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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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问题及对策
摘要农民工是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怎样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议和措施。
全文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本文的铺垫,说明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原因。
着重阐明:我国城市农民工的数量及流动范围。
第二部分,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
着重阐明:失业保障的缺失、医疗保障的缺失、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位、生育保障的不足。
第三部分,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着重阐明:户籍、立法及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
着重阐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加强宣传和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
第五部分,着重阐明:政府应当通过制度改革、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解决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对策
一、引言
我国二元经济制度向一元经济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的城乡
统一与户籍管理的城乡分割的矛盾,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
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我国城市农民工的数量1978年为3000万(占农村劳动力的10%),1985年为7000万(占20%),2001年为17000万(占35%),2009年为15000万(占35%)。
从流动范围看,县内流动占30.7%,省内流动的占33.1%,省间流动的占36.2%。
庞大的农民工劳动力队伍,为城市的建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城市社会对这些人的采取的态度却是“接纳贡献性”和“排斥参与性”的双重态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障等方面的准入规则中都要求具有本地户口。
如此一来,农民工工作在城市里,却由于户口不在城市而丧失了与其他具有该市户口的劳动者平等的权益,他们生活在“城里人”和“乡下人”之间的夹缝中,许多利益得不到保障。
如何完善他们的社会保障就成为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
对于“农民工”,许多学者给出了定义。
刘家鑫(2002)认为,“城市农民工,指那些在城市从事非农工种,而身份仍然是农民的进城务工人员。
”陈桂兰(2004)认为,“城市农民工,是指那些在城镇从事非农职业,但其户籍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劳动者。
”周亦乔(2004)认为,“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持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
”概括地来说,关于农民工的定义有三层含义:第一,从事非农职业;第二,持有“农业户口”;第三,所从事职业的特点与其所持有户口种类间的不一致性。
他们是介于农民和城市工人之间的一个特殊阶层。
有一种说法是:他们非城非乡,亦城亦乡,
非工非农,亦工亦农,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翟从海,2004)。
(一)失业保障的缺失。
农民工流入城市之后,城市并没有给他们相应的城市居民身份,他们是工作在城市中的农民。
由于他们不能获得市民身份,他们的就业也就出现了许多困难。
首先是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如一些城市制订有关条例规定了限制农民工进入的行业,而且近年来这种限制农民工进入的行业的数目还有增加的趋势。
其次是就业待遇的不平等,如一些单位在签定合同之前的适用期内对农民工强行收取数额可观的“试用费”,并且在正式工作之后,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水平也都低于当地居民。
第三,进城的农民工由于种种限制多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即使是在正规部门工作的也不得不面临这些部门的二元用工制度,所以他们面临失业的风险相当大。
当遇到失业的情况时,拥有当地户口的居民可以获得失业补助,但是不具有当地户口的农民工却不能获得,他们只能依靠自己以前的积蓄,或者亲戚朋友的暂时性帮助来渡过难关。
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这些失业的农民工只能离开城市回到家乡(附录2)。
根据罗遐和夏淑梅(2007)的调查,在城市里有27.4%的农民工有过失业的经历,这远远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医疗保障的缺失。
农民工进城以后从事的多为纯体力劳动的职业,工作环境的恶劣以及一些用人单位对该工种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坏情况的恶意隐瞒使得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生病的几率非常高。
另外,由于高昂的医疗费用,又使得农民工在生病之后对进医院看病望而却步。
根据李强(2006)的调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中,有36.4%的人在工作期间生过病,更有13.5%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生病达三次以上。
农民工
生病之后,有40.7%的人花钱看病,看病的平均费用为885.46元,与这个数额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用人单位为他们支出的费用平均仅有72.3元,不足医疗费的1/12(附录3)。
对农民工来说雪上加霜的是,一旦得了重大疾病,不仅需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被用人单位解雇也往往是随之而来的事情。
笔者对兰州周边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进行了走访,几乎所有的被访者都承认一旦生病就意味着失业。
与高额医疗费用形成反差的缺位的医疗保障使许多在进城以后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有了一笔可观积蓄的农民工往往因为一次生病而使自己生活状况已经有所改善的家庭又重新陷入贫困。
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经常处于贫困线的上下挣扎。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
由于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他们进城以后受到当地居民各方面的歧视,所以从事的行业多是一些非正规部门,这些部门并不为他们提供工伤保险。
一些黑心的企业还迫使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加注“工作中出现意外后果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等类似的条款,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笔者所在的兰州市近期就发生过好几起擦玻璃的工人坠楼的事故,但是由于工人没有工伤保险,所以事故的善后事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用人单位往往只是支付少量的抚恤金了事。
(四)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位。
进城务工的农民大都是农村的年轻劳动力,他们在城市里工作时,大部分都考虑的是建房、安家以及赡养家中的老人等问题,很少考虑自身的养老问题。
同时,由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覆盖率低,还没有建立起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汪泽英、曾湘泉(2005)撰文提到,截止至2001年底,包
括个体户在内的1.7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仅有535万人,覆盖率仅为3%,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由此可见一斑。
(五)生育保障的不足。
农民工在生育子女方面与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也具有很大差距。
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农民工在生育后无法为自己的孩子申请当地户口,成为一定意义上的“黑人”;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工作单位不为农民工提供生育保障,在生育后农民工很可能会面临解雇,遭受失业的威胁。
