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转中增加价值——从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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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TRIPS协议概述 •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 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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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 挑战和机遇
• 我国应对TRIPS协议挑战的策略和措施 • 结论与展望
具体制度和措施比较
TRIPS协议
措施:要求成员方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和技术措施,加 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和保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制度: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制度:确立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保护标准、实施程序等 制度,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各个领域。
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活动、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等方式,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 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07
结论与展望
结论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
TRIPS协议的实施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
我国政府在加入TRIPS协议后,积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制定新的景
分析TRIPS协议对我 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的影响和挑战
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的建议和 措施
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 律制度的现状和不足
汇报范围
01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 和原则
02
03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 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和 挑战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机遇
促进技术创新
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73cfe3ff111f18583d05a8b.png)
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摘要trips协议是规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条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自然也应在trips协议下规范运作。
笔者在阐述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相关概念、特点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从政府、企业、相关机构等方面,重点提出了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希望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标准最高、影响最大、保护力度最强的国际条约。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trips协议的规制内容,结合国内实际,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但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起步较晚,以及独特的国情,因此如何借鉴并利用trips协议,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的概念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者是经济活动中特有标记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专有性、可拷贝性、时间性等特点。
知识产权看似无形,但其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因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范畴内,知识产权保护都日益显现出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准则,是世界各国艰苦谈判的结果,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1991年12月8日,trips协议初步达成,并写入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专利、商标、版权、产地标志、集成电路、工业品外观设计、未泄露的信息、许可证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就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争端解决、过渡期安排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1994年4月15日,trips协议正式签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随着世贸组织的成立而正式生效。
2005年,在香港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对trips协议作了相应修改,以适应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TRIPS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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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李良才、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国际贸易是指交易的客体跨越国境发生位置的移动,所有权载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交换的现象。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贸易仅仅是指货物贸易,也即有形的货物在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换。
判断一项货物交易活动是否属于国际贸易,标准诗多元的,有的依据主体所属国籍的不同,有的按照交易双方的营业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而定。
如果仅仅考虑到交易主体的国籍这个因素,那么,一国境内不同主体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也可以定性为国际贸易。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适用该公约的规定。
换言之,当事人的国籍不在考虑之列。
但是由于该公约仅仅有限的缔约国或参加国之间发生约束力,所以在非缔约国之间以及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依据何种标准判断合同的国际性,还得借助国际私法规则指引准据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信交通技术的进步,人类交往的日益密切,服务贸易以及技术贸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形式。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含量不断增加。
早在19世纪国际商人就已经注意到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和法定性。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版权是关于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创造者的权利。
专利是给予发明者以专有权(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
然而,只有新颖独创和工业应用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权。
决定工业品的外观新颖、独到和具有审美价值的创造为工业设计。
版权、专利和工业设计三者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保护期有限。
知识产权还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和地域标志。
这三类知识产权的知识创造形式虽然存在,但不够明显。
然而,保护商标和其他标志能使制造商把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制造商区分开来。
商标有助于制造商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而且还能帮助消费者基于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做出明智的购买选择。
在没有国际合作保护对方授予的知识产权在己方境内的效力的情形下,专利、商标和版权将遭受侵犯而求救无门。
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
![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https://img.taocdn.com/s3/m/90f78882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69.png)
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概述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经济资源和创新驱动力。
为了保护创新和促进国际贸易,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其中,TRIPS (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旨在协调和统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之间的关系。
