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药店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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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药店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的配送后质量管理,认真处理向连锁门店配送药品的质量问题,确保及时发现、消除质量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配送后的药品因质量问题,而由门店向总部提出的质量查询、投诉、情况反映等,均属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药品质量投诉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质量管理部。
第四条在接到药品质量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经核实确认药品质量合格,应在确认后1小时内通知门店恢复销售,并通知配送中心解除该药品的控制措施。
第六条经核实确认药品质量不合格,应及时通知配送中心及所有门店暂停销售该药品,并及时向企业质量负责人汇报,采取发出药品召回措施。
同时,质量管理部负责向药品供货单位进行药品质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