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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2022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2022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2022一、前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江苏省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名词释义和注释,以供参考使用。

二、江苏省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苏省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1. 江苏省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650元人民币。

2. 江苏省非全日制工作者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人民币。

3. 江苏省全日制学徒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人民币。

4. 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370元人民币。

5.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最低补贴标准为630元人民币。

三、法律名词释义和注释1. 城镇职工:指在城镇登记就业、从事非农业、工业、建筑、交通、商贸、服务等行业和部门的职工。

2. 非全日制工作者:指在国家规定工作时间以外(主要指每周固定工作时间不足五个工作日)担任某项工作的人员。

3. 学徒:指未满18周岁,为获取某项职业技能,经用人单位和学徒本人自愿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限内接受用人单位雇佣和指导下的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先教育后就业的人员。

4. 企业退休人员:指企业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5. 残疾人就业补贴:指国家、地方或单位为残疾人提供的就业保障措施之一,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经济资助。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最低工资标准: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职工劳动报酬保障标准的下限。

2. 生活保障:指国家或地方为城乡低收入、无劳动能力等群体提供的基本生活食品、住房、药品、医疗等方面的最低保障措施。

3. 补贴标准:指政府或企业为鼓励某项活动或支持特定群体而提供的每人每月或每人一次性补贴金额。

五、结语本文档主要介绍了江苏省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和一些相关的法律名词释义和注释,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只是职工的最低保障措施,用人单位应当视情况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以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关于修订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随着公司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现有的薪酬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保持员工的竞争力、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公司,我们提出对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的议案。

一、现有薪酬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 薪酬激励不够明确:当前的薪酬管理制度在激励员工方面存在不足,缺乏针对不同岗位和个人业绩的有针对性激励措施。

2. 薪酬水平相对较低:与行业内同类企业相比,公司的薪酬水平偏低,难以留住优秀人才并吸引外部人才的加入。

3. 薪酬结构不够灵活:现行的薪酬结构比较僵化,无法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做出及时调整,导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不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建议1.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更加明确的薪酬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及时调整薪酬水平,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 调整薪酬水平: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薪酬水平,确保公司在人才招聘和留用方面的竞争力。

3. 灵活调整薪酬结构:优化薪酬结构,使之更加灵活多样,能够更好地适应员工的不同需求和公司的发展变化,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三、修订薪酬管理制度的意义和影响1. 增强员工的凝聚力:通过修订薪酬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合作性。

2. 提高员工满意度:完善薪酬激励机制,提高薪酬水平和灵活性,将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3. 改善公司绩效和发展:合理的薪酬制度能够更好地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和发展。

四、修订薪酬管理制度的保障措施1. 强化宣传和培训:在修订薪酬管理制度后,加强对员工的相关政策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全面理解及积极响应。

2. 完善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修订后的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善,确保其有效实施。

在此,我们真诚地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能够认真审议本议案,并提出宝贵意见。

调整薪资意见书

调整薪资意见书

调整薪资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我对薪资调整一事向您提出以下的意见与建议。

首先,薪资是员工对于自己工作付出的回报,也是员工对于公司给予的认可和激励。

因此,适当的薪资调整可以帮助公司留住优秀的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干劲。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物价上涨和生活成本的增加是无法避免的。

这些因素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动力。

此外,如今是人才竞争激烈的时代,优秀的人才往往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如果公司的薪资福利无法与其他公司竞争,那么就很容易失去优秀的人才,从而给公司的发展带来困难。

基于以上的考虑,我建议公司对员工的薪资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干劲,同时也有助于留住优秀的人才。

具体来说,我建议公司采取以下的措施:1. 定期进行薪资调整:公司可以定期进行薪资调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进行合理的薪资增长。

这样可以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 给予绩效奖励:公司可以设立绩效奖金制度,根据员工的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奖励。

这样可以借助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 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各种培训和晋升的机会,让员工有更多的成长空间和发展机会。

这样可以增加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进而提高整体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4. 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公司可以通过建立积极向上、和谐稳定的企业文化,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团队氛围。

这样可以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从而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干劲。

