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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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篇一: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

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其发展脉络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一)发展脉络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礼刑并用。

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中国古代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其刑法极其严酷,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

”到了西周,法律制度更趋成熟。

《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

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

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
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

诞生于该时期的《法经》,便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

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秦灭六国后,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得以建立。

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

到了西汉,确立了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其实质乃外儒内法。

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

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

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

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

其后产生的《晋律》、《北齐律》等,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

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

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
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高宗永徽年间,又编定《唐律疏议》。

二者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乃至亚洲一些国家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

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敕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敕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敕,但改敕为“条例”或“条格”。

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明、清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

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
条例、则例、会典等。

自此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它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

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

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高度发展的时期,对行政法典法规的制定更为系统化、规范化,司法权亦更趋集中、完善。

(二)典型特征
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审
判权受皇权左右,成为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综合而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统治:奴隶社会君主之“命”即为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法自君出”,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他们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

②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作为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核心,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在其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

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

从“引经决狱”,到“十恶大罪”,
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引“礼”入法,可以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然而与此同时,却又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

③诸法合体并用。

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
社会各朝代。

④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

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篇二: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

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

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

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
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

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

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

但遗憾的是,由于某些法史观或方法论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有的研究结论未必正确中肯。

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全面评述其所有观点或结论,也不打算系统探讨其全部成因,只想对其中一些影响较大而问题也较多的观点,根据自己的看法略作辨析,以期澄清某些历史事实。

谬误不当之处,祈望不吝赐教。

关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早熟性问题
目前在法制史学界,包括一些很有影响的学者都认为:中国是一个地处东亚大陆,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多民族大国。

东亚大陆特殊的地形、环境、气候、土壤条件以及丰富的自
然资源,使得中国社会很早就跨入了文明时代的历史门槛。

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

这里地处平原,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质松软,天然具备发展原始农业的良好条件。

因此,早在公元前22世纪左右,活动于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的最先进的夏部落,便在木石器生产工具的基础上,发展了原始的农业生产,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积累,加速了私有财产的形成和阶级的分化,为国家的产生准备了物质条件。

如此说来,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和夏代奴隶制国家的形成,便具有早熟性特征。

所谓早熟性,实际是文明起源发展不正常或变态的同义语,颇有些类似于早产儿的意味。

它最初是西方人在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东方古代国家社会历史真相的情况下,用来概括东西方古代文明起源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差异性时所提出的一个观点。

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无一例外地都是以西方尤其是古希腊罗马国家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模式为标准范本的。

如马克思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在论述古代国家文明起源这一历史上的人类童年时代时,就曾经明确谈到:
有粗野的儿童,有早熟的儿童。

古代民族中有许多是属于这一类的。

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

[1]
在这里,马克思是把希腊古代文明比喻为发育正常的儿童,而把东方古代社会看作早熟的儿童,对日耳曼蛮族则视
为粗野的儿童。

因此,认为希腊古代国家的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是正常的,后两者则是不正常的,或者说是变态的。

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实际上,如果抛弃先入为主的偏见,把上述三种情况重新排个顺序就会发现,在人类古代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像希腊、罗马那种所谓发育成熟者,恰恰都是文明起源比较晚的;而古代东方社会那些所谓发育不良者,则文明起源都比较早。

这也就是说,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的发育比较成熟,但其文明的起源发展都比东方要晚;它们的文明发展程度之所以比古代东方国家要高,是因为它们接受了东方社会先期已有的先进生产力,在外来影响的催化作用下,才迅速趋于成熟的。

因此,与其说古代东方社会文明早熟,倒不如说希腊、罗马国家的古代文明是早熟的更符合事实。

众所周知,作为古代东方社会的一个重要成员,中国是世界上文明起源最早的地区之一。

在世界文明起源排名序列的时间表上,西亚的两河流域和北非的尼罗河流域名列第一,可以上溯到公元前4000年左右;中国的黄河流域和南亚的印度河流域不相上下,位居第二,可以上溯至公元前3000年左右;毗邻西亚的东地中海的爱琴文明位居第三,约在公元前2000年以后;古希腊、罗马只能排在第四,约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最后是中美洲的玛雅文化以及南美洲的中央安第斯文明,估计是在公元前300年以后才出现的。

在这
几支古代文明中,西亚、北非、欧洲以至南亚的印度河流域,都是有内在相互关联的。

也就是说,自从新石器时代农业文化产生以来,东起印度河流域,西至地中海周围,这一广大地区的各部分,就是一个有密切关系的整体。

在这个辽阔的地域范围内,相继产生了西亚苏美尔和阿卡德、巴比伦和亚述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伊朗文明,安那托利亚和叙利亚·巴勒斯坦等地中海东岸文明,南亚印度河流域上古文明,北非古代埃及文明和马格里布各国文明,南欧爱琴文明和伊达拉里亚文明,希腊文明和罗马文明,等等。

