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邮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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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药品邮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邮寄管理,维护我县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药品包括《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医疗器械(下同),但国家另有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等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法所称的药品邮寄是指经过邮政网络处理和运输,将药品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等单位和个人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药品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邮寄药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禁邮寄假劣药品。
第六条需要冷处储存、阴凉处(凉暗处)储存的药品不能邮寄。
第七条县邮政局收寄药品,不能有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药品的寄件人邮寄药品,要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合法药品零售企业出具的药品购买票据或医
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药品邮寄手续。
第九条县邮政局营业人员在收寄药品时,应当查验邮寄人的身份证原件、邮寄药品购买票据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认真填写《XXX药品收寄情况登记表》后办理收寄手续。
没有邮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收寄药品。
第十条县邮政局营业人员在收寄过程中,发现交寄药品为假劣药品或疑为假劣药品时,应立即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县邮政部门建立《XXX药品收寄情况登记表》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邮政营业机构应配合寄件单位查询邮件在途情况.
第十三条县邮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药品在邮寄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县邮政营局收到我县辖区外的药品邮件,怀疑其是假劣药品、或怀疑其来自非法单位、或怀疑其寄往非法单位的,邮政营业人员应立即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