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计算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一
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
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
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
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
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
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
讨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注: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钢材进口许可证)
案例二
1999年1月,江西某公司将184吨价值100万余元的棉浆粕向保险公司投保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0236”,轮,航线上海至南昌,交保费1177.6元。
同年1月13日18时30分,货轮航行至黄浦江106灯浮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行、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粕掉入江中漂失。
漂失的棉浆粕价值人民币35万元。
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向保险公司索赔计35万元,但保险公司拒赔。
因为货主所述的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54.7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原告的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
案例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就“仲宇”轮的保险向上海中福轮船公司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
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但对于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不赔偿;被保险人应当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中福轮船是“仲宇”轮的船舶经营人。
该轮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舱655吨,后货舱645吨。
“仲宇”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约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宁波海事局签发了出港签证。
次日,该轮行至乌龟岛附近水域时沉没。
其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吴淞海事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于了望疏忽,对流压估计不足及操纵不当,船舶右舷中后部触碰水下障碍物,导致二舱破损进水,致使船舶沉没。
”
但上海人保认为,“仲宇”轮后货舱超载约105吨,船舶沉没是其本身不适航所致。
双方争执因而成讼。
分析:保险公司能否胜诉?
争议的焦点:船舶是否适航
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包括船体、船机的结构和性能,船员的配备,雷达、海图等装备和资料,燃料等供应品,可以使船舶正常航行及作业,并抵御航程中通常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如果船舶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受损,保险人拒绝赔偿。
如果货物超载或积载、配载不当只影响货物而不影响船舶的安全,不构成船舶不适航。
而且,“仲宇”轮沉没是因船长或船员过失致触碰水下障碍物造成的。
即使保险人主张的船舶不适航有据,但该不适航与船舶沉没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船舶公司胜诉。
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1、在1938年,“拉纳萨•弗鲁特汽船和进口公司诉宇宙保险公司”案中,“绿宝石”轮在航行途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迟延而腐烂。
两个原因,找出近因是哪个?
被保险人:“搁浅”是货损的近因,保险人赔偿。
保险人:腐烂或固有缺陷是近因,保险人不赔。
联邦最高法院:近因是有效的原因,不是仅仅对结果在时间上较近的非主要原因。
该案中货物装船时完好,正常航程不会腐烂,货损的近因是海上风险—搁浅,保险人对货损应负赔偿责任。
2、1988.4.1. 湛水运706船核定载重量为1200吨,该航次装载货物1342.5吨。
与保险人签订“湛水运706船”保险合同,保险单条款:因搁浅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988.4.2.“湛水运706船”航行于湛江外罗门水道时,因雾,视线不良,船舶偏离航线而搁浅,致船舵丢失,船底铆钉松动渗漏。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分析近因是哪个?
被保险人:搁浅。
保险人:被保险船舶超载和不适航。
法院:驾驶人员未谨慎驾驶导致搁浅,属于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海损分摊案例1
1999年10月20日,我国A公司(货主)与新加坡B公司(托运人)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承运人)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货。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饲料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分析:(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
上述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共同海损,根据有关海损的国际法规:
(1)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因此是单独海损,应由A公司承担。
(2)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因此属共同海损。
此项损失由A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因为B公司出具了保函,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
共同海损分摊案例2
乙船公司“琴海”轮承运甲公司货物,自马来西亚槟城港运至中国北海港。
该提单背面的共同海损条款载明:“共同海损应根据承运人的选择在任何港口或地点根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
“琴海”轮驶离槟城港开往中国北海途中主机停车,船舶向南漂航。
主机停车后船员即投入抢修,但因条件所限,经两天多抢修,仍无法修复主机。
船舶发出求救信息,越南派出拖轮将“琴海”轮拖进金兰湾港。
越方收取了拖轮费、救助费。
船长代表船东发表共同海损声明,宣布共同海损;轮机长出具海事报告。
由于能力及条件所限,在金兰湾无法将主机修复。
乙船公司请广州救捞局将“琴海”轮拖至中国北海,并支付了拖带费。
在北海港经验船师检验,认定主机不能启动的原因是由于各缸的空气启动阀启动活塞的密封环失去弹性,气密较差,已存在隐患,加上第七缸启动空气阀阀盘断裂,该气缸完全失去气密,导致进入各缸的启动空气压力不足而无法启动。
保险公司为甲公司的货物向乙船公司出具共同海损担保函,承诺“如果共同海损牺牲及/或费用被证明是因共同海损行为而合理产生的,且经确认下述货物应参加分摊,我司保证支付相应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乙船公司委托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处对“琴海”轮进行共同海损理算,根据该处出具的理算书,确认共同海损的船货各方分摊金额。
分析:甲公司或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为什么?