而位于东亚的中国古代文明,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来自中亚的影响,但总地说来,是独立发展起来的。

[2] 至于中美洲的玛雅文化以及南美的中央安第斯文明,基本也是相对独立地发展起来的--尽管迄今为止,学术界普遍认为,美洲原始土著居民印第安人与爱斯基摩人,是从亚洲东北端曾被称为白令陆桥的白令海峡,经由北美西北角的阿拉斯加迁移过去,并陆续南下的蒙古人种。

人类社会的古代文明起源,首先是与农业生产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在世界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国家中,所有号称古老的文明民族,都是立足于农业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游牧民族虽然也能进入文明社会,但一般都比首先经营农业生产的农耕民族要晚一些。

[3] 这首先是因为农业是人类对自然体系的一种人为的改造,通过这种植物驯化的改造过程,
能够使可资利用或可供栽培的植物种类变得丰富起来,[4] 并且使这些被驯化的植物的产量逐步提高,从而为人类自身的进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物质产品与生产生活资料;而早期的游牧经济,其物质生活来源以及社会生产基础则相对不太可靠。

由于农业最初是从采集利用天然野生谷物的采集农业开始,逐步发展成为人工种植农业的,所以,它最先发明于那些具有天然野生谷物的地区。

西亚、北非的农业,首先起源于中亚至西亚的山地丘陵地区。

它西起约旦河谷和安那托利亚,东至扎格罗斯山地,形成一个新月形(或伞形)地带。

[5] 这一地带包括今土耳其以南、伊朗以西的叙利亚、黎巴嫩、巴勒斯坦、以色列及伊拉克北部等广大地域,分布着各种原型野生小麦和大麦等野生谷物,故其最先发展成为以小麦和大麦为主的种植农业。

在两河流域和尼罗河流域,这种种植农业较早地发展成为灌溉农业,因而这两个地区文明起源最早。

东亚的古代中国,北方以种植谷子(粟)为主,南方以种植水稻为主,都不需要什么水利灌溉工程。

谷子和水稻原本也是两种野生植物,前者的野生品种称为莠草,俗名狗尾巴草;后者是由普通野生稻培植演变而来的。

谷子属旱地作物,可以在广阔的平原地区和丘陵山地大面积推广;而南方的水稻,最初只适宜小面积种植。

这也是中国古代文明起源晚于西亚、北非,其中心却又长期在北方黄河流域的主要原因--尽管长江流域的文明起源并不算
晚。

[6] 南亚次大陆的印度河流域,与两河流域有些类似,以种植小麦和大麦为主;后来在恒河流域,才出现了稻米的种植生产。

所以,古代的印度[7] 文明,最早出现在印度河流域;恒河流域的文明则发生较晚,后来才成为南亚次大陆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在古代欧洲,包括文明起源较早的爱琴地区在内,据说只有小粒品种的野生植物,
缺乏西亚、东亚那种野生谷物。

那里的农业文化,包括种植的作物、使用的农具以及采用的农耕方式等等,都是从邻近的西亚输入的。

[8] 尤其古希腊、罗马,是从游牧经济转向农业经济的。

因此,他们的文明起源就晚得多了。

在新大陆的中美洲,基本也是独立地由采集农业发展到种植农业的。

那里最早进行人工栽培的植物品种,主要是玉米。

据考古学者的研究成果,中美洲生长着一种一年生的野生大禾草植物假蜀黍(teosinte )。

一般认为,这种植物就是玉米的祖先。

[9] 不过,中美洲的玛雅文化以及南美的中央安第斯文明,也是从半游牧经济转向农业经济的。

当地印第安人的农业经济形成较晚,故其文明起源的时间也晚得多。

古代东方社会的文明起源,都是建立在青铜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

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奴隶制时代一般是与青铜时代基本同时的。

这是古代文明社会的正常发育道路。

当然,由于种种原因,铜器尚不能完全排除石器。

所以,所谓铜器时代或青铜时代,往往仍存在大量铜石并用的情况。

根据考古学者的研究成果,在世界几大文明起源区域中,安那托利亚是目前所知最早使用铜矿石的地区。

据说远在公元前8000年代,那里的人们就已广泛交换着一种名叫孔雀石的比较纯粹的含铜量高的绿色矿石。

到公元前5000年代,有效的熔炼技术发展起来,人们便开始铸造矛头和斧头之类的铜器。

在安那托利亚至伊朗高原山地一带,都普遍盛产铜。

而在一些有锡或邻近有锡的地方,则首先进入青铜时代。

[10] 早在公元前4300年左右,西亚的埃利都·欧贝德文化,北非上埃及的塔萨·巴达里文化,已进入典型的铜石并用时代或其晚期。

南亚的印度河流域,则自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哈拉巴文化起,开始进入铜器时代与青铜时代。

