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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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一、学分授予有8种:
①国家级.
②市级.
③区县级.
④单位.
⑤专项备案.
⑥教育基地.
⑦医疗卫生单位组织.
⑧自学等.
二、2类学分有不同:
Ⅰ类学分:①国家级.②市级.③单位组织的;
Ⅱ类学分:①区县级.②单位自管.③自学;
三、学分授予办法:
⑴.初级职称的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
低于25学分.其中,Ⅰ、Ⅱ类学分可以互相替代.
⑵.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
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2类学分所占比例又根
据医院的级别分为:
①.三级医院:10分(Ⅰ),15分(Ⅱ);
②.二级医院: 7分(Ⅰ),18分(Ⅱ);
③.一级医院: 5分(Ⅰ),20分(Ⅱ);
四、Ⅱ类学分的计算方法:
①单位自管项目,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②自学,应有学习计划,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
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千字可授予1学分。

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③现代远程继医教:城八区不超过6学分。

五、学分登记:
市级学分用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

IC卡由本人保存;《市卫技人员继医教学分登记册》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被IC卡取代。

《国家级继医教学分证书》登记学分、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可授予25学分。

学分每年由单位管理、审验、认定。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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