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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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2.09
•【文号】财税[2002]22号
•【施行日期】200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增值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
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2号2002年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妇联所属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国务院侨办华文教材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华文教材背面应印有“本书为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

二、《中国妇女》杂志和负责出版国务院侨办华文教材的出版社,必须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和应纳增值税,如不能单独核算,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的进项税如不能与其他征税货物的进项税分开,
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进项税=全部进项税×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全部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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