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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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
声明:政策变化,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1、代债务人结售汇应满足下列条件:
(1)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
(2)银行从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若自用应由相关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扣收保证金等。
(3)不存在协助债务人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2、境外银行境内追索贷款等发生资产币种与回收币种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委托境内关联行按前述规定申请办理代债务人结汇。
1、银行作为债权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
2、若银行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3、银行违规行为履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或购汇)。
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属于银行自身应缴纳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属于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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