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边坡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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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边坡勘察报告
采石场边坡勘察报告「篇一」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型露天采石场
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从根本上改变小型露天采石场多、小、乱、差和事故多发的现状,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秩序,推进我区采石场规模化、机械化建设,提升安全基础,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小型露天采石场是指生产规模为小型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其开采矿种主要为水泥和建筑用砂石,包括水泥用石灰岩和建筑石料用灰岩、花岗岩、白云岩、大理岩、辉绿岩、安山岩、砂岩、闪长岩、凝灰岩等矿种。
一、工作目标
(一)控制小型露天采石场总量,全区各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矿山数量必须符合广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控制的矿山数量指标。
(二)提高小型露天采石场规模,从2016年起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0万吨/年以上;目前合法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生产规模需提高至10万吨/年以上。
(三)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到2017年底,全区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2014年平均数下降30%以上。
(四)建设绿色和谐矿山,到2017年,新建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达到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的条件;到2020年,已建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按照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基本条件进行规范管理。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权设置条件。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以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取得采矿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整合重组,逾期未完成整改或重组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1.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生产能力小于10万吨/年的;
2.矿区范围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以及海岸线的可视范围内,经论证矿山开采对道路安全、地质环境有影响的;
3.办理采矿权登记之前,安全监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中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设计内容审查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并明确审查不予通过的:以坡角较陡的自然山脊为采矿边界或划定的矿界范围过小等,不能满足修路上顶、超前剥离要求,不能实现分台阶开采和安全开采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开采主体开采同一独立山头,矿山开采相互有安全影响的;
4.矿山开采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且未能妥善解决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的。
(二)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条件。
属于下列情形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部门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取得合法证照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采石场与周边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未遵循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以及台阶(层)高度不符合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的;
3.未实现修路上顶、未超前剥离4m以上的;
4.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强化爆破作业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依法申办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也可选择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服务,鼓励使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切实提升爆破技术和爆破安全管理水平。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应不予审批民爆物品:
1.小型露天采石场证照不全或失效的;
2.新建、改建、扩建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整改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
3.未编制矿山爆破作业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书的;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产并函告公安机关的,可按整改工作量适量供给民爆物品。
三、落实相关责任
(一)小型露天采石企业。
对照本意见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
严格按照设计或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明确整改各阶段责任人员、内容、资金、时限、措施。
(二)县级人民政府。
切实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本县(市、区)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牵头单位及责任人,整顿关闭方法、措施、数量等内容,并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实施关闭。
(三)安全监管部门。
严把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关,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安全准入条件的,不予安全许可;在安全许可审批中发现采矿权设置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要及时函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强化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在安全许可审批中发现对本意见“主要措施”
(二)所列情形的经整改仍不合格或经整合整治验收合格后再次出现破坏分层分台阶开采,或上顶公路、台阶高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直接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函告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民爆物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国土资源部门。
在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权设置,列入整合整治范畴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如整合后矿区范围涉及原矿区周边或深部的空白区域的,必须符合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采矿权设置存在本意见“主要措施”
(一)中所列情形给予纠正。
对因采矿权设置问题(安全距离不足、以自然山脊为界开采或划定的矿界范围过小等)影响安全生产,被列入需整合整治范畴的现有小型露天采石场,责令矿山停止开采,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整合,完成整合并取得新的采矿证后方可开采,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公安部门。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情节严重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六)安全中介机构。
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中介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和检测检验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和检测检验结果要承担在一个评价、检测检验周期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为监管部门严格把好安全准入关及现场关。
对不具备本意见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得出具结论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检测检验报告。
发现所提供技术服务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对本单位2012年以来进行安全评价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现状评价回访服务,并将回访结果书面报自治区、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
(七)开采设计单位。
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对本意见中已明确的5种采矿权准入设置条件的矿山不得编制开采设计文书。
初步设计及整改方案设计内容应明确服务年限内开采范围、开采顺序及矿山开拓公路布置、台阶参数、首采台阶及各台阶标高、基建工程量(修路、剥离、削顶等工程量)等内容及附图。
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监管和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切实加强采石场的安全监管。
对不按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审批民用爆炸物品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对证照齐全采石场的现场生产安全监管,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不按设计分台阶或分层规范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应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
依法履职,存在失职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县级人民政府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工信、林业、环保、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严格执法,积极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完成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任务。
(二)对于被列为整合整治范围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按照“先停产、后整合”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民爆物品,由矿山企业自行确定整合主体,整合主体必须符合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列入整合的采石场按照采矿权转让、变更的有关规定将采矿权变更到新的整合主体名下,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当地政府将合法采石场列为关闭对象的,要明确对关闭矿山的补偿措施,以保障矿山企业的合法投资权益,同时要明确已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处置方式,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
(三)各市要将辖区内各县(市、区)批准后的露天采石场布局规划和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及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联合排查各个采石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汇总,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分别报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公安厅备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全面督查,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开展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