[11] 东亚的古代中国,在公元前3000-2000年的龙山文化、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二里头文化等遗址中,也先后发现了相当数量的铜器或青铜器;夏商以后,更进入青铜时代的鼎盛期。

由此可见,古代东方社会的文明起源及其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基本是与青铜时代铜石并用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即使东地中海的爱琴文明,也是公元前3000年代中叶,开始进入铜器时代;公元前2000年代初叶,又逐渐进入青铜时代的。

[12] 至于中美洲的玛雅文化,当其最初文明起源时,甚至还没有进入金属器时代,而仅仅停留在以特有的黑曜石为代表的石制工具阶段。

铜器不能完全排除石器,但铁器却能排斥石器。

铁的开始
使用,最早也在西亚。

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西亚各国王公就曾用铁制成装饰品或武器,并作为珍贵器物赠予埃及法老。

传说从公元前14世纪起,小亚东部卡帕多细亚的赫梯帝国,一度成为独占铁制品的国家。

公元前1200年,赫梯帝国崩溃后,铁器在西亚各地广泛扩展开来,铁器时代随之出现。

欧洲的铁器文化,显然也是由西亚,尤其是由安那托利亚传播过去的。

而西地中海地区铁器时代最早出现的文明社会和国家,则是东部文明先进地区各国向西方殖民的结果。

古希腊、罗马国家以及西地中海古代文明起源较晚,到公元前1000年代,当它们在古代社会历史上刚刚兴起时,东方那些先进的文明地区已经结束青铜时代的文明,而开始进入新兴的铁器时代了。

[13] 所以,它们在吸收接受了东方先进的铁器生产力后,便迅速发展到个体劳动阶段,其文明发展速度也就较快,发达程度也就较高。

应该说,它们这种受外来影响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古代社会文明,才是所谓早熟的。

由此可见,把古希腊、罗马社会的早熟文明说成是发育正常的儿童,而把古代东方社会正常发育的道路却说成是不正常的或变态的早熟的儿童,岂不是颠倒是非、本末倒置了吗?更重要的是,这种说法在实际后果和客观影响方面,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要堕入欧洲中心论的窠臼的。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观到方法论,从主观认识到指导思想,都是一
向反对这一论调的,但由于某些历史条件的局限,他们对古代东方社会并不了解--例如他们对印度社会的认识,就只是来自一些欧洲人的旅行记和英国东印度公司雇员的报告;[14] 而对古代中国社会的历史实际,他们甚至一无所知--因而遗憾的是,他们试图探讨古代东方社会所得出的结论,最终也没有跳出欧洲中心论的束缚。

所以,将中国古代文明起源说成
是早熟的,不仅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而且至少在客观效果方面还有一个错误的理论背景。

正是因为这样,对所谓早熟性的观点重新进行辨析,从理论、历史和逻辑上澄清其本来面目,就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极有意义的。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封闭性问题
长期以来,在法制史学界,还有一种影响较大的观点,认为中华民族所处的地理环境,具有一种封闭性的特点。

由于海上交通不便,商品经济不发达,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造成了中国古代历史,其中也包括法制历史的发展,具有明显的独立性。

正是因为长期与外界隔绝的封闭性,致使这种独立性很少改变,因而显示出一种特有的孤立性。

这样一种封闭性的地理环境,一方面使得中国古代文明起源发达较早,规定了中国奴隶制国家形成和古代社会发展的历史途径;另一方面,也深刻影响着后来的封建社会的政治与经济,使中华法系的发展得以长期未受外来因素的影
响而改变或中断,以至它在陈陈相因的缓慢发展中,表现出一种保守性、连续性和特殊性。

总之,这种观点主要是从中国地理环境的所谓封闭性立论的。

表面看来,这种观点似乎是很有道理的。

况且它还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作为依据,即认为地理环境虽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却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必要的和经常的条件之
一。

由于地理环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来自: 小龙文档网: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发展变化,因而对某个民族或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历史特点的形成,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正因为这样,研究任何一个民族或国家的社会历史,都需要从它所处的自然环境入手。

这也是恩格斯在撰著《爱尔兰史》一书时,之所以把地理环境列为第一章的原因之一。

尤其是在人类刚刚脱离动物界,还需要单纯地完全依赖于自然界而生存的早期社会发展阶段,自然地理环境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也是不应低估的。

倘若不承认上述事实,就不是正确的态度。

然而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自然地理环境并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它既不会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固有模式,也不会改变人类社会进化的必然途径,从而导致人类社会演进的内在规律成为多线的。

归根结底,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只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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