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TRIPS协定于1995年生效,旨在确保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达成共识。
该协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最待遇、国际标准、互不歧视和有效执行。
国内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在对外国人和本国人享有的权利上给予平等对待。
这意味着一个国家不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提供不公平的待遇。
国际标准原则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确保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享有合理的利益。
互不歧视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不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进行不公正的歧视。
这意味着一个国家不得因国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待遇。
有效执行原则要求各成员国通过适当的法律和程序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和执法。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建立法律制度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TRIPS协定的重要之处TRIPS协定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创新和科技发展,为国家经济的增长和竞争力提供支持。
TRIPS协定通过确保国际标准和互相合作,促进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
促进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了企业和个人进行研发和创新。
通过提供对创新成果的保护,TRIPS协定鼓励了创新者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确保了消费者对高质量、可靠产品和服务的访问。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止在商标侵权和假冒产品方面的欺骗行为。
促进技术转移: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通过改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技术交流与转让。
这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论TRIPS协定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影响
![论TRIPS协定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e3d4433e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12ddc15.png)
在技术标准方面,中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但在与TRIPS协定接 轨方面仍存在不少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的衔接,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政府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政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侵 权行为的打击,提高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执法机构: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以确保知识产 权得到有效保护。这些机构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权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知 识产权案件。
2、执法程序:TRIPS协议对执法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 法律程序,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3、证据规则: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以确保知识产 权案件的证据得到公正、合理的认定和保全。
最后,它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重视程度,进一步推广了知识产权文 化。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 的衔接问题
在法律体系方面,中国已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与 TRIPS协定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在管理制度方面,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尚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统一协调的 管理机制、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等。
深入理解和贯彻TRIPS协定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立法
TRIPS协定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著作权方面,TRIPS 协定强调了著作权的保护应独立于地域性原则,确保了国内外作者的著作权得 到同等保护。中国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充分参照了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 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未来发展方向上,中国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善著作权、商标、专利等方面的立法, 以适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引发的思考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引发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790ee8176edb6f1aff001f44.png)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引发的思考来源:作者:费赫夫、陈少锋时间:2008-04-17 点击:1806 [摘要]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既没有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也难推动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传播与转让。
TRIPS协议的规则很难保证其目的和宗旨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公平正义、人权原则、人类共同利益等法价值理念重构其规则。
[关键词] TRIPS协议; 高标准; 反思; 重构理念自TRIPS协议1995年生效以来,世界知识产权进入了高标准的国际化保护时代。
人们对该协议称赞有加。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发了很多争端,如南非《药品和相关物品控制修正案》争端、巴西“专利当地利用”和“强制许可”引发的争端及美国、加拿大炭疽病毒危机引发的争端等等。
[1]这些争端都是围绕TRIPS协议而引起的。
争端的主要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间产生了严重的冲突,也引起了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对现行TRIPS协议合理性的质疑。
一对TRIPS协议的反思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目的在于推动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传播与转让,有助于技术开发者与使用者的互利,也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起草者确定的这一目标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具体规则的制订上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标准保护,以至于在后来的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这表明协议已偏离了该宗旨。
(一)TRIPS协议是一个利益不平衡的体制1、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公共利益不平衡法律是权利产生和实现的依据,任何权利都是相对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利而存在的,自由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顾及他人权利的行使以及国家、社会利益的保护,否则就有悖于法律赋予权利的本意。
知识产权制度对权利人的利益进行法律保护,这是不可否定的,因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为创造知识产品付出了辛勤劳动,甚至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需要得到回报。
但是,知识产品的创造不可能只凝聚创新者的智慧,它也吸取了前人的文明成果。
《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规定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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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规定及其启示
邓建志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突出强化专利行政保护力度,引发了学界对历来存在“去留之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关注.反对者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规定与态度不明确.经研究发现:《TRIPS协定》对该制度在整体上持积极肯定的“扬弃”态度;我国取消或者削弱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当受到《TRIPS协定》“不得减损已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原则的制约;行政查处可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重心;《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增加行政裁决侵权赔偿纠纷的职能欠妥当.
