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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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31
•【字号】朔政发[2011]111号
•【施行日期】201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
实施意见
(朔政发〔201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安办发〔2011〕73号)精神,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合
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符合市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各县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全部建立,市、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救援队伍分布更加合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进一步优化,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建设完成,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更加完善,应急预案管理更加规范。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各县区及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责成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央及省属驻朔重点企业和规模以上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其他各类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机制建设。

建立完善全市各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加强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指导和保障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区域间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有效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继续落实好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点岗位和重要设施的监控,加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采取有效防范和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五)加强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行政区域内专业
救援队伍的建设,在政策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提升中央及省属驻朔重点煤炭集团矿山救护队和市、县(区)矿山救护队的救援能力,组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救援队伍,提升矿山、危化、建(构)筑物、隧道、地下空间等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先期快速应急处置作用,满足跨县区、跨行业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六)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所有中央及省属驻朔重点企业以及其它高危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都要依法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救援队伍建设标准,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尤其是装备水平,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小型的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必须与邻近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其他行业(领域)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七)加强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

市、县(区)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率先完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同时,要加快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应急保障、模拟推演、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应用系统,确保在发生生产安全险情或事故时能够发挥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功能,满足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和应急管理的需要;中央及省属驻朔重点企业、其他高危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建立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八)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坚持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社会化储备与专业化储备相结合,针对本县区易发事故的类型,指定有关单位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努力形成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对各种事故,尤其是救援复杂、难度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和物资需要。

(九)加强应急救援物资管理。

市、县(区)安监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资源普查,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数据库和调度信息系统,利用网络平台实时掌握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状况,实现物资动态储备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紧急调用和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应急储备物资更新、轮换、置换、代储等管理制度,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物资紧急运输保障能力。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
(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应急预案除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报主管部门外,还要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十一)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质量。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编制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评审或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各级安监部门备案。

其中,市直企业和中央、省属驻朔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报送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各县区所属煤矿、非煤矿山、天然气、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爆、电力、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报送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管理部门;其它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负责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业管理
部门,对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未按规定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的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制度,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车间(工段、班组)应急演练要每月组织一次;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专业应急演练或综合性演练;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六、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制度建设。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应急工作实际,研究制订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

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规章制度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完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物资保障等规章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依法依规,协商解决救援车辆快速通行和事故救援中牺牲、伤残人员的荣誉抚恤等问题。

(十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工作。

各企业要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与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改革和发展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企业年度和中长期规划,建立约束机制,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
到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中。

(十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各级政府要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按年度财政总收入的一定比例预算,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企业要设立专项应急救援保障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问题。

(十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强力推进,保障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到位,推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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