甲公司与保险公司认为,共同海损事故是乙船公司不可免责过失(不适航)造成的,拒绝分摊共同
海损费用。
乙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分摊该共同海损费用,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目的港验船师的检验报告,以及原被告对该故障原因均予以认可,予以采信。
“琴海”轮主机共有9个缸,其9个缸的密封环全部失去弹性,而密封环失去弹性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可以肯定这一现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已经存在,此即意味着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不适航的。
琴海轮主机的每一个缸之密封环全都老化和不气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这明显是一个谨慎的专业人员以惯常方法检查船舶所能够发现的缺陷,因而显然不属于船舶的潜在缺陷。
由此非潜在缺陷而造成的船舶不适航,承运人不能免除赔偿之责任。
而据轮机长事故报告,主机发生故障后船上无相应备件可资更换,根据《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的规定,上述情况亦表明船舶是不适航的,且该不适航与共同海损事故之间有显而易见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原告不可免责过失而导致的共同海损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不能将该损失转嫁给非过失方,否则有悖法律关于承运人最低责任的规定。
被告以共同海损事故是原告不可免责过失造成为由进行抗辩并拒绝分摊共同海损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分摊共同海损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海商法》第193条、第47条以及第19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乙船公司对甲公司、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乙船公司负担。
案例分析
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
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案例分析: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
船修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
问:以上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战争险的责任期限
战争险的责任期限仅限于水上或运输工具上。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自保险货物装上保单所载起运港的船舶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港起运港船舶或驳船时为止。
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船舶达到目的地港的当日午夜算起15天为限。
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十分明确:
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买方投保的保险是从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
案情分析:
“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公司对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承保责任起讫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为止。
货物在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十分明确:
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买方投保的保险是从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
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
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
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他也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例如,一批货物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价值500万元,其中包括预期利润10%,运输费用50万元,运输费预定在货物装船后支付。
这批货物在启运港码头船边等待装船时发生火灾,货物被大火烧毁。
在支付赔款时,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多少?
500 -(500×10% + 50)= 400万元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因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财产在抵达目的港时的价值。
船舶的损分摊价值
①按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
②按照船舶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
例如,一艘船舶完好价值为20万元,遭遇火灾损失12万(其中,火灾直接损失8万元,扑灭火灾损失4万元),船舶达到目的港的实际价值为8万元。
计算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多少?
(1)20 - 8 = 12万元或(2)8 + 4 = 12万元
货物的分摊价值
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
货物在抵达目的地港以前出售的,按出售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
例如,一艘装有1000箱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遭搁浅,为了使船舶重新浮起,被迫抛弃300箱货物,剩下的700箱货物安全运达目的港,如果每箱货物按批发价200元计算,进口税每箱10元计算,运费每箱5元计算,卸货费每箱3元计算,计算结果如下:
①700箱货物完好价值(获益)200 ×700 = 140 000
减去:进口税– 10 ×700 = 7 000
减去:运输费– 5 ×700 = 3 500
减去:卸货费– 3 × 700 = 2 100
= 127 400
②被抛弃货物的价值(也参与分摊)200 × 300 = 60 000
减去:进口税– 10 × 300 = 3 000
减去:运输费– 5 ×300 = 1 500
减去:卸货费– 3 ×300 = 900
= 54 600
运费的分摊价值
到付运费。
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去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到付运费包括营运成本和净运费。