总之,薪资调整是维护员工权益和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公司应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定期进行薪资调整,同时注重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希望公司能认真考虑以上意见和建议,对薪资调整问题予以重视。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此致敬礼!。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总工办发[2006]1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总工办发[2006]1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5.19施行日期2006.05.19文号总工办发[2006]1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总工办发[2006]18号2006年5月19日)为促进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提高并得到落实,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认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工会是职工群众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认真研究和积极参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与调整是工会组织应当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工会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适时调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监督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积极参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和调整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加强对当地职工工资水平、社会保障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基本生活费用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就业和最低工资执行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本着促进经济发展、合理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的原则,通过测算论证和广泛征求各级工会和职工群众意见,提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各地工会要积极主动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制定调整方案,建立最低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工资方案调整意见.doc

工资方案调整意见.doc

工资方案调整意见1工资方案调整意见各部门:2013年9月份学院在原来工资方案的基础上,对工资方案进行了调整。

原工资方案中第五条第六款稍有改动,具体情况如下:原标准为:6、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性津贴和基本绩效工资(其中,教师岗位以标准课时的课时费为基本绩效工资,其他岗位以额定的绩效工资为标准)根据病假天数扣发:10天以内的病假,基础性津贴照发,基本绩效工资按病假天数扣发;超过10天,不满1个月的病假,基础性津贴照发,当月基本绩效工资扣发;1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病假,病假期间基础性津贴和基本绩效工资全部扣发。

两个月以上的病假,病假期间基础性津贴和基本绩效工资全部扣发,且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档案工资的职务职称作降聘处理,病假期间基础性津贴和基本绩效工资全部扣发,且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如果工作需要且身体条件允许,应按照单位要求恢复工作,否则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调整为:6、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性津贴和岗位绩效工资(其中,教师岗位以基本岗位津贴为标准,其他岗位以额定的绩效工资为标准)根据病假天数扣发:1个月以内的病假,基础性津贴照发,岗位绩效工资按病假天数扣发;1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病假,病假期间基础性津贴和岗位绩效工资全部扣发。

两个月以上的病假,病假期间基础性津贴和岗位绩效工资全部扣发,且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档案工资的职务职称作降聘处理,病假期间基础性津贴和岗位绩效工资全部扣发,且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苏劳社劳薪[2005]21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苏劳社劳薪[2005]21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
正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
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
(苏劳社劳薪[2005]2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我省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当用人单位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的规定时,应当与我省最低工资规定衔接,按《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结束——。

最低工资规定(2004)

最低工资规定(2004)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我国城镇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程序问题与建议

我国城镇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程序问题与建议
我 国 城 镇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制 定 程 序 问 题 与 建 议
乔 珍
( 东北 师 范大学 商学 院 , 吉林 长 春 1 3 0 1 1 7 )
摘 要: 本文分析 了我 国最低 工资标 准制定的构成要素和程 序, 针对 目前我 国最低 工资标准制定存在 的问题 , 集 中从最低工 资标 准确立理 念、 构成要素和确定程序三方面 , 提出合理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和修正我国城镇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程序的建议。 关键词 : 最低 工资标 准; 制定程序; 研 究
( 一) 最低 工资标准构成要 素
重法和恩格 尔系数 法。比重法即根据 城镇居 民家计 调查 要进行适 当的调整 ,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 资料 , 确定一 定 比例 的最低人 均收入 户为 贫 因户 , 统计 从上述程序看 , 一是城镇居 民或普通 民众没有话 语 出贫 困户的人均生活 费用 支出水平 , 乘 以每一就业者 的 权 ; 二是企业家协会等社 团更 多的考虑是 如何压低最 低
中 图分类号 : F 2 4 4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2 — 3 3 0 9 ( x ) . 2 0 1 3 . 1 2 . 9 4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3 0 9 ( 2 0 1 3 ) 1 2 — 2 1 1 — 0 2
赡养 系数 , 再加上一个调 整数 。恩格尔 系数法即根据 国 工资标 准 , 他们更 关心 的是企业 利 润最大 化 ; 三是地 方 家营养学会 提供 的年度标 准食物谱及标准 食物摄取量 , 政府牵头 , 他们更多 的是关 心最低工 资标 准对地方 实现 结合标准食 物的市场价格计算 出最低食物 支 出标准 , 除 社会充分就业 的影 响 ; 四是我 国的企业工会 等社 团在 履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8年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8年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8年修正)正文:----------------------------------------------------------------------------------------------------------------------------------------------------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7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8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即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月工作时间167.4小时,日工作时间8小时。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2016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国英2016年12月9日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四条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第五条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下列因素:(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前款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二十日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薪酬管理制度修订的请示范文

