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旁听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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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的心得体会
求法院旁听感想
前一阶段,我连续旁听了多个刑事案件的庭审。

这些刑事案件的被告,或是诈骗,或是抢劫,或是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他们有的正值青春年少,本该前途无限;有的才华横溢,事业有成;有的即将含饴弄孙,安度晚年。

然而如今都殊途同归,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等待他们的是禁锢人生自由的铁窗生涯。

面对即将失去的自由,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们无不痛心疾首,悔恨万千,感觉愧对父母和子女,而一切悔之已晚。

从天堂到地狱,人生与事业瞬间陡然转向,这无疑是一场悲剧。

他们的人生轨迹,并非劣迹斑斑。

曾几何时,他们也都是善良守法的公民。

也曾有过美好的昨天,鲜花和掌声也曾伴随着他们的成长。

之所以沦为罪犯,皆因在贪婪欲望的驱使下,追求种种错误目标,利令智昏,而又丧失自我,置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于不顾,最终把自己的灵魂“典当”给了金钱和利益,葬送了他们本该更加多姿多彩的人生,害己又害了家人。

旁听完这些案件,我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

我想,每个人都想追求更多的金钱、地位、权力和智慧,希望个人的能力和成功得到社会的承认,这些都是获得他人尊重的必要条件,也是无可非议的。

人总是在满足了自己最低的欲望后不断地产生更高的欲望,而正是欲望,才激起了人们不断奋斗的动力。

尽管如此,但人们还是必须懂得用理智来调节自我,尤其要压抑和克制自己潜意识中时时涌动的贪欲。

要把那些违反社会道德、不符合人的日常伦理的观念从意识层面压制和排除出去,而不能任凭贪欲滋生蔓延,并在贪欲的驱使下行使
不法勾当。

欲望的满足一定要在法律、道德和良心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来实现。

否则即使你一时的欲望得到满足了,生活也会叫你得不偿失,甚至会让你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由此,我还想到,人要学会知足,知足了,就难有非分之想,贪婪的念头也自然难以占据你的头脑。

如果你现在已经很富有,那就更应懂得知足,懂得珍惜已拥有的,要将种种不必要的欲望都放下。

如果你还不富有,你所拥有的不如别人,你仍必须平衡好心态,坦然处之,不能因此怨天怨地仇视社会和他人,更不能采取极端手段作出伤天害理之事。

应该懂得,人的一生总会有缺憾,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

而富有是相对的,更不是人生成功的唯一目标。

也许我并不富有,但依然可以活得开心,也许这才是人生成功的真正标准。

古人云: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人生苦短,我们要正确把握好自己宝贵的人生,走好每步路,千万不能误入歧途,因为我们还有太多的未尽责任和义务。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

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

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

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

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

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

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
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

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

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

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

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
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

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

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
对谁诉讼
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
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

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 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法院旁听感想
我听过一个刑事杀人一审案件:说实话,在那次法庭上,法官一直是主导地位,被告人除了可以坐下外,其他的所谓保障他人权的程序都对他毫无意义,就连被告人的律师,也屡次被法官打断思路,法官并没有中立,而是站在检察院一边,反正我看到的和书上说的完全相反
法院旁听心得
,旁听状况中方面,你是否可以从审判长的行为是否符合其职业要求,法庭的权威严肃性受到漠视来写案件中,是否可从其中看出社会对权力的盲目崇拜,以致使人丧失理智,听凭一个初中文化水平的人摆布,如果该妇女冒充其他没有权力的人如歌星,神灵附体,会有那么多的人心甘情愿把钱送给她吗
进而可联想到我国的法治建设
法院旁听关于劳动纠纷的体会
最大的体会应该是:作为劳动者,应该学会收据用人单位违法证据,保留好平时的工资条,劳动合同,厂牌等证据。

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已合法权益。

悬赏
很急
请提供一篇法院旁听的总结或体会
涉足实践、检验学习—2005年暑假法院见习随笔
周鸿君
一、前言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本科准大三学生,我在学校里学到了一些关于法学的基本知识。

对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令我对法律实践产生了强烈的好奇感和探索欲。

为了“涉足实践、检验学习”,我决定在这个暑假期间到法院见习。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至八月二十六日,本有机会到其他同学都很羡慕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见习的我选择了到我家附近的雷州市人民法院见习。

这不仅仅是因为离家近方便,最重要的是到雷州市人民法院见习将不但能够使我有机会了解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还能让我从当地各类案件相关信息及在法律实践中当地群众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等方面去进一步了解我的故乡。

本人认为,一个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及它们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等方面的数据往往最能反映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群众法律意识水平。

开始见习前,我先到该院的调研室和政工科中做了调查,了解到该院目前受理的民事案件以离婚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几种类型的数量居多。

