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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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社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背景
⼀、修订过程
1.研究回答三个问题:改什么、为何改、怎样改
2.必要性、定义、分类、门槛、代理体系、旅游合同、零负团费与经营模式、责任保险等⼋类问题的研究(⼯作、专家和研究⼩组)
3.必要性
⼆、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设定的重要制度、规范,与《旅⾏社管理条例》相⽐共⼗六个⽅⾯的重⼤变化
(⼀)明确旅⾏社及其业务定义,界定产品⽣产与代理的区别,为旅⾏社责任的划分提供依据(第⼆条):
1.招徕、组织、接待为特征,略去代理
2.旅⾏社是团队旅游服务产品的⽣产者,⽽⾮代理者,旅⾏社要对产品承担全部服务质量责任
旅⾏社的经营模式和特征
代订服务经营模式:旅⾏社根据旅游者的委托,代为完成旅游者要求的事项,如订票、订房等等的⼀种服务。
代订服务的特征:
第⼀,旅游者对被代理的服务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旅游者通过旅⾏社代订的服务产品,并不是旅⾏社的产品。
第三,在代订服务中,旅⾏社获得收⼊的⽅式是收取代理费(也可称为佣⾦)。
团队旅游(包价旅游)经营模式:旅⾏社根据市场需求,⾃⾏定制旅游线路,⾃主向其他服务提供商采购线路中涉及的⾏、游、住、⾷(有时可能再加上娱乐)产品,再追加⾃⾝直接提供的导游(或许还有信息)服务,组成⼀个全新的为旅⾏社所拥有的旅游产品,批量向社会公众销售。
团队旅游服务的特征:
第⼀,旅⾏社对团队旅游中的要素产品及⾃⼰提供的导游服务具有决定权。
第⼆,旅游者在旅⾏社购买的团队旅游服务,是旅⾏社⾃主⽣产的服务产品。
第三,团队旅游服务赢利的途径是产品的利润。
(⼆)取消旅⾏社分类、下放审批权(第七条、第九条):
1.旅⾏社设⽴审批
2.出境游业务审批
(三)引导旅⾏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充分发挥⾏业协会⾃律作⽤(第四条、第五条)
(四)降低旅⾏社市场准⼊门槛(第六条、第⼋条、第⼗三条、第⼗四条):
1.注册资本(第六条)
低限要求同为30万元,国内社维持不变,国际旅⾏社150万的要求、外资旅⾏社250万的要求极⼤降低
2.旅⾏社质量保证⾦(第⼗三条)
⾮出境社20万,出境社140万,对现有国内社增长⼀倍(通货膨胀因素),但其业务范围扩⼤了,对现有⾮出境国际社60万的要求、出境国际社160万的要求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3.申请出境业务条件降低(第⼋条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降低分社准⼊门槛(第⼗四条)
(1)取消接待10万⼈次条件;
(2)取消国际社、国内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15万;
(3)现有国际社增交30万保证⾦降为5万,国内社5万不变;
(4)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增存35万。
5.取消审批的弹性条款(《管理条例》第⼗⼀条)
旅*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三原则进⾏审核: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降低门槛的思考
多年来的旅⾏社业发展实践证明,(1)门槛不是决定企业素质重要或惟⼀的标准,门槛⾼低也不必然决定企业的优劣,关键是要遵守经营规则,⽽我们恰恰由于缺乏经营规则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才导致了⾏业的混乱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
(2)门槛⾼低不是企业做⼤做强的衡量尺度,市场是检验企业能否做⼤做强的衡量尺度;门槛设置⾼低是政府⾏为,企业只有在市场中发展,才能发展壮⼤。
(3)降低准⼊门槛是现代世界各国和政府⽴法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国家和政府⽴法的现实做法和发展趋势(《公司法》对企业的资本注册⾦数额降⾄3万元);(4)降低门槛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意见》的要求,是⼴开就业门路,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的途径,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
此外,与旅游业发达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旅⾏社数量及其服务⼈群的总量相⽐,我国现有旅⾏社数量并不多;(5)从旅游业发展趋势看,的潜在客源市场是农民,其⾃⾏出游能⼒差,应当有⾜够密度的旅⾏社提供⽅便服务;随着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出现了⼀批接待型的旅⾏社,对当地产业转型、解决“三农”问题、⽅便旅游者等都有积极作⽤,⽽这些旅⾏社经济实⼒相对较差;(6)从国际上看,旅游业发达国家更注重对中⼩旅⾏社企业的保护,防⽌⼤企业形成垄断。
(7)从法治社会的⾓度看,如果⼤幅度提⾼准⼊门槛,导致中⼩旅⾏社退出市场。
其退出市场是由于政府提⾼了门槛,⽽不是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依据《⾏政许可法》的规定,中⼩企业有权要求政府补偿。
(五)保证⾦制度及其动态管理机制(第⼗三条、第⼗七条、第⼗⼋条):
1.缴交⽅式转变专项账户、银⾏担保(第⼗三条)
2.利息完全归属企业(第⼗三条)
3.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第⼗七条、第⼗⼋条)
(六)⿎励旅⾏社络化发展(第⼗条、第⼗⼀条)
1.分社基本问题(第⼗条)
(1)⾮独⽴法⼈,可以母社名义在母社业务范围内经营招徕、组织、接待业务(不得超出),责任归母社承担
(2)全员劳动合同
(3)合同章处理
(4)全⼒监控风险(吊销许可证)
(5)设⽴阻⼒
2.分社设⽴及备案
(1)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要求同母社;