薪酬管理制度修订的请示范文

薪酬管理制度修订的请示范文请示文本:尊敬的领导:我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是我公司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特向您请示,拟订一份薪酬管理制度修订方案。

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公司的发展壮大,员工队伍逐渐庞大,薪酬管理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现有的薪酬管理制度虽然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薪酬福利待遇不够激励员工,考核绩效指标不合理等。

因此,修订薪酬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修订薪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使公司的绩效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修订内容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的发展趋势,经过调研和分析,我们拟将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如下修订:1. 薪酬结构:根据职位的重要性和工作的难易程度,合理划分薪酬层次和等级。

适度增加绩效奖励和岗位津贴,提高员工的薪酬待遇。

2. 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客观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着重考核员工在工作中的贡献和业绩。

注重定期对绩效考核进行评估和调整。

3. 福利待遇:细化福利待遇,根据员工的不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福利,如子女教育补贴、员工健康保障等,提高员工的满意度。

4. 奖惩机制: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通过激励措施和惩罚措施,促使员工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5. 职业发展: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吸引人才和提高员工的忠诚度。

三、实施计划为确保薪酬管理制度的顺利修订和实施,我们拟定如下实施计划:1. 确定修订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制定修订方案,并征求员工意见。

2. 内部宣传:通过内部通知、会议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宣传修订方案,增加员工的参与意识。

3. 培训和指导:安排相关培训和指导,确保各部门和员工对新制度的理解和适应。

4. 阶段性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行修订后的薪酬管理制度。

员工工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通知

员工工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通知

员工工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对员工薪酬制度的考量,我们计划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

现诚邀各位员工就该调整方案进行意见征求。

以下是我们拟定的调整方案,请您查阅并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背景和目的为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公司决定对员工的工资进行适度调整。

调整的目标是公平公正,并确保员工的薪酬与其贡献和市场价值相匹配,从而激励员工更好地发挥个人才能。

二、调整内容1. 调整范围:本次调整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2. 调整方式: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经验、能力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具体的工资调整方案。

三、调整原则1. 公平公正:调整方案将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员工,不会因性别、年龄、种族、职位等因素产生歧视。

2. 差异化:员工工资的调整将根据个人的贡献和绩效水平进行差异化,并与市场薪酬进行对比,确保在合理范围内保持竞争力。

3. 透明度:公司将向员工清楚地说明工资调整的原因和依据,并及时向员工通报具体调整结果。

四、意见征求在制定最终的工资调整方案之前,我们希望听取所有员工的意见。

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供您的意见和建议:1. 邮件反馈:请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公司行政办公室的指定邮箱,我们将认真阅读并参考您的意见:邮箱: [公司邮箱]2. 集体讨论:我们将组织一次员工代表会议,让员工代表直接提出问题和建议,以确保员工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

请您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之前提供您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将综合各方意见,最终确定最佳的工资调整方案,并及时向全体员工进行通报。

最后,衷心感谢各位员工的支持与参与。

相信通过共同努力,公司将会迎来更加繁荣的未来!谢谢!公司行政办公室日期。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建议工资普调发言稿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建议工资普调发言稿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建议工资普调发言稿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根据辽宁省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一档标准为1910元,二档标准为1710元,三档标准为1580元,四档标准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一档标准为19.2元,二档标准为17.2元,三档标准为15.9元,四档标准为14.3元。

辽宁省人社厅表示,辽宁省人社厅将积极与各市政府沟通,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到位。

而且现在公司营业时间较长,而收银员的工作时间就相应地加长。

收银员很早就要来到工作岗位。

在会员到来之前,就要做好清点备用金,检查各项收银机具等工作。

为了给来店内早锻炼的会员服务好而做准备。

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坚持到最后一名会员交款完毕,方可结账。

而且要保证绝对的准确,下班时间往往都比其他部门晚。

收银工作与其他部门岗位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接触现金。

收银工作对每一个人来说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一旦发生差错,损失无一例外的就要自己承担。

所以,收银员在工作时都有一定的心理压力。

他们却从未因此而违反长款上交,短款自赔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对于差错都能及时发现,及时更正,及时上报。

