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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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听证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升“公平、公开、公正”的高度,提高群众对低保工作的参与度、满意度,实现“法制低保、阳光低保、公平低保、和谐低保”,根据昆明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证原则
听证制度以听证会的形式实施,听证会由社区(村委会)负责召开,听证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低保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议和认定,接受群众监督.听证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在确定低保人员时召开,也可视申请情况适时召开。
社区(村委会)在听证会举行的5日前,确定听证委员,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人员名单。
二、参会人员范围
参加听证会的主要人员有听证委员、听证对象、听证代表、听证记录人、听证监察人和旁听群众等.
1。
听证委员由熟悉辖区情况的社区(村委会)干部代表、社区民警、退休老党员、村(居)民代表、社会人士或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低保户代表、辖区单位负责人、邻居代表等相关联的人员组成.
2。
听证对象为新申请低保的、前期低保评议未通过的、在保对象中被举报的、享受低保政策有争议的、调整低保补差额的和退出低保的家庭成员代表。
3.旁听群众为辖区内自愿申请参加听证会旁听的居民。
三、听证会成员
1.听证委员不得少于15人,在此基础上由条件增加听证委员的,必须将人数控制为单数,各社区(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人数。
每次听证会实到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2。
听证委员中,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含书记、主任、委员、专干)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3。
农村低保听证会委员要覆盖到每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至少有一名由群众直选的村民代表参加听证评议,尽可能增加村民代表人数,包村的乡(镇)干部到现场全程指导,并与听证委员一起在听证记录上签名,同时对听证评议结果负责.
4。
听证委员若与被听证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当期听证会该委员应全程回避。
有条件的社区(村委会)应设立25人以上的听证委员会,每次出席的人员不固定,听证会举行前由社区(村委会)从听证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听证委员,实现听证委员的随机性、不确定性。
四、听证评议的范围
听证评议的范围主要有四类:一是新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二是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有异议的;三是取消最低生活保障本人提出异议的;四是其他需要进行听证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五、听证内容与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事项和听证纪律,介绍听证委员及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基本条件。
2.由户主陈述申请低保理由、出示户口薄、身份证、申请书,家庭人员、收入情况及水电气通讯费开支情况。
若户主为重残、重病人员,经社区(村委会)低保听证委员同意,可由家庭其他人员陈述或免于陈述。
3.社区(村委会)低保工作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和生活状况,通报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情况.
4.听证委员提问核实相关问题。
5。
听证委员会合议,申请人回避。
6。
听证委员合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申请人返回后当场唱票,宣布结果。
2/3听证委员通过才能进入下一审核阶段,并由主持人将结果当场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如果对听证会结果不服,可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二次听证申请,社区(村委会)收到二次听证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收入进行再次调查取证,
对合理的组织二次听证。
如果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明显超过保障条件,并且群众反映强烈的;或在首次听证中被听证委员一致认同为不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在接到二次听证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再对其进行二次听证。
8。
对通过听证的申请人,应在听证结果宣布后在社区(村委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9。
如在公示期内受到重大举报的,应启动二次听证程序;如公示期满没有受到重大举报的,各社区(村委会)应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审批材料上报上级机关审核。
六、听证要求
1。
听证会要制作详细笔录,并经听证委员审核无误后签章,交社区(村委会)存档。
2。
为维护申请人的隐私与尊严,听证委员要避免询问与听证内容无关的问题。
3。
实施听证制度后新申请享受低保的人员,必须经过听证这一程序,凡未经过听证程序的低保对象,各乡镇不得报县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