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管理制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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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管理制度名称
制度名称: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保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爆竹,是指产生声、光、热、气体的一种具有特定燃放目的的火具,具体分为1类、2类、3类、4类。
本条例所称烟花,是指产生美丽的色彩或艺术效果的一种具有特定燃放目的的烟火物品,具体分为1类、2类、3类、4类。
爆竹和烟花统称烟花爆竹。
第三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本地区的规定。
第四条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和施工等活动,严禁在无资质、无防火、防爆、防毒设施的场所进行。
第五条烟花爆竹在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燃放活动中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环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村地区是指行政区域内的非城镇地区。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烟花爆竹的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依法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烟花爆竹,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应当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设施,设施未经安全专业人员检测合格的,不得生产。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的生产设备、工艺、原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超过生产规模和种类。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取缔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的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的销售,应当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依法进行销售活动。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的销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应当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设施,设施未经安全专业人员检测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的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的销售应当按照产品标准进行,不得销售伪劣产品,不得销售给未成年人或者不能从事燃放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体系,确保销售环节的安全与合法。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购买记录、质量追溯制度,对已销售产品进行追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销售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烟花爆竹的储存管理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的储存,应当取得《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依法进行储存活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应当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设施,设施未经安全专业人员检测合格的,不得储存。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的储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不得超过储存规模,不得储存过期产品。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的储存场所应当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储存环节的安全与合法。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的非法储存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
第三十条烟花爆竹的运输,应当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依法进行运输活动。
第三十一条烟花爆竹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应当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设施,车辆未经安全专业人员检测合格的,不得运输。
第三十二条烟花爆竹的运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不得超过运输量,不得违规运输。
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的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保卫,保证货车周边安全,并保证路面交通畅通。
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的非法运输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烟花爆竹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烟花爆竹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放地点、时间和数量总量。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烟花爆竹的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保卫,确保燃放区域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的非法使用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由于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判决赔偿赔偿损失;对于因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所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监管,对于违法行为,要严格检查,对于不法企业严厉处罚,确保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四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烟花爆竹行业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防护常识,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行业,包括爆竹、烟花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及个人。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有关部门,是指县级以上文化、安全、交通等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包括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违法行为所获取的利润和其他财产。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燃放区域,是指专门设置的可供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制定的关于烟花爆竹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内容为《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1到8章内容,全文共45条。
以上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