而这些案件则全部由该院的民事审判第一庭(以下简称民一庭)审理。

为此我特地要求到民一庭开展这次的见习活动。

至今,我在民一庭见习经已结束。

一个多月的时间虽然很短,但由于我经常去旁听庭审、平时注意
法官们对各种案件的处理意见和方法、细心聆听法官们的指导与教诲。

在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们的热情帮助、指导下,本人基本上达到了当初“涉足实践、检验学习”的见习目标。

下面仅就本人此次在雷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见习期间的一些个人亲身经历及看法谈谈。

二、法官:原则性与灵活性相协调、法制宣传与法律释义贯穿庭审始终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四,这天上午我来到雷州市人民法院,与另一位同时到该院见习的同学在政工科一位阿姨的带领下找到了民一庭的陈广清庭长(以下简称陈庭长)。

陈庭长非常随和,并很热情地表示接纳我们在该庭见习。

这是我见到陈庭长的第一面,给我的印象很深—他有着法官那种特有的严肃,但又不乏随和及幽默。

当时恰好有由陈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另外两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在第五庭开庭审理案件。

因此,我到民一庭的见习就以旁听这一案件的审理开始了。

这次的旁听是我见习的开始,是我第一次亲身体验民一庭的审判工作,感触颇深,所以,我在这里较为详细地陈述一下,同时谈谈个人的某些体会和看法。

这次庭审的是雷州市客路镇某村与某承包商之间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当我走进第五庭时,庭审正准备开始,承包商一方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已坐在了相应的席位上,但被告方的席位上却空无一人,下面的旁听席上只有几位比我早到几天的见习生在那坐着。

开庭时间过去了半个多小时,被告方仍无一人到庭。

由于时间关系,合议庭决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
原告刚做完起诉陈述,七、八个村民模样的人走进了法庭并坐到了旁听席上。

经法官询问,确定了他们正是被告某村的村民,并了解到他们的
村长正在赶来的途中。

考虑到基层工作的特殊性及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长决定暂停法庭调查,以等待正赶来的被告某村法定代表人,即该村村长。

过了几分钟,被告某村村长终于赶到。

我们松了一口气,认为庭审终于能如常进行下去了。

但在证据质证时发现该村长竟是文盲一个,且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使得涉及大量书面证据的质证活动无法进行下去。

最后,在审判长的建议和允许下,他才以庭后补回授权委托书为前提临时聘请了随同其前来的该村前村长及一名当过老师的村民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协助其本次应诉活动。

庭审过程中,旁听席上的村民不时为某些存在争议的事情大声喧哗,且经合议庭缕训不听。

由于没有庭警,庭审在这种环境下断断续续地进行着。

但很显然地,法官们早已适应了在这种环境下审理案件。

他们非常细心地引导着、听着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与辩论,犹如在一个安静的法庭中审理案件。

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律水平非常有限。

为了让他们在庭审过程中都能知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过程中陈庭长不时得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法制宣传与法律释义,有时还得以理释法,晓之以理。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们细心听取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案件事实及他们提出诉讼要求的理由与依据。

然而,法庭辩论进入尾声时,原告方提出,由于客观原因他们自身无法对案件某些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当庭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相关调查取证。

原告方的申请合法合理,合议庭批准了他们的申请,决定休庭,在法院调查取证后再恢复本案的庭审。

休庭后,旁听的村民们因为对一些法律问题不能正确理解而谈论不休。

这时,陈庭长主动走到旁听席那里,耐心地为他们解释问题,最后村民们才信服地回去了。

这是我在雷州市人民法院第一次旁听庭审活动。

旁听过程中,陈庭长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使我对群众法律意识水平相对较低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激起了我对这类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兴趣。

以前我也曾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坎区人民法院旁听过。

那时,由于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意识水平都不低,而且当事人都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审时都有庭警在场维持秩序,根本不存在诉讼参与人需要法官细心解释法律问题、旁听人员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

因此,那时的我总认为精通法理、熟练适用法律是对法官的唯一要求。

然而,这次见习的见闻都表明了:虽然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进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国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但到目前为止,在我国不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群众法律意识、法律水平仍较低下。

这就必然地要求此类地方的基础人民法院的法官,除了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之外,还要有处理好法院与群众的关系、耐心为群众解释法律、把握各种机会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等方面的工作能力,使普法活动深入实际,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让人民群众进一步知道、了解法律、法规,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树立他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的神圣地位,进而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以上是我在本次见习见闻基础上对在群众法律意识、法律水平较低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法官的要求的理解,也是我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工作所应具备的特殊性。

正是这些在群众法律意识、法律水平较低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法官,他们站到了向人民群众宣传“依法治国”思想、进行法制宣传、灌输法律意识的最前线。

