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岗位操作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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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建立混合岗位标准操作规程,规范混合岗位操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车间液体、固体混合岗位。
3 职责
3.1操作人员严格按此操作法要求进行操作。
3.2质监负责监督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按此操作法的要求规范操作和指导。
3.3车间主任负责抽查本操作法的执行情况。
4 内容
4.1生产前准备阶段
4.1.1复核清场情况
4.1.1.1检查生产场地是否有上一批生产遗留的物料。
4.1.1.2检查混合间门窗、天花板、墙壁、地面、光管等,确认已清洁干净、无浮尘,应光洁明亮。
4.1.1.3依次检查生产所用混合器机身,机内等确认已清洁干净,无粉尘、粉渍或油渍和异味等。
4.1.1.4检查确认无上一批生产记录及与本批生产无关的文件等。
4.1.1.5仔细阅读生产作业指令,了解待混合物料的名称、规格、批号、批量、工艺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4.1.1.6填写好操作间外的生产状态标识。
4.1.2生产环境检查。
4.1.2.1检查混合间进风口及回风口,观察有无异常。
4.1.2.2读出混合间的温湿度,确定温度及相对湿度是否符合要求。
4.1.2.3如上述各项中任何一项未达到要求,则不能进入下一程序。
4.1.3设备的准备。
4.1.3.1检查固体混合器及力臂运转范围是否有异物阻碍,有则移开。
4.1.3.2开启混合器(液体混合罐搅拌器)试运行3分钟,运行正常后才开始下一步操作。
4.1.3.3检查电子秤是否处于计量检定的有效期,并校正零点。
4.1.4车间质监检查。
质监检查合格后操作者方可进行混合操作。
4.1.5领料
4.1.
5.1操作人员向中间站领取待混合物料,确认洁净无污染,领取时核对品名、批号、数量等。
4.1.
5.2根据批量的总数到内包材暂存间领取生产所需的聚乙烯胶袋、纸板桶(或周转容器)。
到洁净容器具存放间领取勺子等工具。
4.2生产过程阶段
4.2.1固体类产品混合
先确认混合器底部阀门已经关闭,再将待混合物料按生产要求加入混合器内,一般控制每次混合物料的体积在混合器体积的三分之二以内(FZH-2000方锥混合器一般在840kg以内,FZH-1000方锥混合器一般在420kg以内),放好进料口的垫圈,关闭混合器盖。
启动混合器,方锥混合器混合频率为30Hz,按生产指令规定的混合时间混合,一般混合时间为20-30min。
混合时间到后,点动使底部阀门垂直朝下,用衬有聚乙烯胶袋的纸板桶盛接,放料过程避免粉尘飞扬,可以用聚乙烯胶袋与下料口连接,每次放料后轻敲混合器两端,使不黏附。
如此往复,直至混合完全。
若批量较大,则按照生产指令交叉混合以保持批的均一性。
操作过程中动作应轻缓,以避免产生粉尘。
标识已混合产品,待质监确认后流入下工序。
4.2.2液体类产品混合
先确认混合罐底部出料阀门已经关闭,打开上部进料阀门,将待混合物料按照生产要求输入到混合罐中,CG-3.0-TJ型液体混合罐一般总量不超过2400L, 关闭上部进料阀,开启混合搅拌开关,搅拌约20分钟使混合均匀。
若工艺要求加热混合的,可以开启蒸汽加热,设定至工艺要求温度。
混合均匀后,先关闭混合搅拌器,再用清洁的周转容器或包装桶放在底部出料阀门处,缓慢开启阀门,放出已混合的产品。
标识已混合产品,待质监确认后流入下工序。
4.3生产结束阶段。
4.3.1将已经放出的混合产品称量,关闭混合器(罐)出料阀门。
4.3.2 生产完成后,清点桶数,累计数量(或重量),结算物料,并详细记录。
4.3.3把已混合物料运至中间站,置于规定位置。
4.3.4清退剩余物料。
4.3.5如尚有未能混合的物料,则称重,及时记录在生产记录上,贴上物料标签并送至中间站,置于规定位置。
4.3.6清洁设备。
固体混合器:设备内外用95%的酒精或1%的氢氧化钠水溶液进行清洗擦拭至无产品残留,清洗液无色透明,再喷上75%酒精消毒。
液体混合罐:按《CIP系统操作SOP》进行清洗。
设备外用用纯化水清洗2遍,清洗后喷上75%酒精消毒。
4.3.7清洁生产场地。
4.3.7.1 用稍潮湿的干净抹布揩抹,直至干净无粉渍、油迹为止。
4.3.7.2 把收集到的地脚粉,生产中的废弃物集中在废弃物塑料胶袋内,扎好袋口由物流通道传送出洁净室外,集中处理。
4.3.7.3对照清场记录每一项内容进行自检,并记录,若自检认为符合要求后,则让质监来检查。
4.3.8完成生产记录填写。
4.3.8.1进行物料平衡计算,检查计算结果是否在规定限度内。
若收率高于或低于允许范围者,应立即通知质监进行调查,采取处理措施,并详细记录。
4.3.8.2 复核生产记录,检查是否有漏记或错误现象。
检查记录中各项;检查是否有偏差发生,若复核符合要求,则在操作者项目签名,如果发生偏差,则填写偏差处理单报生产部处理。
4.3.8.3填写清场记录,让质监确认清场情况。
5.清洁周期
5.1 连续生产换批或转换品种时按清场SOP操作。
5.2 停产超过7天,生产前按清场SOP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