(2)分社名称要求;
(3)备案级别同⼯商登记;
(4)备案⽂件;
(5)《备案登记证明》。
3.服务点(门市部)基本问题(第⼗⼀条)
(1)⾮独⽴法⼈,可以母社名义在母社业务范围内(不得超出)招徕、收客,责任归母社承担;
(2)区域限制与市县互设;
(3)名称问题,建议为门市部;
(4)全员劳动合同;
(5)合同章处理;
(6)全⼒监控风险(吊销许可证)。
4.服务点(门市部)经营限制、设⽴条件及备案
(1)旅⾏社产品销售者,重点是不得组团、出团(争论);
(2)场所要求;
(3)名称、标牌要求;
(4)备案级别同⼯商登记;
(5)备案⽂件;
(6)《备案登记证明》。
(七)为建⽴
1.取消招徕委托限制
《管理条例》第⼗⼋条旅⾏社不得采⽤下列不正当⼿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四)委托⾮旅⾏社的单位和个⼈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2. 挤压⾮组团社(第三⼗六条、第五⼗五条第五项)
《条例》
第三⼗六条 旅⾏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的权利、义务。
第五⼗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社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3个⽉: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实施细则》
第三⼗四条旅⾏社需要将在旅游⽬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的地的旅⾏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旅⾏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的地接受委托的旅⾏社的名称、地址、联系⼈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3.业内委托的基本思路诉讼地选择
(⼋)适时履⾏WTO(第三章):
1.市场准⼊国民待遇
2.取消独资社和分社设⽴限制
3.提⾼紧迫感及外资社出境游的可能应对
(九)强化旅游合同及其履⾏(第⼆⼗⼋条、第⼆⼗九条第三⼗三条、第三⼗五条、第三⼗六条、第三⼗七条)
1.旅游合同必备条款并⾮都需为肯定(第⼆⼗⼋条)
2.旅⾏社的告知义务和条款争议(第⼆⼗九条)
3.严格履⾏合同(第三⼗三条)
4.补救措施的采取(第三⼗五条)
5.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第三⼗六条)
6.组团社与地接社责任归属(第三⼗七条)
7.组团社需强化对地接社的监控
8.合同构成问题固定内容与附件
(⼗)责任保险的改⾰(第三⼗⼋条)
1.保留强制与否的争论
2.保险责任范围的扩⼤
旅⾏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0326送审稿)
第四条旅⾏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员的⼈⾝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因旅⾏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发⽣意外事故旅⾏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仲裁裁决或者⼈民法院判决旅⾏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条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平和旅⾏社⾃⾝需要,由旅⾏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民币。
3.保费的全⾯上升
4.意外险的代理
(⼗⼀)严厉惩处承包、经营⾏为(第四⼗七条)
1.承包经营⾏为的性质⼀个经营权分解为多个
2.惩处依据充分,⼒度强⼤《⾏政许可法》具体化
(⼗⼆)重点打击零负团费经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权益(第⼆⼗七条、第三⼗七条、第⼆⼗四条、第四⼗三条)
1.强⼒转变企业扭曲的经营模式
2.先收费后服务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必须强化保护旅游者措施
(1)信息真实准确的要求;
(2)旅游者投诉权利;
(3)采购时选择供应商的要求;
(4)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对购物⾃费项⽬的拒绝权;
(5)禁⽌价格差异;
(6)转团要求;
(7)任何情况下不得甩团或以甩团相威胁;
(8)另见:第(九)部分强化旅游合同及其履⾏
(⼗三)保护导游⼈员、领队⼈员权益(第三⼗⼆条、第三⼗四条)
1.报酬权
2.拒绝权
3.⼈头费
4.责任保险
(⼗四)取消年检后的应对(第四⼗四条)
1.报送资料的内容
2.旅游部门保密义务
(⼗五)对所有违法⾏为均设定处罚,处罚⼒度明显加⼤(第六章)
1.对违法经营企业的惩处,就是对合法经营企业利益的保护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执法⽔平
(⼗六)保障旅⾏社合法权益
1.享有的专属经营权;
2.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注册资本、保证⾦、缴交形式、利息和动态管理);
3.明确企业间权利义务(组团社向地接社追偿机制、组团社必须向地接社⽀付接待费⽤);
4.⾮常情形下对旅*程作出调整的权利;
5.打击不法,保护合法。
6.厘清民事责任问题
三、⼏个具体问题
(⼀)配套规章、规范性⽂件、贯彻落实⼯作意见、⼯作⽅案会陆续公布、下发;
(⼆)质检所问题;
(三)临时导游问题;
(四)散客拼团问题;
(五)业务许可证年限问题;
(六)审批委托和处罚权是否⼀并委托问题;
(七)部门处罚依据不同,处罚⼒度掌握问题;
(⼋)对旅⾏社要求过严问题;
(九)个⼈犯错企业担责问题;
(⼗)复议增多问题;
(⼗⼀)处罚裁量权过⼤问题;
(⼗⼆)擅⾃变更合同nbsp;
(⼗三)港资社出境业务问题;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
(⼗五)旅游法和旅游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