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1年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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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1年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督
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1.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1年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督查的通
知
各设区市水务(水利)局,各河系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水政[2011]23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河道采砂管理执法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全省主要行洪河道。
2.跨设区市、县的重要河段。
3.采砂量大,问题突出,管理任务重,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较大的重要河道(河段)。
二、检查内容
(一)采砂管理主体履职情况
1、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是否认真履行《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赋予的
职责,是否很好的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文件;
2、在职权范围内,是否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投诉和反映的河道采砂方面的问题调查处理与及时解决;
3、是否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要求层层建立采砂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采砂许可管理
1、采砂许可审批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进行,是否存在越权、越级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情况;
2、采砂许可内容是否明确了采砂方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数量,弃渣处理方案,现场监管主体以及采砂许可时限等;
3、许可证发放数量和实际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河系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三)采砂收费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和上缴河道采砂管理费,有无截留、挪用的情况。
(四)采砂监管
1、禁采区监管情况:禁采区、禁采期内是否切实禁止了一切非法采砂行为;对成规模偷采和禁采区偷采的河道、河段,是否加大巡查密度、重点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
2、日常监管情况:对依法获得采砂许可的采砂业主是否实行跟踪监控,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认真核定开采量,严格按照许可的开采方式、范围、时间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3、责任监督情况:禁采区、可采区监督主体是否明确,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河道检查与巡查制度是否完善,对举报和信访反映的违法采砂情况是否及时查
处;现场监管、巡查检查情况记录是否清楚等;
4、河道砂坑复平情况:是否监督采砂业主按照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要求复平采砂砂坑。
三、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6月25日-7月15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本次河道采砂管理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对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如实填写《2011年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形成自查及整改报告,于7月20日前报省厅,同时抄送有关河系管理机构。
(二)复查(7月15日-7月25日)
各河系管理机构汇总本流域内各省河道采砂执法管理情况,并进行复查,在此基础上形成全河系的河道采砂执法检查报告,于7月30日前报省厅。
(三)抽查(7月25日-8月25日)
省厅将组成督查组,自7月25日开始组织对各市、县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查组将根据群众和媒体反映的热点结合各地采砂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深入采砂现场方式开展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督查。
四、加强监督问责
1、对督查中发现弄虚作假,行动迟缓,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曝光典型、限期整改;
2、对督查意见不认真落实,得过且过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严格行政问责。
五、有关要求
河道采砂管理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也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责任,关系到防洪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
定发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执法督查工作,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舆论宣传,迅速部署,立即行动,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
各单位要按照省厅的统一要求和总体安排,把河道采砂执法督查作为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检查方案,落实具体的整改措施,切实组织开展好本次检查活动。
(二)边查边改。
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依法处置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险情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要继续保持对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坚决遏制非法采砂蔓延,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管理正常秩序。
(三)注重实效。
本次采砂管理检查的关键是要抓住重点、找出问题、及时有效排除河道安全隐患。
同时,要通过全面检查,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提供有益经验。
(四)做好总结。
要进一步加大对采砂管理的宣传,把检查活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有机结合起来。
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措施的检查报告,尤其是要继续重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挂牌督查落实。
六、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孙书鸿李伟
联系电话:0311-85185935
2011年7月附件:2011年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自查情况登记表
填写单位:市水务(利)局(公章)负责人(签字):。