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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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资采购工作,确保采购公正透明,提高采购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资采购是指本公司为满足本公司生产、经营、科研等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购买活动。
第四条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公开、公正、公平、竞争。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物资采购招标是指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公告需求,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采购招标的合法的、具备供应相应物资能力的单位。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标段是指可以独立进行采购的物资或者被采购物资的独立属性的一个或多个部分。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招投标监督机构是指由本公司指定的专门监督采购招标活动的机构。
第九条本细则所称投标是指供应商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表明其意愿参与本次物资采购招标,以争取成为中标人。
第十条本细则所称中标人是指在本次物资采购招标中由招标人选择出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成交价是指中标人在招标中确定的供应价格和服务价格的总和。
第二章招标准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并审核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合同样本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编号、招标标的、招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地点等信息,并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设立招标文件领取登记簿,要求招标人在指定地点领取招标文件,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招标说明应当详细说明招标标的的规格、数量、要求等信息,并说明投标人要求提交的材料、报价等。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投标保证金、资质证明、报价单等内容。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设立招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并明确招标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和期限。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核,要求投标人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中标人,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物资采购的具体要求和交付时间。
第三章招标实施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并按规定支付招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进行投标文件的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进行退还。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进行内容审查,评审投标人的资质和报价。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评审投标人,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中标人,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物资采购的具体要求和交付时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应当设立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采购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核,并对投标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合理。
第三十二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招标结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五章处罚与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如发现投标人行为违法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如有供应商对招标结果不服,可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十五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收到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提供反馈。
第三十六条对于投诉结果不服的供应商,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或者司法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