【总页数】6页(P86-91)
【作者】邓建志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美国FTA知识产权规定评析及其启示——兼与Trips知识产权规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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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RIPS协定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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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RIPS协定下知识产权执法争端的最新动态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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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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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Hale Waihona Puke ITRIPS 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影响
张文登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北京 100083)
发布的 最 人民 察院、 《高 检 公安部关于 犯罪案件追 标准》 经济 诉 , 就 作权以 其他侵 著 外的 犯知识产权罪的 诉标准 规定。 追 作了 但 是, 于 两 法 规定的内 存在诸多问 不能 由 这 个司 解释 容 题, 满足司 法 实践的 需要, 此, 因 根据TRIPS协议的 求, 其他国 强烈 要 在 家的 推动 结 我国 实际 下, 合 的 情况, 最高人民 和 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 于2004年1 月 合 行了 关于 理 犯知 权刑 件具 2 联 颁 《 办 侵 识产 事案 以及任何主要用于从事上述犯罪活动的原料和工具。成员可规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解释 , 题的 》对如何适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的 定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 适用于侵 犯知识 产权的 其他情况, 尤其 规 定作了 具 解释, 详细 体的 大大加强了 规 可操作 对 刑法 定的 性, 是 意 权 且 商 规 侵 情 。 (P7, 此,T 有 侵 并 以 业 模 权的 况 ” 12 据 W O的 我国 川 知识产 刑法保护做出了杰出的 权的 贡献。 其主要内 容有以 一百多个成员都应遵循TRIPS 的 要求, 为知识产权提供刑事保 下几个方面:( 1)降 刑事司 槛。 低了 法门 如规定涉及商标犯罪的 护。 定罪标准为5 万 元或3 万元, 对侵犯著作权罪降低为违法所得数 作为成员国, 我国在享有其一系列规则规定的权利的同时, 额3 万 非法 额5 万 复制品 元或 经营 元, 数量细 化为1000件( 份) 自 然也应承担其规定的义务。 而且我国 人世以来承诺无保留全 等。(2)细 量刑 化了 标准。 第1条至 条, 从 第7 对其中 识产权 知 面 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 确中国 并明 知识产 权保护体制的目 标 犯罪的“ 情节特别严重”“ 、 销售金额、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造成 是 到 界 平 世 标 。]因 TRIPS协 规 必 对 特 严重后 等标 量刑 达 世 水 和 界 准 [2 此, 议的 定 然 别 果” 志 情节的内 进行了 容都 详细规 定。(3) 我国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产生重要的 影响。客观地考察TRIPS 明 重要 术 确 立法 语如“ 使用”“ 、相同的商 标”、明知”“ “ 、销鲁标 协 我国 识产 事 及 事司 影响, 对我国 议对 知 权刑 立法 刑 法的 针 知识 准 和“ 经营数额” ” 非法 等的内 涵。(4)规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 定了 产权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存在的主 题 要问 并加以 改进和完善, 必 “ 共犯”“ 、 数罪并罚” 认定标准等。 的 这个司法解释和刑法第三 将 于 有利 更全面 行TRIPS协议, 一 提 我国 知 地执 进 步 高 的 识产权 章 七节构 第 成了目 前我国 知识产 权刑事司 保护最主 最基 法 要和 保护水平。 本的 律 法 依据。 另外,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 生产、 售伪劣 销 商品 及2001年4 月9 日 罪以 发布的 最 人民 《 高 法院、 人民 最高 检 一、 TRIPS协 议对我国 识 权 立 影响 知 产 刑事 法的 从TRIPS协议 第61条 规定的内 容来看, 它特别强调对盗版 察院 办 生 销 关于 理 产、 售伪劣 刑 案 具 应用 律 产品 事 件 体 法 若干问 行为以 有意 商标 应当 取 事 罚(包 及 假冒 行为 采 刑 惩 括处以 或 题的 监禁 解释》 也适用于部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是商标犯罪案 者 罚金, 或者两 者并处) 。 为加 TO, 我国 人W 根据TRIPS协议的 件。 然, 行的 标 当 现 商 法第54 条和第59 条、 专利法第58 条、 著 要 相 修 《 法 、 标法 和 著 权法 , 于1997 作 法第47 条 计 求, 继 改了 专利 》《 商 》 《 作 》并 权 和 算机软 保护 第24 条、 件 条例 植物新品 保护 种 例 反 竞争法第21条也 都规定, 有关侵 权行为 年 订 刑 》 专门 置了 侵 知 产 罪 一 从 修 《 法 时 设 “ 犯 识 权 ” 节, 第213 条 第40 条、 不正当 条到 第220 条 定了 规 涉及商 专利、 标、 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七种 涉 “ 成 罪 , 法 究 事 任 。 及 构 犯 的依 追 刑 责 ” 0[3] 罪名, 是:假冒 册商 罪(第213条) , 售 注 标的 分别 注 标 销 假冒 册商 总的 来看, 前我国的 目 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已 对比 完备, 相 较 商品 罪(第21 条) , 法制 销 4 非 造、 售非法制 注册商 造的 标标识罪 基 符 本上 合TRIPS协 要 但 打 议的 求。 是在 击假冒 商标、 版和其 盗 (第215 条) , 专利罪( 第216 条) , 假冒 侵犯著作权罪( 第21 7 他 识产 犯罪的 过程中 何实 知 权 执法 如 现TRIPS协议的 求还有 要 题需要解 决。 条) , 售 权 制品 销 侵 复 罪(第218 条) 和 犯商 秘密罪(第219 许多问 侵 业 条) 。 在这七种 罪中, 侵 犯 除 犯专利罪和 侵权复制品 刑 销售 罪的 二、 TRIPS协议对我国 刑事司法的 影响 罚 度 三 以 有 徒 或 拘 l}夕其 五 犯 最 均 幅是年下期刑者f 卜他种罪 高 t , 按照TRIPS协议的 要求, 知识产 权保护的刑事执法必须是 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同时, 对所有这些犯罪, 均可以 单处罚金或 “ 有效地 有 并 威慑力” 但就目 的, 前我国 知识产权保护的 刑事司
