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著作权类)授权代理协议书(框架补充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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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著作权类)

授权使用于商业开发及销售

代理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签订地点:

1.(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 / 个人】(以下简称乙方,如乙方是个人需在最后签字地方填写身份证号),根据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于年月日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至年月日为止。经双方商定,协议有效期可以延长。(注:与下游企业的合同期限不受此合同时限限制)

2.本协议为协议书编号的补充协议,如有内容与主协议相悖,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第一条款总则

(1)甲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健全的法律地位和良好的声誉,并拥有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公司权利和权限。

(2)乙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健全的法律地位和良好的声誉,并拥有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公司权利和权限。

(3)乙方委任甲方为乙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使用于商业开发及销售的代理者。

(4)乙方委任甲方以单独知识产权的名义或以元意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乙方寻找适合的经营单位进行商业开发及销售。

(5)乙方与受权方签定的合约为三方协议,甲方作为授权事务管理方出现,协助乙方协调相关事宜。

第二条款代理者权限及责任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被授权代理的范围为中国地区(不含港、澳、台)。

(2)甲方根据乙方授权,与受权方接触、洽谈,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条件代表乙方与受权方洽谈合同内容。

(3)甲方督促受权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乙方缴纳版权使用费。

(4)甲方为受权方提供其需要的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

(5)甲方督促受权方严格履行授权合同。

(6)甲方可以通过任何合法商业渠道以版权使用许可方式,促成与乙方所拥有知识产权有关商业开发的有偿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进行无偿授权。

(7)甲方不可将此协议的权利与责任转让给第三者。

(8)甲方与第三者签订的任何与乙方所拥有知识产权有关的合约、宣传资料、衍生商品标识或说明等,须明确地注明乙方为其品牌、著作权、商标权及关联的知识产权的拥有者。

(9)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及协议终止之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所掌握的乙方的商业秘密。

(10)甲方若需要寻找第三者合作方能有效地履行本协议,甲方可以促成乙方、甲方与第三者签署三方合作的适当协议。

第三条款乙方的保证

(1)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并提供相应的确权证明。

(2)乙方按本协议授予甲方的权益,没有违反乙方任何其它协议。

(3)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文字、音像、图像等),不会构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4)乙方的知识产权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符合中国国情。(5)若本条款第(1)、(2)、(3)、及(4)项不符实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6)乙方在本协议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知识产权授权代理委托书原件交与甲方,以便甲方开展工作。

第四条款费用结算

(1)在本协议所述的品牌授权合同订立后,受权方支付的版权使用费,甲方按如下比例

收取代理费:甲方所得代理费相当于该合同实收的版权使用费的百分之。(2)如果授权合同最终不能订立或订立后不能履行的,双方都不可向对方提出任何付费要求。如因任何原因授权合同终止的,乙方相应停止支付甲方代理费。

(3)甲方参与授权合同的续约,仍可按上述版权代理的标准继续获得报酬。

(4)如受权方违约,乙方付出额外费用(如诉讼、仲裁或调查、律师费用),甲方应按本条款第(1)项比例相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额外费用。

(5)甲方一般采用首先对受权方进行合作意向及资格认定,向乙方提交合作意向核定表,经乙方认可后即可进行授权合作流程。为配合甲方工作顺利开展,乙方不得直接同甲方所提交的意向客户建立授权合作。如果属于通过甲方原因直接联系乙方的客户,乙方有责任交给甲方直接处理。

(6)甲方不能单独对第三方进行品牌授权,如果一经发现,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第三方支付甲方授权金款项3倍的授权金。如乙方直接同甲方所提交的意向客户单独建立授权合作,甲方亦有权向乙方收取第三方支付乙方授权金款项3倍的授权金。(7)受权方直接将应缴纳费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比例,同时分别支付给甲乙双方,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纳税务。双方权益金的分配方式将体现在与受权方签定的协议中。

第五条款纠纷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若双方就协议条款的实施或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律的判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可诉诸以下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而终止本协议:(A)若对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B)若对方不再从事本协议第一条款所界定的业务。

(C)若订约双方之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并于接获通知要求采取纠正行动后,在三十天内未采取纠正行动,要求纠正的一方可以书面通

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款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修正、补充,可用补充协议或协议附件的方式另行商定。此类

文件经双方签署及盖章后,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双方之任何一方若有任何重要通知送交对方,均应书面为之,并以挂号或快递寄交对方。若任何一方的公司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应以书面通知对方。(4)一切书面通知可凭邮局发信存根或快递单据作为业已发出通知的依据。

(5)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为打印或打字文体。任何手写字体或涂改,均须双方在有关的位置上共同签字及盖章确认,否则不具任何效力。

(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乙方:

身份证号: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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