货物灭失后,运费一方不必再为灭失的货物支付营运成本。
因此,运费一方仅以净运费参加分摊,加上运费牺牲的补偿。
例如,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到付运费5万元。
货物途中发生火灾,20%货物烧毁,30%货物因救火湿损。
运费中因货物灭失而减少的营运成本为0.5万元。
运费中为完成本航程而支付的营运成本为1万元,计算运费的分摊价值。
运费的单独海损为:5 x 20%= 1(万元)
运费的牺牲为:5 x 30%= 1.5(万元)
本次航程净运费:5 - (1 + 0.5 + 1) =2.5(万元)
运费分摊价值:2.5 + 1.5 = 4 (万元)
先求出分摊价值总额;
再求分摊比率;
最后求各方分摊额。
为了体现共同海损的公平原则,被牺牲的共同海损关系人也应该分摊海损牺牲。
例如:有一艘船舶在航行中遇到海事危险发生了共同海损损失及其他损失,损失结果如下: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700,000元
船舶分摊价值:1,200,000元
货物甲分摊价值:400,000元
货物乙分摊价值:300,000元
货物丙分摊价值:500,000元(已牺牲)
根据共同海损分摊原则,结果如下
①船舶分摊金额:700,000 × 1200 000/2400 000= 350,000元
②货物甲分摊金额:700,000 ×400000/2400000 =116,667元
③货物乙分摊金额:700,000 × 300000/2400000= 875,00元
④货物丙分摊金额:700,000 × 500000/2400000= 145,833元
也可先计算分摊价值的比例,再剩以各方分摊价值:
分摊比例= 700 000 ÷ 2 400 000 = 29.17%
船舶分摊金额:1,200,000 × 29.17% = 350 040元
货物甲分摊金额:400,000 ×29.17% = 116 680元
货物乙分摊金额:300,000 × 29.17% = 87 510元
货物丙分摊金额:500,000 × 29.17% = 145 850元
计算题:共同海损分摊的计算
一艘货船从香港驶往中东,中途发生火灾。
机舱及一个货舱受损,该船被拖往新加坡作临时修理。
为子修理货舱,部分货物卸上岸,待维修完毕后继续其航程。
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如下(单位:USD):
A. 进出避难港费用60 000
B. 拖轮费100 000
C. 避难港船员给养15 000
D. 卸货费10 000
E. 货物仓储费 5 000
F. 货物装船费10 000
G. 对船舶火灾造成损失的维修费200 000
H. 对船舶因灭火造成损失的维修费100 000
I. 对船舶在拖航中造成损失的维修费60 000
J. 货物损失:20%货物遭受火灾烧毁360 000
K. 货物损失:10%货物灭火时受湿全损180 000
船舶在目的港的完好市价(船龄十年) 1 000 000
货物的到岸价值(CIF) 1 800 000
计算船、货各应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项目单独海损共同海损备注
A.进出避难港费用60 000 费用
B.拖轮费100 000 费用
C.避难港船员给养15 000 费用
D.卸货费10 000 费用
E.货物仓储费 5 000 费用
F.货物装船费10 000 费用
G.船舶修理费(火灾引起)200 000
H.船舶修理费(灭火引起)100 000 牺牲
I.船舶修理费(拖航引起)60 000 牺牲
J.货物损失(火灾引起)360 000
K.货物损失:(灭火引起)180 000 牺牲
共同海损合计540 000
分摊:
共同分摊价值共同分摊金额
1.船舶:完好市价 1 000 000
减:损失360 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40 000
加:补偿160 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00 000 192 85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货:(CIF) 1 800 000
减:损失540 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 260 000
加:补偿180 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 440 000 347 14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240 000 540 000
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额USD192 857;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USD347 143。
船:800 000÷2 240 000 ×540 000=192 857
货:1400 000÷2 240 000 ×540 000=347 143
六、保险金额----确定
保险金额= CIF货价×(1+加成率)
保险金额的-----计算
1、不加成投保,保险金额即为CIF价格
2、如果加成投保,保险金额为:
保险金额= CIF价格×(1十加成率)
在CFR合同项下,不能直接以CFR价格为基础计算保险金额,而应先把CFR转换为CIF价格,之后,再加成计算保险金额。
CFR价格换算成CIF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
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到美国某港口,CFR价总额为1000美元,现买方要求改报CIF价格,投保一切险,附加战争险,保险加成率为10%,已知该货物一切险费率为0.6%,战争险费率为0.06%。
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
=1000/1-(1+ 10%)×0.66%
=1007.31美元
保险金额=1007.31 ×(1+ 10%)=1108.04美元
例如,某商品出口到汉堡,定价为CFR汉堡每公斤1100元,保险费率为0.8%,按加成10%,该批货物的CIF报价?
CIF价=1100/1-(1+10%)×0.8%=1110元
保险金额=1110 ×(1+10%)=1221元
FOB价格成交的货物,不能直接以FOB价格为基础计算保险金额,而应先把FOB转换为CIF价格,之后,再加成计算保险金额。
FOB价格换算成CIF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CIF=(FOB+运费)/1-(1+加成率)×保险费率
即CFR价= FOB+运费
需给出运费率或运费是多少。
保险费的计算
(一)CIF价格条件下的保险费的计算
CIF价格中包括保险费在内。
保险费= CIF价格×(1十加成率) ×保险费率
CIF价格条件下保险费的计算:
某贸易公司出口到日本玉器10箱,CIF价为50万美元/箱,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附加战争险、罢工险,总保险费率为5%,买方要求按CIF价加二成投保,应交多少保险费?
保险金额= CIF价格×(1十加成率)
= 50万×10×(1+ 20% )
=600万美元
保险费= 600 ×5%=30万美元
CFR价格条件下的保险费的计算
CFR价格条件下,先将CFR价格转换为CIF价格,然后计算保险金额,再计算保险费。
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CIF价格×(1十加成率)
保险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CFR价格改为CIF价格的保险费的计算:
出口到香港畜产品1000箱,CFR价格为600美元/箱,买方要求卖方代办海上运输货物一切险,费率为0.8%,加成10%投保,应交多少保险费?
