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否定观视角下法制与法治关系的动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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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的善 恶之 分 。“ 治 ” 法 则是 一种 需要 人类 不 断靠 近 的价值 取 向 , 是一 种治 国理 念 和方 法 。由此 可见 , 法治
具有 明显 的价值 取 向 , 要求 以依 法 办事 为核 心 的社 会管 理机 制 、 它 社会 活 动方式 和社 会 秩序 状态 都应 以民 主 为前 提和 目标 , 法治 当 中的法 律也 必须 具有 民主 、 自由 、 平等 、 权 的价值 观念 。“ 人 法制 ” 以说 是一 个物 可
*
收 稿 日期 :0 0—0 21 3—2 8 作者简 介 : 洁楠 , 读硕士研究生 , 事全球化 与文化问题研究 。 黄 在 从
7 4
湖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第 3 2卷
成 民法体 系。第二 次世 界大 战 以后 , 资本 主义社 会逐渐 进 入宪 政 时期 , 这个 时 期 , 民 的权 利得 到 了很 大 公 的扩展 , 政府 的行为 就得 到更 多的关 注 , 自然 就形 成 了用 于规 范和 约束 政府 行 为 的法 律 , 主要 包括 宪 法 和
理 的范 畴 , 具体 、 量化 的 。而 “ 治” 质 性 的 , 相 对人 治 的一个 生 成 性 的理念 。两 者概 念 的 区 分 只 是 可 法 是 是 是静 态将 两 者对 立起 来 , 而我们 需 要进 一 步 以辩证 的否定 观 来 审视 由古 至今 法 制 演进 与法 治 产 生 及发 展
黄 洁 楠
( 京 师 范 大 学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 京 10 7 ) 北 北 0 8 5
摘
要 : 制 与 法 治 从 来 就 不 是 静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 , 法 而是 处 于 一 个 环 环 相 扣 、 证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故 要 考 察 法 制 与 法 治 辩
的 关 系 , 需 要 在 法 制 与 法 治 各 自的 动 态 发 展 过 程 中 , 就 以辩 证 的 否 定 观 为 视 角 , 析 两 者 发 展 过 程 的 差 异 性 与 同 分 质 性 , 态 地 把 握 法 制 与 法 治 的关 系 , 寻 两 者 发 展 的 规 律 性 特 征 , 而 为 我 国 的法 制 和法 治 建 设 提 供 参 考 。 动 找 从
一
、
法 制 与 法 治 的 发 展 过 程 概 述
( )法 制 的 演 变 过 程 一
早在 奴隶 制社 会 初期 法律 出 现 以来 法 制就 产生 了 , 奴隶 制 社 会 、 建 制社 会 、 本 主 义社 会 及 社 会 在 封 资
主义社 会 中 , 制 的数 量 、 构 、 法 结 内容都 有着 很 大 的差异 。本 文 主要从 法 律 结 构 的演 变 来 考 察法 制 的发 展 过程 。从 法制 出现 到 中世 纪 的中期 , 一个 以刑 法 为 主 的时 期 , 是 这个 时期 , 事 法 律 处 于 主体 地 位 。这 个 刑 时期 的法律 主要 是 用 于维 护统 治秩 序 , 护 社 会 安 全 。随 着 罗 马法 的 开始 复 兴 , 直 到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维 一
的 过程 。
辩证 的 否定 即通 过事 物 的 内在矛盾 运 动 而进行 的 自我 否定 , 通过 自我 否定 , 现 自我运 动 和 自我发 并 实 展 。它包 括 两方 面 的本质 规定 : 是辩 证 的否 定是 一 种 自我 否 定 , 一 事物 发 展 的原 因来 自于 内部 矛 盾 , 一 是 种“ 自因论 ” 而不 是“ 因论” 二 是辩证 的否定 既 是一 个发 展 的环 节 , 志着 旧事 物 向新 事物 的转 变 , , 外 ; 标 也是
前, 民法开 始 占据 主体 地位 。这 一 时期 , 民社会 的逐 步建 立 和 商 品经 济 的 兴起 与 发 展 , 得社 会 需 要 用 市 使
