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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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深财企[2008]26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
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的通知
(深财企〔2008〕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科技和信息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〇○八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原则
一、借款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可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

二、借款原则
(一)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只支持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对于上年度获得研发投入资助,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重点推荐。

(二)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向企业放贷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企业按期归还本金的,无须支付任何利息和手续费用。

(三)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无息借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已获得过科技研发资金借款的企业,归还借款后可再次申请科技研发资金借款。

同一家企业终身只能获得科技无息借款3次。

(五)未获得过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占年度科技研发资金借款企业总数的30%以上。

(六)年度获信用贷款(信用额度占40%以上,有房产抵押的按照打折比例确定信用额度)的企业产数不少于实际发放贷款企业产数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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