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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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04
•【字号】江府[2006]36号
•【施行日期】2006.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江府[2006]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7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各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手工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江门五邑历史悠久,文化辉煌,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保存了大量的文化遗产,古代文物特色鲜明,近现代文物丰厚,华侨文物极具优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

这些文化遗产是五邑人民文明与智慧的结晶,是江门五邑历史发展的见证,是中国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爱国主义教育最为生动和形象的教材。

切实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加快文化名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直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并做了大量工作。

然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

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

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

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以依法加强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以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为中心,努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侨乡文化实力,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方针与原则。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

物质文化遗产要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旅游、文化遗产保护与人民群众生活的关系,全面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0年,初步构建起比较完备的、具有侨乡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基本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使全市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全力推进开平碉楼与村落申遗工作,争取我市世界文化遗产零的突破;到2008年,完成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制定市、县(市、区)、镇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保护资料档案、数据库。

建立市、县(市、区)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的专门人才队伍;对已进入国家和省级名录的项目实施全面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三、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任务
(一)夯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落实和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制度。

认真做好全市文物普查登记、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藏品规范档案、文物安全防范等各项基础工作。

加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力度,各级文物保护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文物保护“四有”要求,切实做到有必要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严禁转让、拍卖、租赁、抵押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随意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

抓好开平碉楼与村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程、崖
门古战场保护工程、江门五邑华侨华人博物馆建设等重点项目。

大力推进江门历史街区、台山台城中心区、开平赤坎旧镇、开平百合镇庆临村、恩平圣堂镇歇马村、石头村、棠下良溪村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名村)工作,挖掘、整理一批历史文化遗产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建立和完善大型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博物馆登记制度,重大文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检查监督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积极推进文化保护体制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市、县(市、区)二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广泛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确立以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机制。

加强文物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当地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有专门的保护机构或专人管理。

切实加强文物部门自身建设,做好人才规划、培养、使用、配置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支学历、梯次和门类结构合理、有专业权威性的文物专业队伍。

(三)大力构建文物安全防范体系,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严防文物犯罪行为。

要积极建立文物系统博物馆等单位安全责任制和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到措施到位、制度到岗、责任到人。

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文物局《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抓紧健全、补充、更新博物馆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设施,大力推进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达标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古玩等文物市场的管理,规范文物市场流通秩序,制止各类非法经营活动。

完善现有的打击文物犯罪协作机制,建立打击文物犯罪举报奖励制度,坚决打击文物盗窃、盗掘、走私和非法交易等犯罪活动,确保文物安全。

(四)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坚决遏制文物保护、开发中的破坏行为。

各市、区要加快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规划,以有效保护、整合、开发和利用各类文化遗产资源。

通过规划合理配置各类旅游服务设施,防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不合理开发造成破坏文物的事件发生。

(五)发挥文物资源的社会服务功能,打造地方特色历史文化旅游品牌。

充分利用文物资源,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优秀陈列和展览。

在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各种渠道资金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创新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

结合各地历史文化资源和地方优势,重点建设好一批特色鲜明、历史价值高的历史文化景点,打造内涵丰富、知名度高的历史文化旅游品牌,形成一地一品、一地一特色的历史文化旅游网络。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以《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中的普查技术要求、规范为标准,对全市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普查。

全面了解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传承人生活状况的调查了解,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在全面普查基础上,建立市、县(市、区)、镇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各市、区的普查资料集中到市进行统一编目和归档,由市统一编辑出版《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名录》、《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

(二)建立市、县(市、区)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要按照国家有关评审标准,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市、县(市、区)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各级保护名录
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分批公布办法。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市、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文广新局负责具体备案工作。

确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由市联席会议择优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省级名录。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

要鼓励全市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研究。

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原则,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

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要授权有关单位积极征集,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流失。

要充分利用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场地进行展示和保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和展示中心。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机制。

对列入市、县(市、区)二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以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和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的传承人(团体)进行项目传习活动。

通过命名传承单位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起来。

对列入名录的、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区域,可以实行动态整体性保护。

在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社区和乡村,可以开展创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和命名“优秀民间艺术师”的活动。

(五)健全保护机制,建设保护队伍。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有效的保护工作机构,由市文广新局牵头,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运作。

各市、区文化部门设立相应的保护工作机构,设定保护工作岗位。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建立完善保护工作的论证决策机制。

各级都要培养和建设一支业务素质好、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广泛吸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多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协调,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

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参照省建立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省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发挥现有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地可成立相应的机构。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切实担负起主管本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责任。

文广新、建设、规划、财政、发展改革、工商、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法律教育和执法,依法保护文化遗产。

各级普法部门应当将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各级党校和行政管理学院要把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特别是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制观念。

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我市文化遗产保护执法管理力度,加强对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项目的管理,查处破坏或损毁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管理秩序,确保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增加投入,积极扶持。

各级政府要把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

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引导我市民间、企业、社会团体、华侨华人对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投资或捐赠,努力形成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多元化的新机制。

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宣传,形成合力。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运用多种手段和形
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知识,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我市建立的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络进行宣传推介。

对积极保护文化遗产的事迹予以表彰,对破坏文化遗产或者保护不力的现象予以曝光,营造一个“保护文化遗产可敬,破坏文化遗产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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