘汰,否则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

2、加强对已获证企业的执法监管。

加强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建筑等重点行业,以及我省6家重点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针对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已获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对于违反节能减排政策要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工艺,生产过程耗能指标、污染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整改,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3、推进名牌战略,突出节能要求,引导广大企业加强节能工作。

把能耗水平作为申报名牌产品的门槛条件,在开展名牌评价时,重点向节能产品倾斜,支持已经获得名牌称号的企业带头节能减排,总结经验,向其他企业推广。

(三)、加大产品质量执法力度,强化产品能效标识监督管理
1、强化耗能节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

对煤炭石油制品等燃料类、钢
材水泥等耗能类、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保温建材类、空调机械照明等用能类、水源热泵太阳能等利用新能源类、工农业家用器具等节水类、污水处理药剂等环保类、电能表等能源计量类等8大类重点产品强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突出抽查产品的能源效率、能效标识、寿命可靠性等关键项目;对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做好后处理。

对存在产品能效标识不真实等问题的,责令企业立即纠正。

质量问题严重的,坚决禁止生产和销售,监督企业收回其产品并进行技术处理或销毁。

对存在突出共性质量问题或严重区域性质量问题的,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

2、继续加大对土炼油、地条钢等的打击取缔力度。

针对“地条钢”生产窝点,组织重点地区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打击取缔联合行动。

针对“土炼油”违法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打击和整顿治理工作,坚决彻底取缔“土炼油”生产、经营场点,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土炼油”违法犯罪分子。

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中掺杂掺假违法行为专项联合行动,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

3、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各级质监局要建立能效标识的长效监管制度,启动社会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加大市场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能源效率标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能源效率标识市场。

(四)、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实现节能降耗
1、摸清设备能耗状况。

各级质监局要结合今年特种设备隐患治理中获得的相关技术数据,进一步收集工业锅炉和其他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耗数据,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本地区高耗能设备具体的降耗措施。

2、组织实施节能工程。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我省今年要完成100台锅炉改造;1000台以上锅炉水处理达标;1000名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

按照我省锅炉分布,省局进行了任务分配,其中100台锅炉节能改造为指导性指标,要按照企业
自主、自愿和质监部门做好指导服务的原则进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年内完成任务。

3、开展水处理达标活动。

我省历年来锅炉检验状况表明,我省各地锅炉用水硬度普遍较高,各地每年因水垢造成大量锅炉损坏进行修理。

为此,做好锅炉水质处理是我省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主要工作。

各地要督促锅炉使用单位严格执行《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工业锅炉水质》(GB1576-2000)等标准规范。

要求各锅炉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持证水处理化验人员,水处理设备须经各地特检所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建立严格的锅炉水质处理制度。

对锅炉检验中水垢平均厚度达到1.5mm以上的企业,要求限期处理,及时消除水垢。

各地特检所要加强锅炉水质监测,对水质达不到标准的锅炉房,及时通报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监察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水质处理,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对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蒸汽锅炉,要装设冷凝水回收装量,以达到节能、节水、减排的目的。

4、开展节能培训。

各地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司炉工、水处理化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组织开展锅炉节能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培训工作可以结合司炉和水化验人员换、发证的培训一并进行。

5、建立节能市场准入制度。

开展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节能评价工作。

锅炉图纸鉴定机构在对图纸鉴定中,除了审查设备安全性能外,还需审查设备的节能性,确保所有开发的锅炉产品达到《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10094-2002)的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对达不到规定热效率的,督促其改正;对于不符合国家能源政策规定的淘汰炉型,不予审批和进行图纸设计文件鉴定。

各地在办理安装锅炉的告知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节能性能审核,对进入我省的热效率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锅炉产品,要求用户另择设备。

6、加强电梯节能监管。

省局牵头召集有关使用单位、制造单位、检测检验机
构起草我省电梯节能监管的地方性标准,指导我省电梯的采购、使用的节能监管。

7、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市场退出机制。

按照国家能源政策对能耗大,服役年限长,热效率低的锅炉、热交换器等特种设备,建议用户适时更换,实行市场退出机制。

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部署,要抓好试点,相互交流,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保证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五)、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建立完善的能源检测体系
围绕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能源量化管理体系、能源计量保证体系,进一步强化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开展能源量化管理评价、能源计量数据核查等节能计量服务。

1、建立能源贸易交接公证计量制度。

各级质监局可参照或采用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管理的模式,加强对能源贸易交接中计量器具、计量人员的管理,逐步建立重要能源的贸易交接的公证计量制度,引导重要能源的贸易交接开展公证计量活动。

2、建立能源计量数据核查制度。

各级质监局要对我省6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等报告开展能源计量数据核查,核查能源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对能源计量数据存在虚报、伪造、篡改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3、加大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后处理力度。

各级质监局要结合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能源计量工作通知》(青质监量函[2008]106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节约能源法进行处罚。

4、继续加大节能降耗服务力度。

各级质监局要围绕我省节能减排工作,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和青海省《工业企业能源量化管理及评价》规范要求,对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模式实施能源计量管理,继续推进重点耗能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能源量化管理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能源计量检测水平不断提高。

同时,结合“回头看”活动,各级质监局要认真检查与重点耗能单位签订的《节能降耗服务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分析总结节能降耗服务的成功经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和方法,保证节能降耗服务活动取得实效。

5、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计量技术人员开展备案管理和技术培训。

各级质监局要与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和能源计量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开展能源计量相关知识的培训,建立能源管理和能源计量技术人员档案管理,培养能源计量意识,增强能源计量观念,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四、具体要求
(一)、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充分认识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它的发布实施不仅从法律层面上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同时也将对我国长远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此,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安排部署,采取组织学习或培训等多种方式,深刻学习领会节约能源法的内容,充分认识质量技术监督在节能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发挥质检系统的技术优势。

(二)、健全机制、统一领导。

各级质监局要及时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加强节能降耗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节能降耗管理
体系和相应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节约能源法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将节约能源法的各项要求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切实把节能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三)、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氛围。

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节约能源法。

特别是要结合世界标准化日、世界计量日、质量月、质量万里行等活动,将节能、减排、降耗、增效作为重要内容,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全民节约能源的良好氛围。

同时,还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地在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开展宣贯教育活动,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四)、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扎扎实实地做好节约能源法的宣贯工作和节能减排执法检查工作,真正做到职责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服务到位,确保各项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

既要加强与节能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配合,积极争取支持与协作,又要加强质监系统内部,即:标准、计量、监督、质管、特种设备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使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二是要强化监管,有效服务。

要坚持节能服务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质监系统的技术优势,积极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做到在节能服务中实现节能监管,在节能监管中体现节能服务;三是要切实加强对节约能源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局要及时对宣传、贯彻节约能源法的情况,以及从知识掌握、宣贯进展和执法状况等方面进行自查,并及时将有关检查情况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为及时分析、总结节能工作取得的成效,请各局于2008年11月15日前将3个月以来的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省质监局。

同时,每半年要对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情况,特别是开展节能活动后取得的节能实效进行总结,并于每年的1月5日和7月5日前将总结(包括附表1)报送省质监局。

工作总结至少应包括各项
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节能成交和节能工作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重要情况和动态请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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