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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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8-10T08:38:15.613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4期作者:毛川荣
[导读] 才能探索法制背后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制与人类社会发展变迁之间的相互作用。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省成都市 610064
摘要:中国古代法制思想传承千年,封建法制是否有值得现代法制借鉴的地方?行之有效反腐败的出路、德治与法制的契合点在哪里?作者试图从前人的经验中获取宝贵经验。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制;现代法治;法制史
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各个阶段
国家和法不是一直都有的,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先有国家还是先有法?答案是两个,如果法的意义是“法律”,那么法是后于国家产生,如果法的意义是“社会规范”,那么国家后于法产生。
对法制历史的研究,才能探索法制背后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制与人类社会发展变迁之间的相互作用。
(一)奴隶社会。
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形成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社会规范。
夏、商、周形成了奴隶社会法制。
特点是刑法为主体,出现了罪名、刑、适用原则,特别是五刑,用残酷的手段残害人体,处刑手段并不规范。
利用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能力较弱,假借鬼神之力,将权利与神力、迷行结合起来,统治奴隶和平民。
奴隶制法并不对社会公布,奴隶和平民并不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如何处刑,奴隶主随心所欲实施刑罚,造成恐怖。
夏、商时期思想“君权神授”,法律在君王之下,在众人之上,完全不平等。
西周增加了“德治”思想、并确定“明德慎行”。
(二)封建社会。
随着封建社会各个阶段经济基础发生改变,法律发生相应变革,保护私有财产的成文法开始出现。
同时因为战争、资源有限性,封建法制体现出集权性、突出君主权威性、礼法合一,并有宗法统治的特点。
1.春秋时期郑国将成文法铸在金属器皿上,向国人公布,法律的秘密状态得以被打破。
郑国铸刑书,法律第一次不在神秘,而是公之于众,成文法第一次在历史上被公布,在中国法律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同一时期,我国古代法制已经开始产生针对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察活动,古代的监察制度开始萌芽。
2.秦国商鞅变法,法律种类繁多,法律内容、司法机构、诉讼制度逐渐形成。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一是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二是区分是否存在犯罪意识,三是区分故意和过失,四是并罪量刑,五是共犯将加重处罚,六是如果有自首那么将减刑,但是自首不彻底的,仍然不能作为自首,七是诬告的将被处刑。
审判程序秦朝的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查的方法和手段有:首先听取当事人的口供;根据口供提出质疑;不一致的,不认罪受罚的,使用刑讯。
3.汉朝改变了刑罚严苛程度,从野蛮走向了文明进步,完善了审判制度。
并且受儒家文化影响,重视犯罪行为的动机,开始注意到主观意识。
4.三国两晋时期刑罚日趋完善,出现了免刑和减刑。
诉讼制度增加“登闻鼓”,击鼓者可以直接向最高权力诉冤。
5.隋唐时期立法丰富,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相当完备,并注重法律原则和理论根据。
唐朝总结以往行政立法的经验,制定了行政法律规范,使得我国古代法制发展到了新阶段。
6.宋、元、明、清时期,法制走向极端专制。
宋朝首次刊发了封建法典,司法权更加集中、刑罚变得严酷,元朝法律没有明显进步,明朝法律更加严苛。
清朝时期我国产生了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行政法规。
晚晴时期产生了《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二、对现代法治在现代法治中的体现:
(一)西周明德慎罚是我国法制的基本思想。
明德慎罚就是刑罚适中,无罪的不乱罚,无辜的不乱杀,在现代法治中的体现有“德治理念”、“德法兼顾”、“重视公民道德教育”、注重官吏本身素质等。
(二)春秋时期古代成文法的出现,使得国家机关能够依照程序制定和颁布条文,出现了规范性法律文件,与现代法律相似。
我国现在使用的大部分法律为成文法。
法律公布的行为在现代法律中的体现是,制定的法律,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了公布,法律才会正式生效。
(三)秦代法律内容的扩张对现代法治的影响在于用制度全面规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秦法律制度主体还是刑法,但民事、诉讼、经济、行政等各个部门法律开始丰富起来。
刑法作为主体部分,种类繁多、刑罚严酷。
(四)汉朝时期主张德主刑辅,儒家思想对法制有很大影响,社会相对稳定。
是现代法治德治和法制结合的雏形。
(五)唐代自首原则至今仍有借鉴价值,有自首情节的可减免刑罚,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返还等;唐代两个罪被同时审理的,以重罪处刑,与现代“重罪吸收轻罪”相一致,同时体现了是“数罪并罚”原则;诉讼制度对现代法治的影响有严格逮捕法定程序;规定上诉、复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等。
(六)清代刑事法律有着明显的封建社会末期的特点,严刑峻法且统治高压,维护满族贵族,扼制经济发展,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法制管控。
三、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通过粗略的对比,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制和现代法治的联系及影响。
我国现代法治大多是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条和制度,但看似完美的制度在我国却出现了水土不服,这与我国的历史发展实际相关。
比如死刑,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死刑已经被废止,我国为什么还存在死刑制度?这与我国长久以来“一命抵命”的观念有关。
又如国外法官法律应用十分广泛,人们走入法庭十分常见,为何我国通过司法审判仍相对少见,普通百姓不到万不得已,并不愿意将问题诉诸法律,这与我国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有着不可磨灭的关联。
(一)中国古代法制是经验,是现代法治学习前人智慧的宝库。
数千年来,中华大地是法制唯一薪火相传的地方,保持着连续性。
德治和法制并存,构成了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
数千年的积淀,把传统法制发展为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理论深厚的法律体系。
(二)作为上层建筑,法制始终与不同时期的经济基础相适应。
从各个时期的法制可以看出,往往社会稳定,人民生活相对富足的朝代,法制相对宽松,而社会动荡,百姓生活水平难以保障时,必然出现严酷的法制。
表现出统治阶级努力控制各个阶层的决心。
(三)几千年的封建法制始终未能打破“神权至少”、“皇权至上”的桎梏。
《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首次尝试宪治而非人治,但实际内容却极力维护封建统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也就是说,我国古代法制从来没有产生现代法治人人平等的思想,君权永远凌驾法律之上,是从头至尾的“人治”,是现代法治的反面。
(四)古代法制进程中,刑法始终占据着主体地位,但谦抑性思想的深化对现代法治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法的谦抑性是指以最小或者不用刑法,以获取最大法律效益。
中国古代礼刑并用体现了法制治理的较高水平,启发研究社会问题引起的犯罪问题,使人们思考现代与犯罪治理之间的关系。
(五)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制中影响巨大。
儒家思想包含具有儒家思想的法制体系。
礼法结合就是儒家思想渗透进法制体系的具体体现。
重视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在法治中融合道德理念的支撑,使得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既是现代法治的进步。
(六)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悠久。
在依法治官和依法监察方面,我国古代法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对我国现代法治有十分明显的借鉴作用。
2018年,我国为全面推进现代化的依法治国,推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部法律是我国实现国家监察的重要利器,也是国家下决定深入反腐败的重要利器。
(七)宗族化的古代法制特点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现代法治更注重顺应人性,而家国情怀是我国特有的,与历史上的宗法传承不无关系。
我国注重小家和国家的关系,亲情观念浓厚,现代法治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土壤离不开人们的强烈的家庭伦理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