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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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J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HGJ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黄金产品销售行为,加强销售过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经济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中产品是指公司通过外购、自产或其他方式取得的精金粉、金条等产品,公司黄金产品销售工作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产品销售管理主要包括客户管理、销售计划的制定和分析、产品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产品运输和调拨管理、销售结算及核算、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四条公司购销部是黄金产品销售的责任部门,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期销售;财务管理部是黄金产品的存储和运输管理部门,根据销售订单完成产品出库、发货、运输、收款等环节。
第二章客户信息管理
第五条购销部需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即应当根据对客户的有序编号,建立相应有序的客户档案。
需载入客户档案的内容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资质调查结论和相关资料、客户信用记录或评估结论,以及交易纠纷、资金往来是否按期结算,是否因价格不利而减少或终止采购的现象等,以及客户与我公司的其他交易资料等。
第六条新客户的选取。
新客户是指首次主动与公司联系的单位和公司主动联系或新拓展的单位,同时对于与公司交易中断时间超过一年的客户,需再次建
立交易关系时须视作新客户。
对新客户要进行充分的资质调查和关联情况调查,并综合考虑其信用风险和公司发展需要。
第七条稳定客户的管理。
稳定客户是指与我公司贸易往来一年以上、年交易次数 6 次以上的客户。
对稳定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考虑如下因素:与我公司业务关系历史的长短、交易的次数和金额、我公司需要压缩产品库存或者需要利用产品交易进行短期融资等情况下客户对我公司的支持力度、同业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三章销售合同(订单)管理
第八条产品销售合同签署管理:
(一)购销部根据公司的产品销售计划,起草与客户的年度《产品销售合同》。
(二)销售合同及其协议的审批和签订须遵循公司合同审批流程。
(三)销售合同及其协议须由经公司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四)销售合同及其协议的标准版本须经公司法务主管及律师进行书面认可并备案。
(五)产品销售业务需经总裁审批,超过 100 万需经过董事长审批。
凡涉及关联交易的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六)公司下属控(参)股子公司的主要产品销售合同的审批按所在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销售合同及其协议、确认函须有规范统一的编号,以便登记、存档和查阅。
第九条销售合同履行管理
(一)销售合同、协议签订后,购销部人员根据合同产品销售手续,填制《产品销售审批表》,报总裁审批。
(二)如需安排运送,由行政人事部根据《产品销售审批单》办理发货、运输手续,安排押运人员和运输车辆。
(三)成品管理部门,根据销售审批单办理出库手续,产品出库必须由警卫人员、仓库管理经办人员同时办理。
(四)产品计量原则上以公司磅房出具的磅单为结算依据,每张磅单须有购销部、生产单位双方经办人的签字。
(五)产品品质的测试取样由购销部、采购方共同派人参与。
在选矿厂发货过程中取样,每批精粉取测试水份样两个,由选矿厂化验室当场测定水份值,取平均值作为结算精粉水份依据,购销双方当场签字认可。
取化验样六个,每批次取样结束后,不能立即制样的,应由购销双方签字封存处理。
制样工作应在双方工作人员在场共同监督。
制样结束当场装样、封存三份,每份重量不少于 150克,双方封条签字确认。
(六)测试样由矿产品销售单位、购买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留作仲裁样。
(七)测试结果收到后须经双方核对在化验误差内并签字确认,合同双方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在得知测试结果三日内向另一方提请仲裁,并由双方共同去现场调出仲裁样送往合同双方认可的仲裁化验机构,合同双方以最终仲裁结果作为矿产品品质结算依据。
第四章押韵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条公司每次进行产品销售时,安排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十一条运送产品的车辆一定要保证良好的状况,以保证人员及货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参与销售黄金产品的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出行日期、行程和出售的产品数量等,如有违犯者,公司将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人事部不得过早通知负责运送黄金产品的司机,也不得指定运送路线,如有违犯者,公司将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严禁其他人员搭乘车辆。
第十四条负责销售和押运黄金产品的人员,必须直接将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办理好产品交接手续,不得在途中滞留和办理其他事情。
第十五条为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由销售人员负责通讯联系,除销售人员使用的一部手机允许开机外,其他人员一律关闭自己的手机。
第五章产品交货管理
第十六条产品送达后,销售责任人员需与客户现场办理产品验收及交接手续;如果采购方上门提货,则在产品出库时办理交接。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负责审核货票、运杂费、质检单数据。
第十八条销售责任人员需做好有关产品的销售统计报表及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产品销售人员就客户提出的产品品质问题,则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对于应当受理的客户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和生产单位,对样品进行复检,必要时需做第三方检验裁定或仲裁鉴定。
第二十条产品销售人员应负责追踪裁定结果,并将结果报送至结算人员、生产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以调整相应结算和金属平衡数据,同时报送主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如在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与客户发生纠纷的,则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提出诉讼或双方协商解决。
同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后转由公司法律部门处理,有关销售人员协同工作。
第六章产品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结算价格均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当日收市价为计价标准乘计价系数确定。
第二十三条矿产品结算方式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可采用金条结算或货币结算。
第二十四条矿产品结算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凭每批次矿产品过磅单、水份测试单、化验单编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销售单位根据结算单汇款到指定帐户,财务管理部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购销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