浅析TRIPS协议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浅析TRIPS协议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b103fd5ae45c3b3567ec8b79.png)
英文简称 T R I P 协议 ) 又称 《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议 》 。 这
是知识产权的 国际保护新拓展 出来的重要领域 ,这一协定反映 了时代的要求 ,它的达成标志着在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方面一个 新的 国际标准已经形成 。在 T R I P S的名字 中加上 “ 与贸易有关 的”字样 ,并 不涉及服务贸易 ,主要是为 了更能名正言顺地纳 入 WT O多边贸易体系。 T R I P S中 ,最 惠国待遇原则首先被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 。 在过去 WI P O管理下的知识 产权的国际保护 中,只有 “ 国民待 遇”原则 ,而没有 “ 最惠 国待遇 ”原则 。在新建的世界贸易组 织中的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 中 , 在“ 国民待遇”之外 , 新 添了 “ 最 惠 国待遇”作为指导原则 。而且 同样在 “ 保护知识产权方面 ” 是个 范围很 宽的概念 “ 最惠 国待遇”有关条款反映在 T R I P S第 4条 中,它包含两方面 的内容 :一方面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 , 个 成员 给予任何 另一个成员 的利益 、优惠 、特权 、 豁免之责 , 均必须立 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另一方面是在 四种 特例下 ,可以不实行最惠 国待遇原则 ,这是对最惠 国待遇原则 的修 正与限制 。T R I P S的最惠 国待遇和 G A T ' f的最惠 国待遇有 相似之处。它们的不同在于两点 :其一 ,T R I P S 的最惠 国待遇 是给予全体其 它成 员之国民 ;其二 ,T R I P S的最惠 国待遇的例 外情况不同。
条款 ,T R I P S协议 的版权与相关权保 护义务也属 于 “ 追加” 。 T R I P S第 9条要求其成员保 护伯 尔尼公约实体条文 中所明文保 护的一切经济权利 ,此外 还增加 了一项伯尔尼公约 中未明确的 权利—— “ 出租权 ” 。T R I P S第 1 1 条 的标题是 “ 出租权 ” , 第1 1
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接轨
![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接轨](https://img.taocdn.com/s3/m/78ba6e57804d2b160b4ec09e.png)
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接轨一系法(2)20090102208葛园园【摘要】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尽管在“入世”前,我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提前实施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
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又很短,因此,在全面履行TRIPs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等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层面上,都有其独特之处。
【关键字】TRIPs、知识产权保护、中国、衔接TRIPs是指1994年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是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首次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使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TRIPs在第一部分第一条界定的知识产权包括:①版权与邻接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识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⑦未披露信息权。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概述迄今为止,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为建立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国际组织而签署的公约该公约是指1967年签署、1970年生效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链接:中国于1980年加入。
2、涉及工业产权保护的公约根据作用的不同,这类公约又可分为三种:其一为实体性公约,即对缔约方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立法的最低水平提出要求的公约。
这类公约包括:1883年缔结、1884年生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链接:中国于1985年3月加入。
1961年签署、1968年生效的《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链接:中国于1999年4月加入。
1989年签署、但至今尚未生效的《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
其二为程序性公约,其作用是就同一客体,简化多国申请工业产权所必经的繁琐的程序并降低有关费用。
这类公约包括:1891年缔结、1892年生效的《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链接:中国于1989年10月加入。
最新 TRIPS协议公共利益原则条款的含义的特征分析-精