专 门的法 律来 维护 公 民 日常交 往关 系 , 规范 保 障经 济 的运 行 , 使得 民法 和 经济 法 律 逐 渐 与刑 法 分 离 , 故 形
第 3 2卷 第 4 期 21 0 0年 8月
湖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z o a h r l ge o r a f Hu h u Te c e s Col e
V o132 N o. . 4
A u ., g 201 0
辩证 否 定 观 视 角 下 法 制 与法 治 关 系的 动 态 考 察
关 键 词 : 证 否 定 观 ; 制 ; 治 ;关 系 辩 法 法 中 图分 类 号 : 9 2 D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1 3 ( 0 0 0 0 7 — 4 1 0 — 7 4 2 1 ) 4— 0 3 0
“ 制” 法 一词 , 当 于英文 中的“ e a S se , 是指 统 治者 或者 统治 阶 级 为 了保 障实 施 自身 或 本 阶 相 L g l y tm” 一 级 的利 益 , 了巩 固本 阶级 的社 会秩 序 和社会 关 系 , 为 而制 定 的法 律制度 ; 二是 指法 律 的体系 、 制与架 构 的 体 整 体口l 。法制 的价 值取 向是 中性 的 , 于 民主 、 l ( H 对 自由 、 等 、 权 的价 值观 念 , 平 人 法制 保持 中立 , 因此 , 无论 在 法治社 会 , 是人 治社 会 , 还 法制 都 可 以存 在 , 但法 制 的主要 表 现 形式 , 法 律 、 律 结 构 等却 有 着 基 于伦 如 法
一
个 联 系的环 节 , 事 物 的产 生 总对 旧事 物有所 吸收 。而 这 个 过程 就 是 一 个扬 弃 的过 程 。在辩 证 否 定 观 新
的视 角下 , 态地 把握 法制 与 法治 的对 立 统一 , 找法 制 与法 治 发 展 的必 然 性 规律 , 当前 的法制 与法 治 动 寻 对 建 设 具有 十 分重要 的 意义 。
具有 明显 的价值 取 向 , 要求 以依 法 办事 为核 心 的社 会管 理机 制 、 它 社会 活 动方式 和社 会 秩序 状态 都应 以民 主 为前 提和 目标 , 法治 当 中的法 律也 必须 具有 民主 、 自由 、 平等 、 权 的价值 观念 。“ 人 法制 ” 以说 是一 个物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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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0 0—0 21 3—2 8 作者简 介 : 洁楠 , 读硕士研究生 , 事全球化 与文化问题研究 。 黄 在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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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第 3 2卷
成 民法体 系。第二 次世 界大 战 以后 , 资本 主义社 会逐渐 进 入宪 政 时期 , 这个 时 期 , 民 的权 利得 到 了很 大 公 的扩展 , 政府 的行为 就得 到更 多的关 注 , 自然 就形 成 了用 于规 范和 约束 政府 行 为 的法 律 , 主要 包括 宪 法 和
理 的范 畴 , 具体 、 量化 的 。而 “ 治” 质 性 的 , 相 对人 治 的一个 生 成 性 的理念 。两 者概 念 的 区 分 只 是 可 法 是 是 是静 态将 两 者对 立起 来 , 而我们 需 要进 一 步 以辩证 的否定 观 来 审视 由古 至今 法 制 演进 与法 治 产 生 及发 展
黄 洁 楠
( 京 师 范 大 学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 京 10 7 ) 北 北 0 8 5
摘
要 : 制 与 法 治 从 来 就 不 是 静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 , 法 而是 处 于 一 个 环 环 相 扣 、 证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故 要 考 察 法 制 与 法 治 辩
