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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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发[2011]02号签发人:
供销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使员工的贡献得到认可并提高
员工的绩效,提高职能部门的满意度,使公司得到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
1、通过绩效管理的实施,激发员工的工作激情,提升团队士气,降低企业内耗,理顺部门关系,促进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2、通过绩效管理帮助每个员工提高工作胜任力,促进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形成开放、积极参与、主动沟通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二、考核原则:公平合理、公开监督、结果公正准确。
(一)供应(采购)人员绩效考核管理细则
一、供应(采购)人员的薪酬待遇:严格按百发[2010]05号“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即:基本工资+ 岗位(职务)及综合素质工资 + 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类别:基础奖励、超额奖励
1、基础奖励:以当月销售额(即:发出商品的销售额)对照年初制定的当月考核基数,若足额(或超额)完成当月考核基数者,则计发基础奖励300元(注:另有基础奖励的人员除外)。
2、超额奖励:超出当月考核基数后的部分,则计发超额奖励,按超额值的0.3%计提超额奖励(注:另有提奖比例的人员除外)。
三、月考核内容及办法:
1、价格、质量、数量:
①采购价格的申报、采购台帐的记录、价格目录的编制,是公司供应(采购)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供应(采购)人员每月必须完成的首要工作任务,也是部门主管和总经办(财务)应当定期履行检查的工作职责;这三项考核内容均须经部门主管或分厂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办(财务)审核后严格执行(注:特殊情况下的直接采购,可由部门主管或分厂经理特批,但审批人必须对其结果负责)。
②物资质量和数量的考核:采购回的所有物资,均须经所属部门技术负责人和分厂经理定期考核评定(注:评定人须给出考核结论),供应(采购)人员须主动完善相关手续。
③月考核办法:凡发生一次价格、质量或数量不符合要求者,则按当月基础奖励和超额奖励总和的10%计扣奖励(注:若当月没有奖励者,则计扣薪酬50元/次),以此类推。
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300元及以上者,除按以上办法处罚
外,视情节轻重,当事人须按实际损失金额的50%-100%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货款支付及服务:货款支付的有效管理是对价格、质量、数量有效保障的重要措施,是供应(采购)人员、主管、分厂经理和总经办(财务)定期申报和审核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岗位人员须主动承担相应的工作,并按照约定的流程履行相关的职责。
①供应(采购)人员每月须按规定编制货款支付计划,并报经部门主管或分厂经理签署意见。
②所有款项的支付,均须按总经办(财务)的相关要求办理。
③采购人员应准确、高效的履行供货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和影响正常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开展。
④部门主管或分厂经理应定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对供应(采购)人员的行为进行考核评定,经评定该供应(采购)人员连续三次为不合格者,则对该员作下岗处理。
⑤月考核办法:凡发生一次(或项)及以上违规行为者,则按当月基础奖励和超额奖励总和的5%计扣奖励(注:若当月没有奖励者,则按30元/次计扣薪酬),以此类推。
四、以上考核实行累加,若该供应(采购)人员经累加当月扣款后,工资不足800元者,可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注:申请须经部门主管或分厂经理签注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在总经办领取、补足至800元的生活保障金(注:下岗人员除外)。
五、年终考核办法:
供应(采购)人员的年终奖励来源,按照每月实得奖励留存的20%作为年终考核奖励金额,并参照期间的考核内容,再次进行审核,须根据全年应得奖励和扣罚金额所得比例计算年终奖励的考核金额(注:中途离岗(职)者不予计发)。
(二)销售人员绩效考核管理细则
一、销售人员的薪酬待遇:严格按百发[2010]05号“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即:基本工资+ 岗位(职务)及综合素质工资 + 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类别:基础奖励、超额奖励
1、基础奖励:以当月销售额(即:发出商品的数量)对照年初制定的当月考核基数,若足额(或超额)完成当月考核基数者,则计发基础奖励500元(注:另有基础奖励的人员除外)。
2、超额奖励:超出当月考核基数后的部分,则计发超额奖励,按超额值的
0.5%计提超额奖励(注:另有提奖比例的人员除外)。
三、月考核内容及办法:
1、回款率:按销售合同约定的回款周期来考核当月回款率,要求回款率
为100%。
①当月回款率不足100%者,则按差缺率2倍的比率计算扣减当月实得薪酬。
②当月回款率不足50%者(含50%),则计扣当月全额薪酬(含基本工资);(注:当月考核计扣的薪酬不再补发)。
③当月未按规定回笼的帐款,自动累计为次月的应收帐款。
④新开发未计价的商品自发出首批开始,从第三个月起,按暂定价计算应收帐款的有效回款周期,并按以上方法予以考核。
2、销售台帐、销售合同的建设和管理,是公司销售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完成的首要工作任务;凡未按期、准确完成销售台帐(每月盘存检查一次),未妥善保存、执行所管理的业务单位合同以及相关的销售凭证资料者,则按50元/次计扣薪酬,以此类推。
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300元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当事人须按实际损失金额的50%-100%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销售计划与服务:销售人员未及时、准确编制销售计划或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相关的工作内容,甚至造成客户(收货方)投诉者;凡发生一次(项)违规行为者,则按当月基础奖励和超额奖励总和的10%计扣奖励(注:若当月没有奖励者,则以100元/次(项)计扣薪酬),以此类推。
4、部门主管或分厂经理应定期对销售人员的行为进行考核评定,经考核评定该销售人员2个月内连续三次违反以上规定者,则对该员作下岗处理。
四、以上考核实行累加,若该销售人员经累加当月扣款后,工资不足800元者,可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注:申请须经部门主管或分厂经理签注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在总经办领取、补足至800元的生活保障金,若连续3个月领取生活保障金者,公司将纳入下岗处理。
五、年终考核办法:
销售人员的年终奖励来源,按照每月实得奖励留存的20%作为年终考核奖励金额,并参照期间的考核内容,再次进行审核,并根据全年应得奖励和扣罚金额所得比例计算年终奖励的考核金额(注:中途离岗(职)者不予计发)。
附则: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希望各部门负责人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效果。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
主题词:办法规定通知
份数:14份
主送:总经理
抄送:分厂、总经办及相关科室
存:总经办资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