![最新 TRIPS协议公共利益原则条款的含义的特征分析-精](https://img.taocdn.com/s3/m/bafcb533f78a6529647d5345.png)
TRIPS协议公共利益原则条款的含义的特征分析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该条构成了公共利益原则的重要内容,具有普遍、直接的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是整个TRIPS的基础性条款之一,能够整合TRIPS条款,是序言相关内容的具体化和条,为TRIPS未来例外和限制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然而,TRIPS条款更侧重于对发达成员知识产权持有者私人利益的保护,而对发展中成员知识产权使用者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则存在诸多缺陷。
其第7条、第8条旨在实现相关利益间的平衡,但学界对第7条的含义和效力仍存较大分歧,不少西方学者否认第7条的效力并曲解其含义,认为该条与协议序言一样,仅是说明性条款,无法律拘束力,也非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对美国等发达成员来说,否认第7条的法律效力或限制其适用范围,可以使发达成员知识产权持有人的专属权受到更少例外的限制,也不必向发展中成员转让技术或顾及其目标,在适用、解释协议条款时可以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私权,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律保护;但对广大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来说,它们更多时候是知识产品的使用者,淡化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强调知识产权制度所蕴含的公共政策目标将会促进发展中成员的公共利益,并由此增加TRIPS适用、解释、演变中有利于发展中成员的灵活性,否则,TRIPS中本来就华而不实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就更难落实。
条约的解释是为了确定缔约方间的权利义务,以与条约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方式解释具体规则将有助于加强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DSU第3.2条要求争端解决机构“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协定的现有规定”,因此,WTO协定的解释应遵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有国外学者甚至认为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原则的一般表述。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之影响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之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d5f0dfe2240c844769eaeec2.png)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之影响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之影响[内容提要]中国加入wTo后,TRiPS协议中的规则将在国内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得到直接或间接的适用。
因此,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产生重大的影响。
这种影响既表现在司法审判程序方面,也表现在实体规则适用方面,比较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现状与TRiPS协议要求之间的差距,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提升我国法院在国际上的良好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TRiPS协议司法审判禁令20XX年12月10日,我国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国。
加入wTo以后,我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仅要全面履行国际间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的有关规则,还将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TRiPS)。
我国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将在完全遵守wTo 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
中国加入wTo后,TRiPS协议中的规则将在国内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得到适用。
因此,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产生重大的影响。
比较研究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现状与TRiPS的司法要求,对改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TRiPS对司法审判程序的影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除TRiPS 外还有其他国际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但TRiPS的内容涉及面之广,保护水平之高,在诸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程序,较之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更是体现了其高水准。
(一)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应当能够有效地、及时地防止、制止和阻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又应当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的障碍。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https://img.taocdn.com/s3/m/69e230c6f5335a8103d22068.png)