的 关 系 , 需 要 在 法 制 与 法 治 各 自的 动 态 发 展 过 程 中 , 就 以辩 证 的 否 定 观 为 视 角 , 析 两 者 发 展 过 程 的 差 异 性 与 同 分 质 性 , 态 地 把 握 法 制 与 法 治 的关 系 , 寻 两 者 发 展 的 规 律 性 特 征 , 而 为 我 国 的法 制 和法 治 建 设 提 供 参 考 。 动 找 从
一
、
法 制 与 法 治 的 发 展 过 程 概 述
( )法 制 的 演 变 过 程 一
早在 奴隶 制社 会 初期 法律 出 现 以来 法 制就 产生 了 , 奴隶 制 社 会 、 建 制社 会 、 本 主 义社 会 及 社 会 在 封 资
主义社 会 中 , 制 的数 量 、 构 、 法 结 内容都 有着 很 大 的差异 。本 文 主要从 法 律 结 构 的演 变 来 考 察法 制 的发 展 过程 。从 法制 出现 到 中世 纪 的中期 , 一个 以刑 法 为 主 的时 期 , 是 这个 时期 , 事 法 律 处 于 主体 地 位 。这 个 刑 时期 的法律 主要 是 用 于维 护统 治秩 序 , 护 社 会 安 全 。随 着 罗 马法 的 开始 复 兴 , 直 到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维 一
的 过程 。
辩证 的 否定 即通 过事 物 的 内在矛盾 运 动 而进行 的 自我 否定 , 通过 自我 否定 , 现 自我运 动 和 自我发 并 实 展 。它包 括 两方 面 的本质 规定 : 是辩 证 的否 定是 一 种 自我 否 定 , 一 事物 发 展 的原 因来 自于 内部 矛 盾 , 一 是 种“ 自因论 ” 而不 是“ 因论” 二 是辩证 的否定 既 是一 个发 展 的环 节 , 志着 旧事 物 向新 事物 的转 变 , , 外 ; 标 也是
前, 民法开 始 占据 主体 地位 。这 一 时期 , 民社会 的逐 步建 立 和 商 品经 济 的 兴起 与 发 展 , 得社 会 需 要 用 市 使
专 门的法 律来 维护 公 民 日常交 往关 系 , 规范 保 障经 济 的运 行 , 使得 民法 和 经济 法 律 逐 渐 与刑 法 分 离 , 故 形
第 3 2卷 第 4 期 21 0 0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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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n lo z o a h r l ge o r a f Hu h u Te c e s Col e
V o132 N o. . 4
A u ., g 201 0
辩证 否 定 观 视 角 下 法 制 与法 治 关 系的 动 态 考 察
关 键 词 : 证 否 定 观 ; 制 ; 治 ;关 系 辩 法 法 中 图分 类 号 : 9 2 D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1 3 ( 0 0 0 0 7 — 4 1 0 — 7 4 2 1 ) 4— 0 3 0
“ 制” 法 一词 , 当 于英文 中的“ e a S se , 是指 统 治者 或者 统治 阶 级 为 了保 障实 施 自身 或 本 阶 相 L g l y tm” 一 级 的利 益 , 了巩 固本 阶级 的社 会秩 序 和社会 关 系 , 为 而制 定 的法 律制度 ; 二是 指法 律 的体系 、 制与架 构 的 体 整 体口l 。法制 的价 值取 向是 中性 的 , 于 民主 、 l ( H 对 自由 、 等 、 权 的价 值观 念 , 平 人 法制 保持 中立 , 因此 , 无论 在 法治社 会 , 是人 治社 会 , 还 法制 都 可 以存 在 , 但法 制 的主要 表 现 形式 , 法 律 、 律 结 构 等却 有 着 基 于伦 如 法
一
个 联 系的环 节 , 事 物 的产 生 总对 旧事 物有所 吸收 。而 这 个 过程 就 是 一 个扬 弃 的过 程 。在辩 证 否 定 观 新
的视 角下 , 态地 把握 法制 与 法治 的对 立 统一 , 找法 制 与法 治 发 展 的必 然 性 规律 , 当前 的法制 与法 治 动 寻 对 建 设 具有 十 分重要 的 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