除此之外,农民工的子女在获得社会福利等方面也与城镇居民有着很大差距。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1958年1月,我国政府以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我国公民依据其居住地划分为农业、非农业户口两大类,限制农民流入城市。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被允许进城务工。
由于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没有根本改变,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户籍原因。
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首要原因。
农民工不因为他们在城市工作的现实而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他们的户籍仍然保留在家乡,即使有些农民工事实上已经在城市里安家了。
作为一个限制人口流动的法规,《户籍管理条例》确实在过去起到过一定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这个二元经济结构下的产物已经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
一元的劳动力市场和二元的经济结构及其附属制度的冲突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已经逐渐凸显出来。
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许多规定和政策都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诸如与住房、医疗、失业保险、义务教育等的对象都与该公民的
户口有关。
社会保障制度与户口也存在着类似的关系,制约着农民工被覆盖进社会保障体系。
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
首先,农民工之所以成为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是因为他们即使在城市里找到了工作,也还是不能改变自己户口的种类,即不能顺利使自己的户口“农转非”。
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没有当地户口,自然无法在社会保障方面获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待遇,许多农民工就因此被挡在了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
其次,户籍制度不仅给农民工加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设置了门槛,同时也使他们无法脱去“农民”的烙印,在城市里工作时受到各方面的歧视。
一方面,农民工进城后做的多是城市居民不愿意做的一些所谓“下等”的工作,如当建筑工人、保洁工人、家庭保姆等等。
农民工处于这样的工作岗位上(也有人成为非正规岗位),很难被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
另一方面,即使农民工可以在一些正规单位中获得某种职位,用人单位却不把他们作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
农民工几乎全部是以“临时工”或类似的身份出现在用人单位里,这样一来,农民工还是不能获得与其他具有当地户口的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立法原因。
我国目前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
从全国性的法规来看,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数量很少,而且规定的十分笼统,可操作性很差。
我国1991年颁布的最早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包括的内容却很不全面。
《劳动法》颁布以后,我国虽然对劳动的全国性立法增多了,但是在
适用范围上却对“职工”一词没有做过明确解释,导致执行过程中究竟是否将农民工作为单位职工出现了空挡,许多单位在这一点上钻了空子,把农民工排除在单位职工之外,导致他们没有被覆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从地方性的法规来看,各地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也差别很大。
各省市中,确有一些地方规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出了规定1,但大部分地方还没有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
但是,在制订了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的省市中,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仍然很大程度上地存在。
首先,这些规定在内容方面都还不是十分完善,虽然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一些险种的社会保障,但是与使农民工和其他职工享受同等数量和水平的社会保障服务还有很大距离;其次,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标准不一致,而农民工又是一个流动性很强的群体,这就为农民工社会保障服务在地区间转移造成了障碍。
第三,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的层次较低,很难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
(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除了制度上的原因之外,农民工自身的一些原因也造成了他们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
首先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上的原因。
在笔者对兰州市一些建筑工地的调查中,一半以上的农民工都表示不了解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
也有人认为参加社会保障就是无息存款,不划算。
在这种认识下,农民工自然没有了参加社会
1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南京市颁布了《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市颁布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成都市颁布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中内容最全面的。
保障的动因,许多农民工甚至对参加社会保障有抵触情绪。
其次是经济上的原因。
农民工处于城市劳动者的底层,他们进城务工的目的就是能够尽量多赚钱来养家糊口。
他们的收入十分微薄,同时又有着十分沉重的家庭负担,所以生活拮据。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很难再负担参加社会保障的费用了。
兰州市一些建筑工地,每月农民工要将自己工资的50~70%寄回家里,40%左右的人由于经济拮据没有考虑过。
第三是心理上的原因。
以医疗为例,进城的农民工多是农村里的青壮年劳动力,他们认为自己还年轻,身体能挺得住,一般很少考虑自己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状况。
而一旦出现了疾病等突发性状况,他们往往又采取消极的办法应对。
根据李强(2001)的调查,大多数人在生病后不愿意看病,兰州市在自己花钱看病的人群中,又有一大半的人不会选择正规医院治疗,而是随便找一些小诊所进行简单的处理。
在农民工自身的这种对社会保障消极对待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自然也就顺水推舟地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再加上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在监督上的种种缺陷和漏洞,农民工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有客观上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农民工自身主观上的原因。
农民工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强大的贡献队伍,又处于城镇和农村联系纽带上的关键环节,切实改善他们的社会保障状况不论是对于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还是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
要改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首先要对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逐渐淡化并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
户籍制度经过了近50年的历史,它的负面作用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越来越明显。
我国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的,农民工进城了,但却无法取得“市民”身份,这就成为农民工参加城市社会保障的“先天不足”。
要改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现状,政府应当从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第一,放松管制,让“农转非”的门槛降低。
如前所述,户籍制度使农民工成为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继而就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
