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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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等
作者:
来源:《驾驶园》2010年第02期
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
编辑同志:
最近,我换了辆新车,原来那辆半成新的旧车低价转让给了我的一个朋友,由于我忙于业务,一直没有抽出时间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请问:如果他开着这辆未过户的车出了事故,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读者郭家旺
郭家旺同志:
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车辆买卖过户登记,并非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而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就是说,机动车买卖,只要车辆交付给了买主,车辆的所有权就立即发生转移,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车辆交付后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其间发生事故,责任也应该是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善意第三人”是基于对公示登记资料的信赖而发生交易的,而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是否信赖公示登记资料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
其实,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和《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等三个解释,均包含了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精神。
律师潘家永
汽车上的“黄金座位”
编辑同志:
随着汽车越来越快地走进人们的生活,安全也成为了人们最关心的话题,不少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轿车中的哪个座位是最安全的呢?
据悉,美国交通管理部门曾做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将汽车驾驶员座位的危险系数设定为100,则副驾驶位置的危险系数是101,而驾驶员后排座位的危险系数是73.4,后排另一侧座位的危险系数是74.2,后排中间位置的危险系数是62.2。
一些专家还惊奇地发现,后排中间位置的危险系数62.2,与被人们称为”黄金系数”的0.618最相接近。
如果将0.618扩大100倍,为61.8,与最安全座位的62.2相差无几。
所以有人把后排中间座位称为轿车的“黄金座位”。
虽然有人认为前副座视野会更好,但视野与安全是两码事。
广西黄成莫非
“语言暴力”也是安全大敌
编辑同志:
近日,在邵阳运输总公司基层班组参加安全活动时,一位驾驶人的发言,引起了我的思考。
他说,同伴之间,恶语相加,讽刺挖苦或者冷言冷语,会破坏和谐氛围,从而影响安全生产。
我想起前不久去探望一位工伤致残的老同事时的情景。
他说:“这事虽然过去了多年,但是到现在我还非常记恨那个姓王的同事。
那天早上开出车会,他就讽刺挖苦我,当着好多人的面羞辱我,搞得我心情不好,感觉很丢面子,之后驾驶客车也精力不集中,不小心才出了车祸受伤。
”虽然不能老把受伤的直接原因归属于那位王同事,但细细想来,王某在司机出车前言语伤人,破坏了他人的工作情绪,的确对事故的发生有所影响。
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有些基层管理者在现场指挥作业时,态度比较粗暴,语言不够文明,表达相对生硬:有些员工因工作产生意见分歧,不能做到就事论事,而是恶语相加,这些都容易造成紧张气氛。
当人失去理智,带着情绪上岗时,便有可能产生安全事故。
可见,我们应杜绝语言暴力,营造和谐愉快的工作氛围,从而减少心理健康隐患,以确保安全生产。
湖南李亦夫
“无标车限行”应给外地车一个“黄灯”机会
编辑同志:
据悉,南京市从2010年1月10日起开始实行的车辆限行措施,针对两种车辆。
一种是没有达标的高污染车,主要是仍在使用化油器或者开环电喷的车辆,这类车多是集中在1998年
前购置的;另一种是无标车,就是未领取环保标志或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领取环保标志的汽车。
当地交管部门负责人强调,环保标志是车辆上路的首要凭证,对已取得货车禁区通行证、其他禁区通行证等车辆,也无例外。
一旦查到黄标车或者无标车违禁,则要处以100元罚款。
之所以要对机动车进行限行,主要是和大气污染有关。
从这个角度来讲,在一些主要路段对黄标车、无标车限行,还是很必要的。
但是,将这一措施同时应用到外来车辆上,似乎值得商榷。
作为省会城市,南京每天迎来送往的外地车辆有很多,领取了环保标志的却未必有多少,对这些车辆不采取特别措施,而是一视同仁地限行或处罚,未免操之过急。
毕竟,全国各地并没有统一推行黄标车、无标车限行措施,有些车辆没有在属地领取环保标志也是可能的。
防止外牌污染车入城,这个初衷可以理解,但真正执行起来,恐怕有点不现实。
对外地旅游车、客车等集体性的车辆,倒可以采取提前向各有关单位发出通告的形式,让他们对经常到南京的车辆及时领取环保标志备查,但对于其他零散车辆特别是私家车,则不宜一刀切。
这部分车辆,如果既未在属地领取环保标志,又不知道南京的限行规定,而且知道了也来不及办理,这可怎么办7难道说只能“入乡随俗”般乖乖挨罚?
我们知道,在红绿灯的“红灯”和“绿灯”之间,还有一个“黄灯”,目的就是提醒驾驶员做好
准备——即将要停车或可以通行了——同时,对于临近停车线“绿灯”突然结束,已来不及停车的车辆,给予“过渡”时间,以免其“被闯红灯”。
那么,对于无标车限行,能否也采取如此政策呢?即:对于外来车辆,查到没有环保标志的,可以采取警告而不罚款的方式,并记录在案,
如果今后再无环保标志而前往限行区域,则可罚款;或者,查到无环保标志后,立即责成其在当地申办、领取环保标志。
这样,外地司机一定会欣然接受的。
就像原来交通运管部门查车辆养路费,有些地方运管部门查到外地车辆无养路费,采取罚款方式,虽然罚了款,但车主还是没缴养路费而驶向别处。
有些地方运管部门查到外地车辆无养路费,则不罚款,而是要求车主补缴养路费。
责成车主补缴费而不罚款,既为地方“创收”,又让车主拥有了养路费,岂不更好?
江苏孙伸
同一个违章行为,两次罚款对吗?
编辑同志:
你们好,我是唐山市迁西县的一名普通司机。
2009年8月31日,我到遵化市交警大队车管所验车,被告知有2次违章,分别为2008年3月份和4月份,要求我回迁西县交警大队交罚款后再验车。
于是当天我便交了罚款200元扣了6分接受了处理,回到遵化把车验了。
又到了12月22日我的驾驶证年审时间,我到迁西县交警大队验证,他们告知我2008年3月份和4月份还有违章,和上次处理后的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
并要求我缴纳滞纳金共计400元。
但我把罚款票据丢了,于是迫于年审紧迫,我按照他们的要求又交纳了罚款和滞纳金400元,回到家里我又找到了上次的罚款票据,到交警队要求退还我的罚款,而交警队工作人员说:“没办法!”。
请问“娘家人”,我一次违章,却交了两次罚款,自己觉得太冤了,迁西县交警大队这样做到底对不对,合不合法!请给我个说法。
韩庆峰
韩庆峰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迁西县交警大队在2009年8月31日,对当事人韩庆峰的2次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又于2009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韩庆峰的2次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迁西县交警大队的行为是违法的。
当事人韩庆峰要保留好迁西县交警大队两次处罚的证据,有两条救济渠道可以选择,一是向迁西县交警大队的上一级机关或迁西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口头或书面申请),要求撤消第2次处罚,退还罚款和滞纳金。
二是直接到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标的为确认迁西县交警大队行政违法,退还罚款和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过了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在实施处罚后60日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要在实施处罚后90日内提起,否则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