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融法期末复习资料简答题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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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概述
•1、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是调整货币资金的流通、融通和信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如何认识金融法的性质和地位?
金融法的性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原因: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金融法具有经济法律部门的一般特征;金融法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监管金融市场,体现金融法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法性质。

地位: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3、为什么说金融法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法?
金融法包括金融法律、金融法规和金融规章。

其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监管金融市场,体现金融法约束政府权力的性质。

•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构成要素: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1~50人,股份公司股东人数>=2人,发起人2~200人 >=18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18为限制名师行为能力人
一般一届董事3年,董事会一人一票,且人数上股份有限5~19人,有限责任3~13人;监事会不少于3人
企业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日
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选举聘任总经理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出,独立董事特殊,且董事不能兼任监事 监事会中至少有1/3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出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法人
盈利性法人(企业)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
合伙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
非盈利性法人(科教文卫) 特殊法人(国家机关)
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可只设一个执行董事一个执行监事
董事会转让股票受限,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有的25%,第二年转75%*25%
发起人公司成立1年内不可转让
•5、试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成立+(登记、批准)+(条件、期限)+(交付)=生效
•6、结合格式合同的特点,谈谈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的接受者是非特定的人;
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显失公平,则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即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2)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格式条款的解释(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
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7、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所生产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8、代理人应如何正确行使代理权?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应当自觉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表现:(1)双方代理;(2)自己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9、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

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因法定原因(无过错),无法行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这种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连续计算,期满为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当这种法定事由消灭后,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期满为止。

一般诉讼时效3年,最长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延长不适用与中止和中断)20年
•10、简述物权的主要类型
所有权(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用益物权(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
置、保证、定金)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是主物权,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区别于所有权
•11、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者有什么区别?
设立的目的不同:前者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后者担保作用
标的物不同:前者一般是不动产,后者动产不动产都有
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主物权,后者从物权
标的物形态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前者影响,因为主要是想使用;后者不影响,因为价值在就可担保
中央银行法
1、什么是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2、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3、怎样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
法律性质: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又具备“银行”性质,具有双重性质。

法律地位: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4、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一)领导机构:领导机构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二)咨询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三)分支机构:•总行→区行→支行→县支行•银监会→银监局
5、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职能: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金融调控
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6、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和工具。

目标:指中央银行采取调节控制货币供应量措施,保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再贷款政策、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7、简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督管理权。

(1)对货币与货币政策有关的行为有检查监督权;
(2)对银行业进行检查监督的建议权;
(3)在特定条件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
(4)有获取资料、信息权;
(5)有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的权力。

商业银行法
•1.简述商业银行的法律特征。

(1)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

这有别于政策性银行。

(2)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特殊企业。

(3)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4)商业银行是综合性多功能企业。

•2.简述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原则。

(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4)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5)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6)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7)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8)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3.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何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息才可发债,并且对于净资产要求股份公司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且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
有限责任公司记名股向外转让要50%以上股东同意且内部优先;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不记名,发起人董事除
•4.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包括哪些内容?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5.商业银行开展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贷款业务的规则要求:
(1)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3)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4)须订立书面贷款合同
(5)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
(6)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

2)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10 %。

(7)不得向关系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投资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且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8)借款人应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存款业务的规则要求
(1)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4)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5)对于不当得利,受利人善意返回本金,恶意返还本金+利息
其他规则要求
(1)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2)同一企业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6.出现何种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终止接管?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条件: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发生信用危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金融担保法
•1、担保法规定了哪几种担保形式?它们是如何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
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一种制度。

分为:
(1)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当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凭证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并将该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5)定金: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债务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约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约定担保:留置
第三人设定的担保:保证;债务人自己设定的担保:留置定金;既可第三人也可债务人自己设定的担保:抵押质押
人保:保证;物保:抵押质押留置;钱保:留置
•2、保证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也无效,但合同的无效不等于责任的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条款应当包括
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

即先找被保证人,法院确定其无法清偿后再找保证人
(2)连带责任保证(没说明时默认此方式)。

即可越过被保证人直接找保证人。

④保证担保的范围(没说明默认全部)
⑤保证期限(没说明或者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的,默认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
⑥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共同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
权(物保优先);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物保、人保责任平等)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转让债务要征得债权人同意;但是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征得同意
转让时没经过保人同意,保人的担保随转让取消
•3、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为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不得为保证人的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
(3)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能,但是子公司可以)、职能部门。

但经过书面授权的可以
•4、何为抵押?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什么?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中,提供财产作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接受财产作保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给抵押权人的财产称抵押物。

(1)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只是产生对抗效力,非抵押权生效之要件
(2)不动产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即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否则约定无效。

即流质契约无效
先押后租,抵押权优于租赁权,但是未登记的,租赁优于抵押;先租后押,租赁权优先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再区分合同登记顺序,一律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你是如何理解抵押权的?
•6、能够作抵押物的不动产包括哪些?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俗称“四荒”)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7、可以设定权利质押担保的权利财产包括哪些?
(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
以上权利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移交之日起生效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6)应收账款;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先设立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先设立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劣于后设立的质权;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8、简述定金的含义与作用。

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债务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作用就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9、简述下列二者之间的异同:
(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2)抵押与动产质押
(3)定金与预付款(订金)
(4)留置与动产质押
保险法
•1、简述保险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2009年《保险法》重点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1、章节上作以下调整:
(1)第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2)原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2、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

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2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3、试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司法解释二
一、明确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相关问题
二、细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三、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四、保险代理人代签字的问题
五、规范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
六、明确非保险术语的解释规则
七、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问题
八、明确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
九、排除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设置索赔障碍
司法解释三
•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

•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

•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医疗保险维持对价平衡。

•4、什么是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什么区别?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某种厉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时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若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仍有效】但保险公司不赔偿
•5、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和分类。

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特征: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特殊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补偿性(或给付性)合同;
(3)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6)保险合同是非要式(格式)合同。

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针对人身保险)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单一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
制定保险合同、一切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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