要改变这一不利于农民工的状况,政府就应当放松当前对“农转非”的管制,让能够在城市里找到工作的农民能够更自由地选择城市户口。
鉴于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较强,政府可以规定在某城市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如:3年)的农民工可以转为城市户口,这样就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提供了更可靠的渠道。
第二,政府在放松对“农转非”限制的同时,逐渐淡化两种户口隐含的利益差别。
农民工在城市里受到歧视的根本原因就是在现阶段,“农业户口”在许多隐含利益(如:医疗、住房等)的分配方面都不及“非农业户口”。
正因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人口享受到了许多利益,感受到了优越感,才会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工产生歧视的态度。
国家应当通过各方面的改革措施消除这种隐含利益的不平衡,比如:政府可以投资改善农村地区的医疗状况,提升农村地区居民的福利
设施等,逐渐消除城市农民工所受到的歧视。
1
当然,也应当看到,户籍制度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工,不能一蹴而就。
过于急促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将不利于上述结果的达成,更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突然废除户籍制度,将会引致巨大的转型成本(Transitional Costs),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
所以,户籍制度的改革应当循序渐进,保证改革可能带来的一些不良影响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改革必然会触动既得利益团体,因此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协调,使户籍制度的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法可依。
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法规进行完善是另外一项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措施。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使各种行为有法可依使一个重要原则。
健全的法规制度不仅确定了各种措施的行为规范,也使得各种措施的实施有了制度的保障。
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国家的水平上建立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或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就没有了制度保证。
地方上虽然有一些办法,但还只是解决了局部的问题,同时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标准也不同,所以,在相对于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时,这些法规就显示出了“先天不足”。
因此,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全国性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进行规定。
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效力层次高,适用范围广。
有了一个全国性的法规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会在一个高的层次上和更
1改革户籍制度,降低“农转非”的门槛,还有利于城乡一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根据劳动经济学相关理论,进而有利
广的范围里得到保证,从而改变目前由地方性法规为主而造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区域狭窄的现状,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全面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全国性统一的法规有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从而解决农民工由于在各个就业地区之间转移时由于各地标准不同而使社会保障转移不便的缺点,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保的连续性。
第三,全国性的法规还易于催生一个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系统,一方面方便管理,另一方面也节省机构管理费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地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如果在各地区适用同样的保险赔付标准也是不合理的。
这时所谓的“全国统一标准”就不应是一个绝对量,而应是一个指标。
拿失业保险来说,如果被保险者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加入保险,然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失业,这时的最低保障就应该按照“相同的生活水平”这个指标来执行,以保证农民工在失业后能够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生活下去。
如果反过来,被保险者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加入保险,然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失业,这时除了前述做法外,也可以允许被保险者把之前的保险费按存款帐户销户的形式把现金带入失业的地区。
这样也能够避免可能出现的发达地区社会保障负担恶性增加的状况。
另外,政府也应该采取转移支付等手段来保持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在各地间的平衡。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
政府除了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完善相关的制度之外,还应当针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
意识不强的情况,多进行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加大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面。
以制度保证社会保障的实施只能解决一些客观的问题,而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帮助他们树立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则是从农民工的主观上推动他们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首先要从农民工的雇主方面做起,因为他们是直接同农民工接触的团体。
政府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要求雇主承担起对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并采取一些办法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
其次可以通过社区的一些组织,如居民委员会等,对本社区内的农民工进行普及社会保障知识的宣讲工作。
另外,政府还可根据农民工进城务工多是从事体力劳动等简单劳动的特点,采取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如建筑工地、劳动力市场等的周围树立公益广告牌的辅助措施。
可以看到,由于农民工这个群体流动性很强,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
但是,农民工同样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受雇于雇主,为企业创造利润,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创造利税,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着力量,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地应当被涵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忽视他们的社会保障将是对国家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要政府做大量的政策方面的工作,也需要社会组织的力量。
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但也是一个很大的集体。
做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体现着政府对他们的人道主义关怀,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了公平原则,这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安定和谐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虽然当前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