在这一点上,使公司领导们都非常地满意。

现在收银划归财务部统一业务与行政管理。

在公司内发展空间相对于其他部门要小。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

每个人心中都有对自己未来的期望。

现在既使公司继续开设新店,收银员也没有升职的余地。

收银员虽然在店内工作,但并未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

店内其他部门均为创收部门,可以拿到额外的奖金。

员工在工作中有希望,有动力,而收银员无法分享到店内的喜悦与成果。

即使在各部门完成了公司既定的任务后所拿到的奖金,数额也是最低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收银人员并没有比店内其他部门员工工作量少。

收银工作具有服务及监督双重性质,他们不仅要为会员服好务,配合好会籍、私教以及客服部门的工作。

规章制度修订征求意见表

规章制度修订征求意见表

规章制度修订征求意见表
《规章制度修订征求意见表》
尊敬的各位同事:
针对公司现行的规章制度,为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我们计划进行修订并征求大家的意见。

为此,特制定了《规章制度修订征求意见表》,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在填写《规章制度修订征求意见表》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 仔细阅读现行规章制度,对其中需要修订的内容进行梳理和思考;
2. 尽量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包括文字的修改、增删的建议等;
3. 对于不清楚或存在疑问的地方,可以在意见表中进行标注,并提出等待解答的问题;
4. 表单填写完毕后,请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将会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和讨论。

修订规章制度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司发展和工作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能够充分利用这次机会,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共同促进公司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最后,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祝工作顺利!
特此通知。

XX 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最低工资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docx

最低工资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docx

最低工资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docx最低工资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一、问题分析1. 不适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执行,无法适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偏低,难以满足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偏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2. 不考虑企业负担能力: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时,较少考虑企业的负担能力。

一些小微企业无力支付高额最低工资,导致员工流失,企业经营困难。

3. 制定依据欠缺科学性: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时,往往缺乏充分的调研和科学的数据支撑,存在过于主观的制定依据,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对策建议1. 差异化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差异化的最低工资标准,更好地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

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可以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对于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可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还可以考虑将最低工资标准与地区的物价水平挂钩,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准。

2. 考虑企业负担能力: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负担能力,避免造成企业经营困难。

可以通过定期调研企业的经营状况、利润水平等指标,制定相应的最低工资,保证了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3. 加强数据调研与科学制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加强充分的数据调研,确保制定依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调研,了解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趋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科学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其可行性和合理性。

4.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规行为。

同时,可以加大对劳工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工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认知度,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针对最低工资标准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差异化制定、考虑企业负担能力、加强数据调研与科学制定、完善监督机制等措施来解决,实现最低工资标准的科学合理制定和有效执行,保护工人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

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

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文档一、前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及济宁市有关政策,制定济宁市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档旨在明确规定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标准及调整1、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济宁市实际情况和贫困地区工资水平,2022年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下: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620元,每小时16.5元;县域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330元,每小时14.6元。

2、调整规定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时为劳动者支付工资。

三、补贴与津贴根据济宁市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可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职工补贴和津贴:1、岗位津贴:根据国家和省的标准执行。

2、交通补贴:在无公共交通工具和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车辆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获得每月200元的交通补贴。

3、餐费补助: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4、其他补贴:根据济宁市有关政策执行。

四、劳动保障与维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劳动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和相关补贴,并在遇到工作纠纷时寻求法律帮助,进行维权和解决。

五、附件本文档没有涉及相关附件。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最低工资标准:指国家、地区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2、岗位津贴:指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岗位补贴,补偿员工从事特定岗位的困难和风险。

3、劳动保障:指为劳动者提供的各种保障措施,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4、劳动者维权:指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用人单位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和补贴的情况。

解决办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和相关补贴。

2、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5.21
•【字号】藏政办发〔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
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21〕19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1日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调整为1850元。

同时,将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调整为18元。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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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征求修订意见文档Document on the revision of minimum wage regulations
最低工资规定征求修订意见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列入制定月
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参考因素
明确加班加点工资等五类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属于最低工
资组成项目
适用范围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基金会等用工主体
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列入制定月
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参考因素
明确加班加点工资等五类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属于最低工
资组成项目
7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我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主体范围、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参考因素等作出一系列修订。

8月10日前,公众可通
过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主体范围,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外,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用工主体。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新增项目。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主要参考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职工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在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加班加点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等计入最低工资,致使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为杜绝此类情况出现,《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五类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的支付项目,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通过贴补
伙食、交通、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针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程序和周期,《征求意见稿》作出具体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费用等因素,拟订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与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协商后,报省政府批准发布。

最低工资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发布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全省性报纸上公布。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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