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
=600 ×1000/1-(1+ 10% )×0.8%
=605326.87美元
保险金额= CIF价格×(1十加成率)
= 605326.87 ×(1十10% )
=665859. 56美元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 665859. 56美元×0.8%
=5326.88美元
FOB价格条件下的保险费的计算
FOB价格条件下,先将FOB价格转换为CIF价格,然后计算保险金额,在计算保险费。
CIF=( FOB 价+运费)/1-( 1+投保加成) ×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 价格 × (1十加成率)
保险费=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FOB 价格改为CIF 价格的保险费的计算:
出口茶叶5000箱运往英国,FOB 价格为1000美元/箱,买方要求国内某出口公司代为办理海上运输货
物一切险、附加战争险,费率为1.03%,加成10%投保,运费率1.5%,应交多少保险费?
CIF=( FOB 价+运费)/1- (1+加成率)×保险费率
= ( 1000 × 5000+ 1000 × 5000 ×1.5%)/(1-110%×1.03%) =( 5000 000+75 000)/(1-110%×1.03%)
=5133158.69美元
保险金额= CIF 价格 × (1十加成率)
=5133158.69 ×(1+ 10%)
=5646474.56美元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5646474.56 ×1.03% =58158.69美元
货物运输保险赔款计算
第一种情况: 全部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第二种情况:部分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第二种情况:部分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1) 货物数量损失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2) 货物质量损失的计算方法。
在货物呈现损坏状态运抵目的地的情况下,可通过检验人与保险人
联合审定受损货物的原因与程度,并与被保险人商定货物的损害率
假如货主在中途处理受损货物,通常作法是将损坏货物拍卖,完好价值与受损价值则以拍卖地市
价为准。
计算公式:
某货物共10包,每包500公斤,保险金额10 000美元,投保短量险,运输途中短少1000公斤。
则:
赔款金额=10 000×1000÷10×500
=2000美元
一批货物共500箱,保险金额50 000美元,货物受损后只能按八折出售,出售当地该货物完好价值为
60 000美元。
则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
贬值率=(货物出售当地完好价值-受损后价值)÷完好价值
)()( 或总重量承保货物的总件数或重量已损货物件数保险金额赔偿金额⨯=货物完好价值货物受损后价值货物的完好价值保险金额赔偿金额-⨯
=
=(60 000-60 000×80%) ÷60 000
=20%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贬值率
= 50 000×20% =10 000美元
如果500箱中有200箱受损,则保险人应赔多少? 处理地每箱的完好价值:
60 000÷500=120元 受损的200箱的完好价值:
120×200=24000 受损的200箱,受损后价值: 120×80%×200=19200 贬值率=(24000-19200 )÷ 24000
=20%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贬值率
= 20 000×20%
=4 000美元
(3)加成投保的计算方法。
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的预期利润收入,出口货物保险一般按货物发票价值另加一定的成数投保。
加成投保货物发生损失时,其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例:出口工艺品20箱,发票金额为20000美元,保险金额为22000美元,运输途中损失5箱,按
发票价值计算的损失金额为5000美元,赔偿金额是多少?
= 5500(美元)
(4)扣除免赔率的计算方法 A. 免赔率有相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两种,但对易于发生破碎、短量、渗漏等损失的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指明货物费率表中列有免赔率,对易碎的玻璃制品、陶瓷制品等,规定破碎免赔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免赔重量 = 已损货物件数×每件货物原装重量×免赔率
②赔偿重量 = 损失重量 - 免赔重量
③
发票金额额按发票价值计算的损失保险金额赔偿金额⨯
= 200005000 22000⨯=赔偿金额保险重量
赔偿重量保险金额赔偿金额⨯=
B. 散装货物通常会发生一定比例的正常损耗,因此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率。
我国保险条款规定,凡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上规定有免赔率的,若被保险人要求降低免赔率,每降低1%免赔率,保险费率增加0.5%。
不扣除免赔率的计算公式:
第三种情况:散装货物短量损失
1、包括途中耗损:
短少数量=装船重量-实到重量
赔款=保险金额×短少数量÷装船重量
2、不包括途中耗损:
应到重量=装船重量-途耗
短少数量=应到重量-实到重量
赔款=保险金额×短少数量÷应到重量
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我国海商法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
具体方法是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加贴批单,以确认合同的转让。
保险重量
损失重量保险金额赔偿金额⨯= 6010007350 50000⨯⨯=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