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板封闭箱(木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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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板封闭箱(木箱)技术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协胶合板封闭箱(木箱)的相关要求,以便进行统一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外购包装胶合板封闭箱(木箱),可作为包装设计、检验要求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GB/T 349 一般用途圆钢钉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7284-1998 框架木箱
3. 包装技术要求
3.1 类型:厂内出口包装所用的木箱结构均为胶合板封闭箱。

3.2 基本要求
3.2.1 外观要求:整体美观、胶合板封闭箱(木箱)外观面应无明显缺陷。

若有要求木箱外侧所印字迹
应该清晰并且有轻放标识。

3.2.2 基本功能要求:在合理吊装和运输的过程中,胶合板封闭箱(木箱)应该保证不开裂、不破碎,
应能保证内部产品的完好无损,产品外表面无碰伤、损伤。

3.2.3 板材要求:一组单板通常按相邻层木纹方向互相垂直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其表板和内层板对称
地配置在中心层或板芯的两侧,对称层和同一层的单板应是同一树种、同一厚度,同一个箱子需选用无明显色差的材料(判定依据依照双方签订的限样/板为准)。

3.2.4 含水率要求:木材要求干燥(含水率控制在8%-12%,选用误差不大于±2%的含水率测试仪测量。

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3.2.5 木材体积要求:木材在扣除各种缺陷后,各构件应保证其尺寸和所要求尺寸一致。

3.2.6 不允许的缺陷如下:
3.2.6-1 胶合板木方有脱(树)皮。

3.2.6-2 胶合板木方上有 20mm以上的节孔、虫眼、死节、漏节等缺陷(已修补者除外)。

3.2.6-3 有超过宽度或长度方向长度 1/5 以上尺寸裂纹及腐朽、变形等缺陷(已修补者除外)。

3.3 尺寸偏差要求:
木构件宽度与厚度的尺寸偏差按下表的规定控制/(参考GB 1349-78标准)。

板构件宽度与厚度的尺寸偏差
⑵长度公差:正偏差+8mm,负偏差不许有。

4. 说明
4.1-1 应选用质量比较好的胶合板。

4.1-2 胶合板不应有明显影响外观的鼓泡、开胶起皮和翘曲等问题。

4.2 胶合板封闭箱(木箱)尺寸的表示方法
胶合板封闭箱(木箱)的尺寸用内尺寸或外尺寸表示,其中对内尺寸(内腔)的规定如下,外尺寸可根据内尺寸和木箱的结构进行推算。

长:两端面(立柱)内面之间的距离;
宽:两侧面(立柱)内面之间的距离;
高:顶盖与底面内面之间的距离。

4.3 间隙
一般情况下,胶合板封闭箱(木箱)长度和宽度内尺寸应分别保证与被包装产品最大长度和宽度尺寸单侧50±8 mm以上间隙,高度内尺寸应保证比被包装产品最大高度尺寸大50±8 mm。

5. 尺寸
胶合板封闭箱(木箱)各构件尺寸
(单位:mm)
6. 钉钢钉和螺栓的使用方法
6.1 钉钢钉的使用方法
6.1-1 钉钢钉一般从薄材往厚材上钉,并将钢钉长度的2/3以上钉进较厚的构件中。

6.1-2 不得突出钉帽、钉尖或将钉帽钉得过深。

6.1-3 在木板的材端附近钉钢钉时,钢钉与材端的距离一般不小于板厚;而在木板的材边附近钉钢钉
时,钢钉与材边的距离一般不小于板厚的1/2。

6.1-4 从箱板往框架构件钉钢钉时,钉长一般为板厚的3 ~3.5 倍,若构件的厚度为箱板厚度的2 倍
以下,则突出的钉尖必须打弯。

6.1-5 每个钉箱部位至少钉三个钢钉,呈“△”形钉牢,不准漏钉、鼓钉,箱底三条垫角与板盖之间至
少钉三个钢钉以上。

6.2 螺栓的使用方法
6.2-1 螺栓、螺母和木螺钉均必须配用垫圈。

6.2-2 拧紧螺母后,螺栓要突出螺母,并用适当方法防止螺母松动。

6.2-3 在垫角下面的螺栓头必须沉入构件内。

7. 钢带和包棱角铁的使用方法
7.1 钢带的使用方法
7.1-1 当不用箱档加固时,可用钢带加固,钢带的间隙在600mm以内;对于胶合板厚度在10mm以下且长、
宽均在600mm以内的胶合板封闭箱,钢带的间隙在450mm以内,两端钢带距箱子端部的距离应在箱长的六分之一以内,但不应超过150mm。

7.1-2 当采用箱档加固时,应在箱档与箱档之间装设钢带,但当箱档与箱档之间的距离小于(厚度在 10mm以下且长、宽均在600mm以内的胶合板封闭箱)规定间隔值的70%时,也可不装设钢带。

7.1-3 钢带应牢固地捆扎在封闭箱上,可用捆扎机紧固,或将钢带两端搭接后用钢钉钉在封闭箱上,
钢带的尺寸按如下表规定(原则上钢带允许偏厚/宽)。

7.2 包棱角铁的使用方法
7.2-1 根据内装物的运输质量以及胶合板封闭箱的品质综合评定是否包棱角铁,一般原则下胶合板封闭
箱的侧面与底面和侧面与顶面箱档之间应用包棱角铁加固,其尺寸按如下表规定。

7.3 其他加固方式,当内装物质量较轻,而且胶合板封闭箱体积较小时,也可以用塑料打包带捆扎。

8. 评价
8.1 尺寸的测定:用分度值为 1mm 的钢直尺或盒尺测量,精确至 1mm。

8.2 外观检验:在日光或灯光下,目测检验。

8.3 检验规则
8.3-1 外观应干净美观,无明显缺陷。

8.3-2 整体应没有明显的强度不足问题。

8.3-3 各箱面两条对角线之差不大于对角线长度的 0.5﹪。

8.3-4 各框架构件应横平竖直,结合处的缝隙及侧端面联结处的缝隙应均匀,并不大于4 mm。

8.3-5 各框架构件应没有脱(树)皮,没有超过允许范围的虫眼、裂纹、腐朽、变形、钝棱等缺陷。

8.3-6 胶合板封闭箱结构,规格尺寸、体积及所用的材质应满足要求。

8.3-7 钢钉和螺栓、钢带和包棱角铁的使用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9. 注
胶合板封闭箱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客户特别指定的要求;
若客户指定之要求与本标准有不同之处,则严格按客户的要求为准;
申购的胶合板封闭箱(木箱)有图纸或样件,依图样为准,若不明之处可参考本规范;胶合板封闭箱(木箱)技术标准未作规定内容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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