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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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债权的确认
借:长期应收款
未担保余额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其会计处理为:出租⼈每期收到租⾦时,按收到的租⾦,借记“银⾏存款”科⽬,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
每期采⽤合理⽅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贷记“租赁收⼊”科⽬。
若到期,没有收到租⾦,暂时要确认收⼊。
若跨期没有收到,不能确认收⼊,并冲销之前确认的收⼊。
3、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贷记“坏账准备”科⽬。
4、未担保余值发⽣变动的会计处理
期末,出租⼈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额低于其账⾯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
同时,将上述减值⾦额与由此所产⽣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
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额,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
同时,按原减值额与由此所产⽣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之间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
5、或有租⾦的会计处理
出租⼈在融资租赁下发⽣的或有租⾦,应在实际发⽣时确认为当期收⼊。
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等科⽬,贷记“租赁收⼊”科⽬。
6、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出租⼈应区别以下情况进⾏会计处理:
收回租赁资产、优惠续租租赁资产、留购租赁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