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春季农机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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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春季农机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2.11
•【字号】新农机市[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春季农
机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农机市〔200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机局: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工作和开展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和自治区农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及自治区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障今年春耕生产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自治区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农机市〔2009〕1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春季农机市场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农机市场执法监管,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赋予农机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农机部门的法定义务。
各级农机部门要把开展春季农机市场监督检查做为当前农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春耕备耕期间农机维修、营销、作业市场特别是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农机市场经济秩序;要站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春季农机市场执法监管工作。
二、检查内容
根据我区农机市场发展现状和满足春耕备耕需要,重点对以下方面加大查处力度,主要包括:
(一)加快推行农机维修营销主体准入资格许可制度
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自治区农机管理条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核农机维修企业和维修点从业资格,依法换发新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对农机营销企业和营销点,依据《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技术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和《农业机械营销服务质量规定》,审定核发《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
要以审核颁发农机维修营销主体资格证为切入点,以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为依托,深入广泛宣传农机维修、营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依法经营。
同时,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农机维修及营销企业的摸底统计,建立健全农机维修、营销企业档案。
(二)监督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市场准入许可
加强对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检查,特别是即将参加春耕生产的农业机械,查处对象主要以拖拉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中耕植保机械为主。
重点查处无推广许可证、假冒推广许可证、盗用其他企业推广许可证和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对没有取得推广许可证的涉及人身安全的农机产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限期依法取得农机推广许可证,对拒不改正的,予以查封、扣押并予以行政罚款,禁止销售。
对已经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但由于适应性、可靠性、质量等原因引起群体性投诉的,要认真调查情况,及时上报,由自治区农
机局依法取消其推广许可证。
(三)强化农业机械维修及零配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积极组织农机维修企业参照执行农业部制定的《农业机械维修合同(范本)》(见附件1),规范农机维修行为。
严厉依法查处维修质量低劣、用废旧件非法拼装农业机械等违法行为,尤其是对农机安全生产有重要影响的关键部位零配件的维修,要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农机维修质量和农机生产安全。
要严厉查处零配件假冒伪劣,“三无”产品。
(四)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经营资格审核发证。
重点检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营价格、服务等经营行为,督促落实“三包”责任规定和技术培训、零配件供应等服务。
对不具备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条件或违规经营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整改或重新选择经销商,切实维护广大购机补贴农民的利益。
(五)进一步做好农机投诉监管工作
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受理监管当地农机投诉案件,督促企业特别是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建立健全农机产品投诉网络,及时受理解决投诉。
要及时上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或信息,不得未经受理调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推诿。
各地(州)市农机局要做好投诉案件属地处理督查督办工作。
要将农机投诉监督工作与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农机市场执法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互相协调配合,全力提升农机产品质量。
三、实施要求
(一)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开展农机市场执法监管工作。
地(州)市农机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的资格审查、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检查。
县(市)农机市场执法监管部门要重点检查农机维修、零配件经销店的资格审查及维修和零配件质量。
农机质检部门要积极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产品的质量抽检工作,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我局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农机市场的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督查。
(二)完善制度,提高效率
各级农机部门要根据农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效率,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春季农机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统计,扩大宣传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开展春季农机市场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加大对《农机管理条例》以及农业机械营销、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的宣传力度,使各类农机企业熟知法律法规,自觉守法诚信经营。
建立健全农机经营企业档案,加强农机质量调查、质量抽检以及农机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的披露、反馈等工作,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要认真总结成效、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重要信息和重大案件。
请各地(州)市农机局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春季农机市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本地区春季农机市场监督检查情况总结报送自治区农机局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4337995 传真:4328990
邮箱:************.cn
附件:1.农业机械维修合同(范本)
2.春季农机市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附件1:
合同编号:
农业机械维修合同
(范本)
托修方:承修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维修机具
机具型号、名称:牌照号/出厂编号:
随车附件及油料状况:
第二条故障情况
1.
2.
3.
4.
第三条维修项目及经费概算
1. 项
元;
2. 项
元;
3. 项
元;
4. 项
元。
概算合计:元。
实际发生金额按《维修清单》(见附件)结算。
第四条交付与结算
1.竣工交付时间:年月日
2.交付方式:□自取□送货
3.结算方式:□现金□转帐□汇款
4.付款期限:□日期年月日□期限:竣工后日之内
第五条维修变更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变更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及时征得托修方同意。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1.承修方应妥善保管托修机械,除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使用托修机械。
2.承修方必须使用合格零配件。
使用回用件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维修质量。
3.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时一并交付托修方。
4.对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和材料,承修方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时,应及时通知更换或补救。
托修方拒不更换或补救的,承修方不承担因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和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
5.托修方应说明托修机械的状况和需维修的内容,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接收竣工机械,支付维修费用。
6.承修方免费返修质量保证期内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托修机械。
返修项目质量保
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重新计算,但双方注明约定的除外。
质量保证期按《维修清单》(见附表)约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由违约方赔偿造成的损失,或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违约赔偿标准:□元/日;□合同总价款的 %;
□。
2.承修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或擅自使用托修机械的,应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应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向农业机械管理等部门申请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章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托修方(签字):承修方(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
维修清单
机具名称:牌照号/出厂编号:合同编号:
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要求整机或总成的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