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看护巡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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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看护巡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类土地(耕地、园地、草地、林地等)进行巡视看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土地看护巡视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巡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设立土地看护巡视管理机构,具体设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划并报批,机构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巡视计划、目标和工作方案;
(二)制定巡视工作方案,提出巡视意见建议;
(三)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分配、污染情况进行巡视监督;
(四)协调解决土地利用纠纷,保护耕地等基本农田地;
(五)开展土地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监测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巡视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及问题。

第五条各级政府设立巡视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巡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上级巡视计划,制定本地区的巡视计划及工作方案;
(二)指导、督促并检查巡视工作的开展;
(三)及时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巡视民间组织,由专职人员或志愿者组成,协助政府及专业机构开展巡视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巡视工作流程
第七条巡视工作分为定期巡视和专项巡视两类。

第八条定期巡视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本地区土地资源的生产利用情况进行巡视;
(二)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等进行巡视;
(三)对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隐患进行巡视;
(四)提出改进建议,并逐级上报。

第九条专项巡视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的土地资源进行重点巡视;
(二)对某一类别农地或耕地进行巡视;
(三)对某项农业开发项目的进展及问题进行巡视;
(四)提出专项调查报告,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四章巡视报告及监督
第十条巡视报告是巡视工作总结和成果的归档,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巡视情况的详细记录和分析;
(二)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三)改进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工作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巡视报告应及时报送上级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履行巡视职责的个人或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归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土地看护巡视管理制度内容,希望能够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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