19940415(颁布时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1. 1994年 4月15 日签署 2. 1995年 1月 1日起生效 3.自 2001 年 12 月 11 日起对中国生效各成员,期望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并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认识到,为此目的,需要制定有关下列问题的新的规则和纪律:(a)GATT 1994 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或公约的适用性;( b)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规定适当的标准和原则;(c)就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有效和适当的手段,同时考虑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 d)就在多边一级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规定有效和迅速的程序;( e)旨在最充分地分享谈判结果的过渡安排;认识到需要一个有关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处理冒牌货的国际贸易问题;认识到知识产权属私权;认识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还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法规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的灵活性,以便它们能够创造一个良好和可行的技术基础;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加强的承诺以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从而减少紧张的重要性;期望在 WTO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本协定中称“ WIPO")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特此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和基本原则第 1 条义务的性质和范围1.各成员应实施本协定的规定。
各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此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
各成员有权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
2.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指作为第二部分第 1 节至第 7节主题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
3.各成员应对其他成员的国民给予本协定规定的待遇。
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 1967)、《伯尔尼公约》( 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假设所有WTO成员均为这些公约的成员。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立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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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立法的意义
张伟君
【期刊名称】《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00)006
【摘要】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和第40条给予成员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国内立法的权利。
每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经济竞争政策来制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则,但在国内立法中,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和第40条所潜藏的原则也是应该得到尊重的。
而当前最重要的是我国必须立即着手研究、制定本国的反垄断法。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张伟君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5
【相关文献】
1.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以TRIPS协议与ACTA为视域 [J], 马治国;王文
2.TRIPS协议框架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J], 刘柏池
3.TRIPS协议和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 [J], 张伟君;张韬略
4.从TRIPS协议看我国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规制 [J], 王俊
5.TRIPS协议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研究 [J],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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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032440d1de80d4d8d05a4f4d.png)
在知识经济界临时代,特别是智力成果日益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情况下,确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
在激烈的商战中,商业秘密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且网络传输也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因而各国都很重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的协议(Trips),作为国际社会对知识经济在法律层面上的回应,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为基础,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涵盖面。
