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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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作者:杨文明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13期
摘要: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最初的企业管理学概念发展成了涵盖法学、社会工程学等诸多领域的社会工程。

本文通过AHP分析,得到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两个主要痛点、一个核心问题、四个解决方案。

本文认为,其一是对国有企业内部进行全面改革,让国有企业拥有与其他企业完全一致的企业架构,其二是对其监管单位(含国资委)进行充分改革,通过优化法律规制体系,疏通依法维权通道,让国有企业的外部环境得到与其他企业对等的环境支持。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法人社会责任法人权利
我国国有企业概念在西汉年间由桓宽所著《盐铁论》提出,在东汉末年特别是新朝达到第一个高潮。

三国两晋之后,从陶瓷业、盐业、矿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军工业等领域,历朝历代一直保持着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

1956年我国完成三大社会主义改造后,我国经历了长达近30年的全面计划经济时代,使得我国的国有企业形成了国家经济的主体。

而1978年我国施行全面改革开放,2017年我国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全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求推动下,此两件大事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推到历史前台。

一、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理论依据及现状
国有企业法人的本质是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本文通过AHP分析,国有企业法人分为法人责任、法人权利、法人认同、法人结构四个元素。

其中法人责任、法人权利属于世界观范畴,法人认同属于认识论范畴,法人结构属于方法论范畴,即改变国有企业法人的责任、权利、认同现状,必须从基于方法论的法人结构入手进行改革。

二、法人认同下的国有企业法人问题
(一)法人责任问题。

根据企业责任模型,任何企业法人都需要承担对全社会的责任,即对股东、债权人、客户、员工、供应商的责任。

但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因为自身定位问题,相比较将自己看做企业,更愿意将自己看做职能部门。

诸多国有企业以“XX局”或者“XX处”作为机构名称,企业管理人员业多以“局长”“处长”“科长”称呼。

分析新闻面信息,中国电信、中国石化、中国铁路等国有企业,都曾多次出现过因为“企业政策”侵犯客户或者员工利益的事件。


以,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中为促进国有企业充分旅行法人责任,必须首先改变国有企业的自我认知。

(二)法人权利问题。

前文分析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赋予国有企业法人独立且平等的人权。

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有企业无需承担比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混改企业更多的责任。

国有企业的生存权、话语权、财务权、财务权、人事权也受到国家法律层面的全面保护。

因为在全面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承担了诸多行政管理职能,直至今天,国有企业的主管单位和国资委等主要控股方,仍不可避免地使用行政手段对国有企业的运营、公共关系、人事调整等法人权利方面进行干涉。

即当前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工作面临国有企业可能不能完整履行法人责任的同时,其自身的法人权利也时刻面临挑战。

(三)法人认同问题。

本章分析中,国有企业面临的法人责任问题和法人权利问题的根源均来自法人认同问题。

一方面国有企业内部,包括管理层、员工等角色无法显著区分国有企业与行政部门的显著区别,一方面国有企业外部,包括主管部门、投资人、客户、供应商等角色无法显著区分国有企业与行政部门的显著区别。

从认识论角度分析,国有企业的本质是企业,国有企业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这一认知较容易进行纠正。

但目前国有企业处于一种社会公共认同的社会环境下,改变“国有企业具有特异性”社会公共认同是当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核心问题。

三、企业法人治理核心策略分析
(一)整体治理策略。

目前,我国基本完成了对规模以上国有企业的企业治理改革,比如中国邮政局的企业职能剥离形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水利局的企业职能剥离形成“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的矿务局、烟草局等部门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其企业职能均已经按照企业模式进行运营。

而这些企业的主要股东国家国资委及其各省市级的分支机构也开始构建国家及地方的投资建设公司,但这一进程相对较为滞后。

即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当前的核心工作是将所有政府部门的企业职能进行充分剥离并筹备筹建相关的企业机构。

分析国家层面和各级政府的“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预计十三五期间大部分企业化改制工作均会启动,十四五期间这一进程将基本达成预期目标。

(二)人事治理策略。

与快速推进的政府职能企业化改制进程对比,国有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架构的改革相对滞后。

部分国有企业构建后,包括部分早期形成的国有企业,其管理人员采用的职务体系依然保持了局长、处长、科长、队长等政府部门的职务体系,这一职务体系与一般企业的总监、经理、专员、助理的职务体系有显著的差异性。

因为存在这些内部管理体系的问题,企业的自我认同和外部认同难以快速实现有效变革,这就造成了前文分析中国有企业面临的法人认同问题。

所以,国有企业必须进行充分的人事治理改革,才可以对这一现状进行有效扭转。

(三)法务治理策略。

从法律层面上,包括国资委在内,所有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无权直接干涉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财务收支、红利分配等法人权利。

国有企业管理层出现违反党纪或者法律的行为时,必须通过司法手段完成对其起诉过程并按照法院判决结果执行。

国资委等投资单位计提企业利润时,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公司收益进行分配。

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应依法披露的,按照依法披露流程进行披露,依法无需披露的,国有企业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权利。

国有企业有权依法保障自身权利,且有权依法对侵害自身权利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对有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参与的国有企业及上市国有企业来说,这些权利尤为重要。

(四)行政治理策略。

当前,大部分国有企业中设立了党委、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人民社团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应机构,给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本带来了一定压力,“党政工团妇”形成的传统国有企业管理架构与“三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架构之间形成了管理体系冲突。

事实上,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包括承担设立在公司内部人民社团和政府机构管理成本的责任,更不包括接受这些机构干涉企业运营过程的责任。

在后续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中,设立在企业内部的人民社团等机构,其管理成本应由其上级单位承担,其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业应根据这些机构参与人员是否位列企业管理班子的现状决定实际参与自然人的权利,而非这些机构法人的权利。

四、总结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国有企业无法完整履行法人责任且其法人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其根本原因来自法人认同(含自我认同和公共认同)。

解决这一问题的策略有两个切入点,其一是对国有企业内部进行全面改革,让国有企业拥有与其他企业完全一致的企业架构,其二是对其监管单位(含国资委)进行充分改革,通過优化法律规制体系,疏通依法维权通道,让国有企业的外部环境得到与其他企业对等的环境支持。

本文认为,最晚到十四五期间,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就可以得到充分优化。

参考文献
[1] 杨在超. 关于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思考[J]. 中国市场,2019,(18):155-156.
[2] 游咏. 谈国有企业改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J]. 法制与社会,2019,(11):157-158.
[3] 周其慧,宋心雷. 国有企业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法人治理结构探究[J]. 管理观察,2019,(10):21-22.
[4] 谢可钦.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存问题及比较法学上的启示[J]. 现代国企研究,2018,(2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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