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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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6.03.06
•【字号】政办[1986]16号
•【施行日期】1986.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意见(政办[1986]16号1986年3月6日)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商品生产的发展,种子市场日益活跃。

这对于拓宽良种供应渠道,方便群众,增加农业产量和农民收入,起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管理不善,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有的不经试验、示范、鉴定,乱引乱调外地品种,造成大幅度减产;有的不按技术操作规程,乱繁乱制杂交种子,致使种子质量低劣;有的出售劣、假种子,欺骗、坑害农民。

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的统一管理,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农业生产稳定、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作物种子的引进、调剂、销售和推广,由各级种子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其它要求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县以上种子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常规种子或代种子公司销售杂交种子。

农民自产的小杂粮和瓜菜种子,可以在城乡市场零售。

二、技术要求较高的杂交种子,如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作物的亲本种子和杂交种子,一律由种子部门经营,并安排繁殖、制种。

国营农场所需的杂交种子,
可在本场自繁、自制、自用。

三、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未经审定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繁殖和推广。

异地调种,须经县以上种子检验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检验、检疫,领取合格证后,方可调进。

四、各级种子部门要充分发挥经营推广良种的主渠道作用,建立种子生产基地,抓好种子检验和机械加工,努力提高种子质量,扩大良种供应。

五、经营种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出售不合格种子,更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冒真。

种子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管理。

种子检验人员有权对市场上出售的种子质量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种子案件,由种子部门负责进行种子检验;对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严肃处理;对出售不合格种子造成生产损失者,应责令销售者赔偿经济损失;
拒不赔偿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划拨;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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