产生Trips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一反以往专注关税的思维,把焦点聚集于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而且Trips把超越传统法理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融为一体,反映了当代科技、经济日趋一体化和全球化的特点,也说明了知识产权与上升为各国的外贸政策的重要内容,成为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组成部分,其在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与Trips 相比,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水平基本与之一致,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尚待加强和完善。
本文力图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状况与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状况,找出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与Trips之间的差距,进而提出有关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并使之能够适应网络传输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课题,以期促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属性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属性是讨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之前首先应明确的两个问题,因为这是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基本理论、法律保护方式、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的概念本身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一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各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之所以定义商业秘密的形式有所不同,主要是基于对这两方面内容的不同规定。
1.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无论是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还是商业秘密的国际法律保护,在这个问题上都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
浅析在TRIPs协定下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在TRIPs协定下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bec1ebb269dc5022aaea0038.png)
四、 对传统知识进行双轨制的保护
针对 TRIPs 的不足, 我们可以采取 TRIPs 和国家行政力量 这种模式可 的介入相结合方式来对我国的传统知识进行保护。 以用图 1 表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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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保护模式图
如图 1 所示: 相关的行政组织 (政府力量) 所实施的行政保 护, TRIPs 协议所实施的是司法保护,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双轨 制。 将传统知识的持有者与传统知识利用者视为生产交易关系 的市场主体, 正常情况下, 应当是二者之间平等的直接接触, 通 过市场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 。市场的一端, 传统知识持有者对 传统知识的价值认识不足或权利意识淡薄,而市场的另一端, 传统知识的研究利用者多为发达国家, 在这 (下转第 186 页)
三、 在保护时存在的问题
利用 TRIPs 分别对各种类型传统知识进行的保护, 可以发 现,我国的传统知识主要是运用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来进行保 护, 对于专利和版权利用的很少, 这是由于传统知识的传统性 和群体性使得有很多传统知识不能满足 TRIPs 协议所规定的 要求, 比如传统知识有一部分产生年代久远, 不满足专利保护 “新颖性” 要求, 还有也有一部分传统知识大都是 要求所规定的 集体一起创作的。不具备版权所要求的 “独创性” 等等。这些是 在 TRIPs 协议下保护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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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扩大化的成本管理内容和新方法
“成本管理” 这个概念的扩大化, 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 以达到 ) , 时间 (Time ) , 即产品的质量和资源的时间 企业的成本最优化, 这其中企业还应注意两个因素: 质量 (Quality 价值, 产品的质量是企业产品价值的核心, 也是成本管理的一个内容, 保证了产品的质量也就保证了企业的生 存之本, 同时为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资源的时间价值是一个新的概念, 可以从资金的时间 价值考虑资源的时间价值, 这是一个类比关系, 企业运用资源进行生产需要付出成本, 即使用费用, 对于厂房 、 设备这类资源一般由时间计算,资源的时间价值即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用资源或一定的时间内最大限度的使用 资源, 他们都体现了一种实质: 效用最大化, 对于质量和时间的问题, 一般企业将其放在成本管理之外, 现在将 其纳入成本管理之中, 需要一个过程来调整和适应。 另外现代科学的一些先进方法为企业的成本管理提供了捷径,运用数学模型可以合理确定原料的进货量 和进货批次, 以保持最小的库存量, 降低成本, 同样可以运用模型合理确定原材料、 员工、 设备的合理配比关系, 一些专门的信息软件如: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企业资源管理系统 (ERP ) ,这些软件均为企业的成本管理提供 了科学的指导和决策, 我国的企业在这方面还有所欠缺, 应该在这方面大力投入, 以实现成本管理的信息化, 这 样才能保持与世界同步发展。 