他们为此付出的巨大努力、作出的伟大贡献令我肃然起敬。

三、珍贵的“实习”经历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五,这是令人难忘的一天,是我第一次以“书记员”身份参与真正庭审活动的特殊日子,它将让我终生难忘。

这天上午,陈庭长找到我说:“下午将进行一次庭审活动,你给我当书记员吧。

我当时一听,高兴得不知道说什么好,愣了一会才赶紧答应了。

在我见习过程中,还没见过该院让见习生来当“书记员”的,更何况我只是一名大二的见习生。

这怎么能让我不激动
但激动归激动,我得即时开始准备了,毕竟是第一次,而且是给由陈庭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作的庭审记录。

不巧的是,当时我手头上还有法官们交给的不少任务,且都得在当天完成。

于是,我在认真的同时加快了完成任务的速度,终于争取在当天上午完成了其他任务。

为我中午回去准备下午的“书记员”工作赢得了时间。

下午的庭审正好是本文第二部分所提到的庭审的延续,是法院应原告方申请依职权对案件某些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后该案庭审活动的恢复,这次庭审主要是进行新证据的质证及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

考虑到当时各方面因素的特殊性,庭审地点选择在民事审判第一庭的403办公室。

第一次当“书记员”,不免有些担心,害怕做不好。

毕竟这不是一次模拟法庭,而是一次真正的庭审活动。

但陈庭长的信任与鼓励使我觉得不能浪费了如此难得的“实习”机会,更不能辜负了他的培育之心,于是我慢慢地平静了下来,准备开始这一次的庭审记录。

正式开庭了,陈庭长让我坐在他身边进行记录,以便一边指导我的记录工作。

当我在开庭笔录上“书记员”一栏后面填写上自己的姓名时,兴奋之际增添了一份责任感。

就这样,在陈庭长的细心指导下,我开始了这次特别的“书记员”经历…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四,经过法官短暂的“培训”,本人于当天下午充当了一回“审判员”。

那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由于临近开学,为了不影响在外地读书的当事人双方婚生儿子(14岁)的学习,法院决定进行一次事先的庭审,依法事先询问他关于该案的一些个人看法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非常有幸地得到法官的信任与指导,能够非常出乎其他人意料地当了一回“审判员”,并很好地完成了这次简单而意义重大的“审判员”任务。

类似的经历还有几次。

它们是法官们提供给我的一次次难得的“实习”机会、是他们对我的信任与培育。

这些经历使我认识到相关司法人员所应具备的一些基本条件,同时使我看到了自己在这些方面的欠缺及应当改进的方向。

作为一名大二学生,能得到这些珍贵的“实习”机会,令跟我在一起见习的其他同学、特别是那些大三的师兄师姐们很是羡慕。

而我本人更是从中受益匪浅。

它们将是我今后生活、学习中的一笔宝贵的财富。

四、回顾的民一庭
一个多月的见习结束了,民一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以下简单谈谈。

对于民一庭的法官,我总结了一下,认为他们基本上都具有以下特点:
1、有很强的容忍力、很好的亲和力。

面对文化与法律意识水平都不高的基层人民群众,工作时能灵活变通、细心引导。

2、能很好地贯彻调解原则,不辞劳苦,耐心为当事人的调解做协调工作。

3、庭审时,能客观求是,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协调、法制宣传与法律释义贯穿庭审始终”。

世无完物。

由于各种客观、主观原因,民一庭也难免存在着一些问题、面临着一些困难。

以下,本人仅就在这次短暂见习经历中的一些体会谈谈个人不成熟的看法和意见:
1、庭审时没有庭警到场维持法庭纪律。

在旁听群众不能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的情况下严重影响着庭审活动的进行、有损法庭的庄严和法官的威严。

2、法庭设在公路旁边。

过往车辆等发出的噪音往往导致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双方诉讼参与人之间听不清对方的发言,存在不利诉讼参与人正常行使其合法诉讼权利、影响法官认清案件事实及损害当事人合法实体权益的隐患。

3、法庭没有安装空调或大电风扇。

在炎热天气下,极可能影响到法官、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情绪的波动,不利于法庭纪律的维持,进而影响庭审活动的进行。

4、一些最基本的法庭纪律都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与遵守。

不时响起的手机铃声常常将正在进行中的庭审活动打断。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其中也掺杂着个别法官的手机铃声。

甚至有人庭审时公然在法庭上打手机,此类行为简直就是藐视法庭。

5、诉讼参与人举证及举证时效观念薄弱。

常常在庭审过程中才突然提出一些本极容易就能收集到(乃至于一直都在当事人手中掌握着)的“新证据”。

这其中有一些是搞“证据突袭”,但更多的明显是诉讼参与人举证及举证时效观念薄弱的结果。

6、合法权益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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