自治区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将分别对各地开展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采石场边坡勘察报告「篇二」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
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条件简陋,安全保障条件差,事故多发,绝大多数开采设计不具有可操作性,开采方法落后。
大部分采石场仍然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的非正规开采方法,装备水平低,多数采用手工作业方式;管理方式落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素质低,没有基本的安全健康保护措施,存在着种种弊端和严重的安全隐患。
一、采石场主要事故类型及原因
1、物体打击。
采石场在爆破作业后不及时对采面上的浮石、险石进行彻底清理,采面上的浮石、险石滚落、坠落击中伤人事故屡屡发生。
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一味追求生产进度,或受技术水平的限制及工作疏忽大意等原因,使采面清理不及时、不彻底,仍残留浮石、险石,一旦落下击中采面下作业人员,造成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2、坍塌。
采石场经营者为了提高产量,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采用一面墙的开采方式,利用凿岩爆破先掏空下部,以使处于上部的岩面悬空,失去支撑而自由塌落。
掏底开采不能将上方岩面全部崩落,会在工作面上形成较大的悬石或伞檐等重大事故隐患,上部岩体受雨水侵蚀和频繁爆破震动的影响,致使岩体坍塌可能酿成重大伤亡事故。
3、高处坠落。
部分采石场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作业,在凿石、爆破、清理岩面等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从而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部分采石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爆破伤害。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但不少采石场为了减少凿岩量,还能获得更多的产量,仍然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
而且为了节省爆破器材用量,采用过短导火索;扩炮时缩短扩炮时间,药包和孔壁发生摩擦撞击、孔内温度过高等原因而早爆酿成事故。
另外,扩壶爆破大块率高,许多崩落下来的岩石尺寸过大,必须进行二次爆破,如果爆破作业人员不规范操作,往往产生大量的飞石,造成更多爆破事故的发生。
二、采石场安全开采的对策及措施
(一)安全生产对策及措施
1、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生产。
采石场在开采前,必须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开采方案,并严格按照开采方案生产,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采用台阶式开采,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2、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小,地形条件千差万别,采石场应根据自身实际采用轻型潜孔钻中深孔爆破简易台阶开采,爆破采用中深孔微差爆破技术。
这种开采方法稳定可靠,综合效益高,爆破后多为碎石,且坡面角符合要求,安全性能好,震动波小,飞石少,效率高,作业人员劳动强度低,一般不用二次爆破,节约成本,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对那些确因生产规模、地形条件和开采矿种等因素限制既无法实施正规化台阶分层开采,也不能采用轻型潜孔钻中深孔爆破简易台阶开采技术的采石场,则可以采用浅孔排炮安全小平台开采技术。
采石场要立足安全生产的长远发展目标,加快淘汰扩壶爆破和掏底开采,注重安全经费的有效投入,引进科学先进的开采技术,选用合适的穿孔设备完善和优化爆破工艺,改进铲装运输方法,促进采石场科学化、规范化开采技术方法的实施。
3、提高机械装备水平。
大多数小型采石场机械装备水平低,采用手工方式,采面下作业人员较为集中,一旦危险出现,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
采石场应提高机械化程度,减少人工作业工序,采用机械运输和装载,提高生产效率和产量,改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4、加强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大多数采石场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却缺少全面的劳动保护措施,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多年不年检、不更换,早已失去了保护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作用。
采石场经营者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防噪耳塞、防尘面罩、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设立和加强机械、电器等方面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减少和降低事故发生时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二)安全管理对策及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大部分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方式落后,缺乏安全管理人员。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采石场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采石场采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管理。
2、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石场经营者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强化落实实施,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点和岗位,严格监督检查,奖优罚劣,杜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所导致的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3、加强培训和教育。
加强培训和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的有效手段。
采石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持证进行安全管理;采石场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如爆破员、机动车辆驾驶员、电工、焊工等也要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作业。
另外,采石场负责人要根据生产进度、新设备的使用、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等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对新从业人员和换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教育。
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和教育,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
4、注重有效的安全投入。
采石场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不注重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加之从业人员以农民工居多,安全意识不强、素质不高,忽视对自身安全采取应有的保障,从而埋下事故隐患。
有效的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采石场经营者必须依法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进行相应的资金投入,在培训教育、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标志、隐患治理、工伤保险、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更新、新工艺、新方法等方面科学、合理地注入有效的安全生产经费。
只有满足了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条件,才能确保安全,为经营者创造出更多、更大的经济效益。
5、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采石场要制定出内容详细、完备、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事故模拟演练,教会从业人员掌握自救互助常识,一旦事故发生,从业人员面对险情能够处险不乱,从容不迫地采取正确的自救、互救措施,正确拨
打救助电话,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尽最大的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完善,并经常实施演练,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综合素质,增强事故防范能力,为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从人员素质上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小结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除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低、违章操作等以外,主要原因是采石场经营者违章指挥,仍然采用“一面墙”不分台阶扩壶爆破崩落的开采方式,这是造成露天采石场安全条件差,事故多发原因的本质所在。
另外,采石场机械化装备水平低,采面下作业人员密集,矿山层层转包,掠夺性开采等也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采石场经营者在取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按正规开采设计方案生产,合理、有效的投入安全资金,逐步使生产现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要以保护和尊重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为己任,坚决杜绝和抵制违规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冒险蛮干等现象,逐步建立起采石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既能在经济利益方面取得长足可观的经济效益,又能在安全生产方面确保长期稳定的生产安全,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双利双赢的目的。
秋季是露天采石场的生产旺季,业主受利益的驱动,往往重生产进度,轻生产安全。
又因降水多、气温高、职工易疲劳等原因,也是各类不安全因素多发期。
笔者在多年的安全监管中发现,只要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贯彻实施《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进行作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苗头就能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安全生产。
下面谈几点粗浅看法,也许对企业有些帮助。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还应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三、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从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要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进行开采。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进行开采,防止随意盲目开采,开采应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开采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符合规程要求。
五、要加强采场的现场安全管理
1、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
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2、严禁任。
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乘凉、休息和停留。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
3、边坡设专人定期维护,及时清理疏松岩石。
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剥离工作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机械和人员坠落事故的发生。
4、要加强对运输道路的维护保养,危险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增强对安全驾驶和行车安全重要性的认识,防止因思想麻痹、违章驾驶、管理不善和车辆带病运行造成车辆伤害事故。
5、应当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六、要有完善的防排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