以上从几个方面谈了成本管理的问题, 成本管理是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的核心管理问题, 也是一个系统性 的问题, 本文所涉及的只是几个主要问题, 没有谈到企业的销售和机关管理等其他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成本管 理已经越来越受到了企业管理层的重视, 很多企业把成本管理作为企业主要的经营目标之一, 进行管理变革, 走信息化的道路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成本管理这门学科是一门与时俱进的学科, 保持与先进理论的同步性 也是一个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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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现 有 的知识 产权 制度 ,特别 是 国 际知识 产权 保 护制 度厚 此薄 彼 : 厚 ” “ 保 护而 “ ”流转 ;注 重 了静态 的保 护 和 薄 确 权 制度 ,而忽 略 了动态 的流 转 制度 的
穷 国越 穷 ,有 资料 表 明 ,根 据世界 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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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杈制凌设立的H的 不仅程f保护, 饔程于推动静态的知识产杈变减巨大 的财富。 哪经流转中增糯份值, 充分发挥翘识产权的潜能 。 璎有知识产杈锸度重程保 i l 护忽略知识产权流转的情形应当予以改变 。
在流转 中增加价值
从 T IS R P 协议第 7 条规定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 目的
地 还 是 通过 技术 转让 来 完成 。当然 保护 在 实 现这 一利 益 的过 程 中无疑 起到 巨大 作 用 , 这 不 能视 为 知识产 权 制度设 立 但 的 目标 。而可 惜 的是 多数 人在 解读 这 句 话 时往 往将 其狭 隘地 理解 为必 须 为专 利
设立 目的的真正 了解和定位 。实 际上 ,
目的却疏 于研 究 或延伸 了。
由于 历 史原 因 ,知识 产权 制度 的产 生是 应客 观上 保护 需 求而诞 生 的 ,故其 立足 点和 目标 一直 是 以 “ 护”为 重心 保 的 ,有 学者 直接 将 知识 产权 定义 为 “ 保
度 下 能充分 利 用和 分享 知识产 权 带来 的
等 ,成为一种商品,技术转让和转化活
动 会 日渐 频 繁 ,由此使 利益 的 实现 更多
护 和 实施 的方 式应有 利 于社 会和 经济 福 利 ,并 有利 于权 利 和义务 的平衡 。该 条 明确地 给 出了 知识产 权 制度设 计 的 目的 之 一在 于促 进 技术 转让 和 传播 。与其 相
所 谓 的发 明 家们进 行 创新 的积 极性 ,而
这 种 创 新 的积 极 性 依 赖 于利 益 的 实现 , 但 利 益如 何 实现 ?有 两种 途径 ,一种 是
发 明人 自己使 用 、生 产 、销 售 ,并通 过
因此 ,我们 不 能过 分 强调保 护 ,甚 至把
保 护 看作 知识 产权 制 度 的唯 一 目的 ;保
l 世 纪后 期 , 肯 的著 名话 语 为知 识 产 9 林
关的 “ 原则”条款 ( 8 第 条)规定,为
了 防止 权 利所 有 者 对 知 识产 权 的 滥 用 ,
权 的目的作了一个很好的注解 :即 “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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璺 墨
WT0经 济 导 刊 CHI O RI NAW丁 T BUNE
早 期 、在 人类 进入 工 业化 时代 ,因分 工
还 处 于不 太发 达 时期 较为 常见 。在人 类 进 入 后工 业化 时代 ,在高 新 科技 日新 月
异 、人类 分 工进 一步 细 化 的知识 经济 时 代 , 发 、 产和 营 销开 始逐 渐分 离 , 研 生 特 别 是 随着 独立研 发 机构 和研 发组 织 的 出
长期 以来 ,人们 受知 识 产权 制度 的 重 心在 于保 护 之观 念 的影 响 ,以及 实践 中有 关知 识产权 的实务 或 案例 给人 们造 成 的感 觉 强化 了这 一 理念 ,以至让 这种 认 识 或感 觉误 导 了人 们对 知识 产权 制度
现 ,技 术 似 乎 也 完 全 可 以 独 立 于 设 备
前 者 主 要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价 值 实 现 的 途 径 ,为 后者 的 目的 和归 宿 ;当 然在 转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 过程 中也是 需要 保 护 的。
T P 协议第 7 “ RIS 条 目标 ” 定 , 规 知
识 产权 的保 护和 实施 应有 利于 促 进技 术 革 新 、技 术转 让 和技 术传 播 ,有 利于 生 产 者和 技术 知识 使 用者 的相 互 利益 ,保
专利 制度 取得 合法 垄 断权来 实 现技术 的
价 值 并获 利 ,一 种是 发 明人 通过 技术 转
护是手段 ,而在保护条件下利于技术转
让 和扩 散 才是 其 目的 。实际 上技 术流 转 ( 括 转让 和 转 化 ) 与知 识 产 权 制度 密 包 切 相 关 :后者 重 点解 决 知识 产权 的确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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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人提 供保 护及 保 护途 径 ,至 于保 护 的
来 ,则 人类社 会 的发展 在 日趋 完善 的制
技术 的机 会 ,进而 阻止 了落 后 国家的协 调 和可持 续发 展 ,造成 了 人类智力 的 浪 费 。 有的 知识 产权制 度导 致富 国越 富 , 现
和 保 护 问题 ,它 为 前者 的前 提 和 基础 ,
为 不维 护知 识 产权权 利人 之权 益 ,会 使
创 新 受到 影响 ;但 是 ,过于 强调 ,则 会 走 向该 制度 设 立 目的 的反 面 ,它 会 阻碍 社 会科 技进 步 , 成社 会 资源 的极 度 浪 造
费。
让 来 实现 获利 目的 。前 一方 式在 工业 化
防止 不合 理地 限制 贸 易或 反过 来影 响 技 术 的 国 际性转 让 的实 施行 为 ,可 以采取 适 当 的措施 ,其 条件 是这 些 措施 与本 协
议 的规 定 相 一 致 。从 以上 规 定 可 以看 出 ,世 界 贸易 组 织 对 技 术转 让 的 重 视 。
利 制度 是为 天才 之 火 添 加 利 益 之 油 ” ; 专利 制度 的 目的在 于 促进 、激发 天 才 即
文 /马忠 法
在 知 识经 济 时代 ,知 识产 权 之重 要 性 已为越 来越 多 的人认 识 到 ;而 在没 有 知 识 产权 历史 文化 底蕴 的 国人 眼 中 ,由 于 种 种原 因 ,保 护似 乎成 为知 识 产权 制 度 的 核心 内容 ,乃至 某些 情 况下 成为 该
制 度 的唯 一 内容 。强调保 护 没有 错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