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采暖费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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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
教职工采暖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完善教职工采暖费报销管理,做好教职工采暖费报销工作,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216号)、《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0]23号)、《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及《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供热采暖方式
(一)集中供热采暖,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居民住户使用的供热方式;
(二)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的冬季采暖方式(使用煤炉的除外);
(三)个人取暖煤火费补贴,是指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由个人经管的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应发给的取暖补贴。
二、采暖费报销人员范围
(一)我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二)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明确约定由学校报销采暖费的非事业编制教职工。
三、采暖费报销标准
教职工报销采暖费,根据供热采暖方式、职工的住房情况、职务级别对应的住房控制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标准”,见附件一)、配偶单位采暖费报销情况等进行核定。
具体核定方法如下:
(一)夫妻双方已承租或购买单位分配的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采暖方式属于集中供热房屋的,按以下情况核定:
1、我校分配或出售给教职工的正式住房(包括承租或已购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教职工本人的面积标准核定采暖费。
2、配偶单位分配或出售的正式住房(包括承租或已购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配偶单位全额报销采暖费,配偶单位不报销的,我校可按不超过教职工面积标准的一半报销采暖费。
(二)无房教职工或原福利住房已经出售,购买或承租集中供热采暖房屋的,按以下情况核定:
1、产权人或承租人为我校教职工的:
(1)配偶单位不予报销或补贴采暖费的,我校可按教职工本人的面积标准报销采暖费;
(2)配偶单位报销或补贴面积标准一半采暖费的,我校按教职工面积标准的一半报销采
暖费;
(3)配偶单位全额报销或补贴采暖费的,我校不再报销教职工本人采暖费。
2、产权人或承租人为我校教职工配偶的:
(1)如配偶单位不予报销或补贴采暖费,或配偶单位报销或补贴一半采暖费的,我校可按教职工本人面积标准的一半报销采暖费;
(2)配偶单位全额报销或补贴采暖费的,我校不再报销教职工本人采暖费。
3、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登记为我校教职工与家庭其他成员按份共有的:
(1)家庭其他成员所属单位报销或补贴采暖费的,我校报销采暖费时应从教职工本人面积标准中核减家庭成员已报销的面积部分;
(2)家庭其他成员所属单位不报销或补贴采暖费的,我校可按照教职工本人产权份额核定采暖费面积:产权份额等于或低于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按照教职工产权份额面积报销采暖费;产权份额超出教职工面积标准的,按照不超过教职工面积标准报销采暖费。
(三)教职工(含无房或原福利住房已售的教职工)购买或承租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房屋的,遵照《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个人取暖煤火费的补贴办法,仍遵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执行。
(五)教职工首套住房未达到本人面积标准,另有产权房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报销范围,如配偶单位不报销差额面积部分采暖费的,我校可根据不同供热采暖方式报销差额面积部分的采暖费。
(六)居民有一处采用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另有住房符合集中供热或自采暖报销范围条件的,只能选择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或供热采暖报销中的一种方式申报采暖费。
(七)原由配偶单位报销采暖费的,配偶去世后可转由我校按本办法规定报销采暖费。
(八)夫妻双方为我校教职工的,按职务级别较高的一方的采暖面积标准报销采暖费,夫妻双方不得重复报销采暖费。
(九)教职工在职务级别发生变动之前,已经报销了当年度供暖费的不再补报级差面积的供暖费。
在下一年度按照变动后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报销采暖费。
(十)教职工发生调离、辞职、除名、死亡等情况的,我校不再报销该教职工采暖费。
四、采暖费报销所需材料
(一)采暖方式属于集中供热采暖的:
1、首次办理采暖费报销的教职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教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2)教职工本人(及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租赁人)与房屋归属供热公司(单位)签订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3)供热公司(单位)开具给教职工本人的采暖费收费正式发票(抬头为“首都师范大学”,发票内容标注教职工姓名、房屋地址和收费标准);
(4)配偶单位报销采暖费和享受采暖补贴的情况证明(见附件二);
(5)教职工本人职务级别证明;
(6)如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为配偶名下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凡属于租赁房屋情形,且符合报销采暖费要求的教职工每年报销均需提供以上材料。
2、非首次办理采暖费报销的教职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教职工本人(及房屋产权人)与房屋归属供热公司(单位)签订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2)供热公司(单位)开具给教职工本人的采暖费收费正式发票(要求发票抬头为“首都师范大学”,发票内容标注交费人姓名、房屋地址和收费标准);
(3)教职工本人职务级别有变化的,须提供证明。
(二)采暖方式属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
1、首次办理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教职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教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2)《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3)教职工本人职务级别证明。
(4)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为配偶的,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非首次办理采暖费报销的教职工,须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2)教职工本人职务级别有变化的,须提供职级变化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
其中产权证、购房(租赁)合同、结婚证、职务级别证明另附复印件一份。
(三)因配偶去世转入我校办理采暖费报销的教职工,按首次报销采暖费要求提供材料,另附配偶死亡证明一份。
五、采暖费审核报销程序及时间
(一)教职工校内家属区自管的正式住房(包括承租或已购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采暖费,由学校统一向供暖单位缴纳。
(二)教职工校外住房的采暖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1、教职工本人或配偶与房屋归属供热公司(单位)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期交纳采暖费,并索要采暖收费正式发票;
2、教职工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报销材料,到房土处审核备案;
3、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房土处将核定的报销金额及相关材料统一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将核定的报销金额打入教职工本人工资(不计税)。
(三)个人冬季取暖煤火费补贴,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统计汇总,与房土处核对名单后,由财务处将个人取暖煤火费补贴打入教职工工资中(不计税)。
(四)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为采暖费审核报销的时间。
在此期间未提交报销材料的,视为放弃该年度采暖费的报销,原则上不再补办。
六、其它
(一)教职工应如实提供采暖费报销材料,凡弄虚作假骗取采暖费的,一经发现即责令全部退回。
(二)集中供热的几种不同供热方式,每平米采暖费报销的金额标准,按照北京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出台新的供热采暖政策,将随之进行调整。
(五)本办法由房土处负责解释。
2012年10月31日附件一:
教职工住房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对照表
附件二:
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配偶采暖费报销及补贴情况调查表教职工姓名:工作部门:
本表仅限以下情况的教职工填写:
1.从未报销过采暖费,首次办理采暖费报销的;
2.以前报销过采暖费,依据《教职工采暖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符合补差条件的;
3.以前报销过采暖费,申请换房报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